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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大V”禹晋永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11年
来源:    时间:2013-11-26 0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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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微博大V”禹晋永合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禹晋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52.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被告人禹晋永代表北京凯爱投资有限公司与梁山县政府签订《梁山凯爱国际高科技工业园区投资开发经营合同书》,约定凯爱投资公司投资人民币10亿元开发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梁山县政府出让1500亩土地给凯爱投资公司使用。同年5月,禹晋永在项目及土地未获合法审批、没有落实资金来源,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情况下,以凯爱投资公司的名义发布招标公告,对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进行招标。被害单位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参与该项目保安监控、Internet无线网络覆盖和楼宇自动系统等三个方面投标,按照凯爱投资公司的要求分别于同年5月13日、6月3日和6月6日分三次向该公司账户汇入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2.2万元,并提交了相关技术方案。同年6月至7月,上述钱款被陆续提现。同年8月,凯爱投资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同年10月25日,禹晋永在未履行开标、评标等程序的情况下,直接以其在同年6月注册成立的北京凯爱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中科软股份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通知该公司在15日内提交工作大纲及实施细则等材料,并在30日内与凯爱顾问公司签署正式合同。因对招标主体和招标程序产生怀疑,中科软股份公司多次要求禹晋永返还上述款项,禹晋永则以中科软股份公司中标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签署正式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告知中科软股份公司投标保证金已被依法没收。2004年9月,中科软股份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禹晋永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宇修理厂被抓获归案。现赃款未退赔。
法院判决认定:
一、禹晋永的博士学位不被我国认可
虽然禹晋永一直坚称自己具有博士学位,其辩护人也在庭审时出示了美国西太平洋大学的博士学位证书和洛杉矶总领事馆教育组的证明,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证实授予禹晋永博士学位的美国西太平洋大学并不在我国国外学历认证申请受理范围之内。鉴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的唯一从事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专业机构,因此洛杉矶总领事馆教育组的证明仅证实了禹晋永所持美国西太平洋大学博士学位证书确系该校颁发,但该博士学位因无法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并不被我国认可。
二、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并非真实合法有效
“这是我所经手的项目中手续最完备的一个”,禹晋永曾在庭审中如是说。然而看似一一对应、环环相扣的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文件却存在着诸多矛盾。凯爱投资公司多份文件的编号与时间颠倒,部分文件的内容雷同,向梁山县报批总体规划方案的报告却足足比总体规划方案的出炉早了四个月。梁山县政府及下属部门的多份批复对土地手续办理情况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没有真实的档案而且签发机关不具有相应职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等均与正规样本有较大差距,梁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给凯爱顾问公司的关于对外发售标书价目表的批复甚至在凯爱顾问公司成立之前,关于组建招投标小组的通知更是存在两份时间不同、内容一样的文件。可见禹晋永所谓的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仅为纸面运作,而在此过程中,梁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越权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最终被禹晋永以个人资产的名义用于公司增资,从而使其原出资50万元的凯爱置业公司获得了上亿元的注册资本。
三、进行项目招标根本不具备法定的条件
在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中,项目所涉土地不但未达到七通一平的标准,就连相关土地的征收手续都未能有效落实,可见该项目根本不具备进一步开发的基础。禹晋永号称的多种资金来源也都没有实际落实,其个人及公司名下的资产总额远达不到其承诺的投资数额,联合开发、基金投资和信托公司等投资形式也语焉不详、无从核实,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的融资方式更是由于缺乏基本的土地使用手续不存在实现的可能。禹晋永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两份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总体规划方案,这两份方案标明的制作时间均在2003年7月之后,而禹晋永发出招标公告要求被害单位支付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是在此前的2003年5月,可见招标的基本条件之一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在招标当时也不具备。
四、现有证据表明招标、评标、定标环节并不存在
“项目招标是全权委托代理公司具体负责的”,庭审中在解释招标的具体过程时,禹晋永将责任全推给了代理公司,这与其此前在侦查阶段称由凯爱投资公司组织招标的说法截然相反。同时,中国建设报社也出具证明,明确否认刊登过有关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的招标公告,因此曾在凯爱顾问公司网站刊登的和禹晋永辩护人出示的冠以中国建设报报头的两份招标公告来源成谜。禹晋永及其辩护人虽坚称依法履行了招标程序,却无法提供凯爱顾问公司的标书、无法列举参与投标的其他单位、无法指出投标开标的具体时间、无法说明评标委员会的具体成员及评标决标的具体过程。就是辩方认为能够证明招标过程的重要证据凯爱顾问公司于2003年10月给梁山经济开发区的招投标备案报告,也对上述关键问题进行了回避或模糊处理。从现有证据看,禹晋永及其辩护人所谓的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并不存在。
法院认为,禹晋永明知自己及其公司并不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仍与梁山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假借运作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为名,采用虚构项目招标的手段骗取被害单位的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