2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咸宁市中级法院依法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执行死刑。
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党的十八大后查处的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面对案情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等重重挑战,检察机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从依法介入侦查,到审查起诉,依法提起公诉,再到法庭一审出庭支持公诉、二审出席庭审活动,始终秉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把该案办成经得起法律检验的铁案。
引导侦查——推动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刘汉、刘维等3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盘踞四川广汉、绵阳等地长达20年,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鉴于该案重大疑难复杂,2013年4月中旬,在公安机关侦办该案之初,检察机关即指派专人依法介入侦查活动,审查相关证据,共提出意见建议600余条,夯实证据基础。
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2013年4月29日,咸宁市检察院成立专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7个公诉组,组成了27人的公诉人团队。
介入侦查期间,检察机关对刘汉、刘维在该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地位和该组织的层级结构等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与此同时,检察人员辗转四川、北京、广东等地办案一线审查侦查证据,先后5次进京、2次赴川,审阅全案犯罪嫌疑人笔录2000余万字,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000余条,协助公安机关补强了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主要证据。
依法监督——确保审查起诉准确无误
2013年4月18日至9月9日,公安机关先后分7批向咸宁市检察院提请逮捕83名犯罪嫌疑人。在认真审查相关案件后,检察机关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社会危险性的6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及时采取逮捕措施,对其他1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捕决定。
2013年11月25日,刘汉、刘维等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移送咸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阅卷宗、制作阅卷笔录、完成案件审查报告、提讯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制作起诉书……检察机关遵循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严格把关的要求,有条不紊地推进着案件的办理。
为了确保审查不留死角,把握证据杜绝疏漏,公诉组45天审阅案卷2600余册,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000余条,共制作阅卷笔录2936份近400余万字,提审犯罪嫌疑人186人次,对关键证据进行调查、复核,排除合理怀疑。
在检察机关指控刘汉的15个罪名中,仅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个罪名,公诉人就审查了300余册案件材料,制作出长达500多页的审查报告。
在审查唐先兵故意杀害熊伟一案中,唐先兵供述作案凶器已丢弃,但在尸体检验过程中却发现另一把刀。如不及时核实这把刀的来源,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为保障被告人权益,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尸检发现的刀具来源进行调查,经询问10多名证人,了解到被害人熊伟有随身带刀的嗜好,公诉人进一步找到熊伟的姐姐进行核实,了解到熊伟平常携带的刀具与尸检发现的刀具相似,遂与公安侦查人员组织对该刀具进行辨认,经辨认,熊伟的姐姐确认该刀具系熊伟随身携带刀具,加之众多证据形成的链条,从而彻底排除了合理怀疑,锁定了该案的直接凶手唐先兵。
最终,检察机关制作了128页7.6万余字的7份起诉书,依法指控了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
出庭公诉——指控犯罪有据辩论有力
2014年3月31日至4月19日,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开庭审理。
在王永成被杀害案的庭审中,公诉人从关键证人的身份问题,证言及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预测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观点,形成9条质证意见,既有力指控了犯罪,又推动了庭审顺利进行,赢得了庭审主动权。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围绕本案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性处理,宣读了长达2.3万余字的公诉意见书,当庭出示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疑不能成立。
“唐先兵、缪军等人为维护该组织利益持刀杀害他人后,刘汉等人给予奖赏、资助,安排其藏匿,这难道是对企业员工进行管理的正当做法吗?这难道不是涉黑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吗?”“试问,有几个汉龙集团的守法员工非病非灾,长年不上班继续领取工资呢?又有几个汉龙集团员工在没有工作业绩的情况下,还能得到巨额奖金、住房、汽车呢?只有涉黑组织的成员受过这种特殊关照!”……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刘汉并非“黑老大”等观点,在答辩意见中,公诉人就庭审焦点问题连发九问,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充分证明该组织尽管在具体犯罪中分中有合、合中有分,但全部违法犯罪活动紧紧围绕“二刘一孙”展开,刘汉作为“黑老大”,是紧密连接整个组织的关键纽带的事实,揭露刘汉的伪善性两面性,取得了良好的指控效果。
2014年5月23日,咸宁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对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等5名被告人判处死刑。
全面审查——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一审宣判后,刘汉、刘维等被告人提出上诉。
“今天检察员出席本法庭的主要任务是: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2014年7月14日,刘汉、刘维上诉案开庭后、正式进入法庭调查之前,湖北省检察院检察员对出庭任务和职责分别作出说明。
刘汉案二审检察员刘克强告诉记者,刘汉、刘维等人一开始对二审检察员还持不信任的态度,在二审检察员对其出庭的职责和地位进行具体说明,并坚持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的履职态度后,刘汉、刘维等上诉人的对抗情绪有所减弱,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庭审的顺利推进。
在办理刘汉、刘维等人上诉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二审程序中检察员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视全面复核事实证据,重点解决原审争议焦点,同时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能。
据统计,检察机关在办理刘汉、刘维等上诉案期间,共审查案卷材料1071册,审阅庭审笔录10余万字,查看一审庭审录像光盘70余盘,提讯原审被告人40余人次,补充证据材料30余份。
刘汉上诉称,自己曾安排汉龙集团法律顾问陈龙写过关于孙华君、缪军等人违法犯罪的举报信,因此孙华君、缪军与自己有矛盾,所作的关于刘汉授意、指使杀害王永成的证言是出于报复栽赃,不能采信。
检察员对此高度重视,5次赴四川、福建等地进行核实,并找到关键证人陈龙进行复核调查。陈龙当庭证实刘汉并未叫其写过举报信,而四川省公安厅和绵阳市公安局的信访部门及相关领导均证实从未收到过汉龙集团及刘汉的举报信,充分说明刘汉的辩解不能成立。
二审中检察员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主观恶性后,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出庭意见书中依法提出了对上诉人孙华君、缪军、李波从轻改判的建议。
在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全面落实“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的要求,一审期间接待律师200余次,提供案件电子卷宗近500G。在该案审查起诉及二审审查中,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先后通过电话或面见等方式,主动听取诉讼代理意见180余条,全部制成笔录附卷;参加庭前会议18次,与律师交换意见190余条;共协调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142人次;对于律师提出的申请收集或调取相关证据要求,检察机关也给予高度重视,积极调查取证,并在法庭上予以出示。
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在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等5人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经最高法核准,2015年2月9日,刘汉、刘维等5人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