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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薄熙来案刑事判决书
(2013)济刑二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薄熙来,男,1949年7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曾任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中共重庆市委书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2年9月28日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71号,住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36号中共重庆市委3号楼,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辩护人李贵方、王兆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鲁济检公二刑诉[20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4日召开庭前会议,8月22日至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增胜、检察员郭一星、盛文、代理检察员杜晓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李贵方、王兆峰,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薄熙来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 790 587元。具体如下:
(一)2000年至2002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请托,为该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大连驻深办)从而利用该办事处在深圳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提供帮助,并为唐肖林申请汽车进口配额提供帮助。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 109 446元。其中,2002年下半年,薄熙来在沈阳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413 830元);2004年6月,薄熙来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8万元(折合人民币645 616元)。
(二)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请托,为该公司收购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申报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等事宜提供帮助。2001年至2012年,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先后多次收受徐明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 681 141元。
1、2001年7月9日,薄谷开来用其收受徐明给予的购房资金,以欧元2 318 604.7元(折合人民币16 249 709元)购买了位于法国尼斯地区戛纳市松树大道7号的枫丹•圣乔治别墅。2002年8月,薄谷开来在沈阳市家中将收受徐明出资在法国购买别墅事宜告知了被告人薄熙来。
2、2004年至2012年,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机票费用人民币3 207 842元、住宿费用人民币148 424元、旅行费用美元102 241元(折合人民币654 056元);2008年7月,薄瓜瓜收受徐明购买的“赛格威”(SEGWAY)牌电动平衡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5 710元;2011年11月,薄谷开来收受徐明为薄瓜瓜偿还信用卡欠款所支付的人民币335 400元。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收受的上述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 431 432元,薄谷开来将徐明出资提供上述资助事宜告知了被告人薄熙来。
二、贪污罪
2000年,被告人薄熙来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承建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直接负责,由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另案处理)承办。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上级单位通知王正刚,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大连市人民政府。王正刚遂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薄熙来请示如何处理该款项,薄熙来表示考虑一下再说。一周后,王正刚再次向薄熙来汇报,提出该500万元在大连市没有其他人知道,提议将该款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当即将此事通过电话告知薄谷开来,并让王正刚跟薄谷开来商议处理。几天后,王正刚到沈阳市薄熙来家中,与薄谷开来议定将该500万元转至薄谷开来指定的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东平处,供薄熙来家庭使用。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项陆续转入赵东平安排的账户及其律师事务所账户,由赵东平代为保管。薄谷开来将该500万元已交赵东平保管一事告知了薄熙来。
三、滥用职权罪
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来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以下简称“11•15”案件)进行汇报和揭发后,以及在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立军(已判刑)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具体如下:
2012年1月28日,被告人薄熙来听取了王立军关于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汇报,1月29日,薄熙来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打王立军耳光并摔碎茶杯,以此表明其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的态度。同日,薄熙来根据薄谷开来的要求,同意由时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主任吴文康,对根据王立军授意以辞职信方式揭发薄谷开来杀人案的重庆市公安局“11•15”案件承办人王智(已判刑)、王鹏飞(已判刑)进行调查。此后,按照薄熙来的要求,重庆市公安机关对王鹏飞进行审查,并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经薄熙来提议和批准,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取消了王鹏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候选人提名。
2月1日下午,被告人薄熙来违反任免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须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组织程序,主持召开中共重庆市委常委会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按照薄熙来的要求,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于次日宣布了该决定。
2月6日王立军叛逃。次日凌晨,被告人薄熙来纵容薄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并同意薄谷开来提出的由医院出具王立军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的意见。当日,薄谷开来和吴文康协调重庆有关医院出具了王立军“存在严重的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的虚假诊断证明。2月8日,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
被告人薄熙来的上述行为,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薄熙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薄熙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提出以下辩解和辩护意见:
1、薄熙来有关收受唐肖林贿赂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两份自书材料系在办案人员施加的不正当压力和诱导下违心所写,该两份自书材料及之后与此相关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不予采信。
2、证人薄谷开来有精神障碍,其作证能力存疑,且其全部证言均形成于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可能是在某种特殊的压力下或者为了自身立功减刑而作出,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
3、不能排除证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刚、吴文康、王立军等人因被刑事追诉或者与薄熙来存在重大利害冲突而推卸责任的可能性,其证言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4、起诉指控薄熙来为唐肖林谋利的事项,均系薄熙来依法支持大连国际公司相关工作的职务行为,薄熙来对唐肖林从中获利并不知情,并非为唐肖林个人谋利;起诉指控薄熙来为实德集团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均系薄熙来出于支持地方企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目的而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薄熙来当时未与唐肖林、徐明二人约定事后给予其好处,故不能认定薄熙来为收受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
5、证人唐肖林关于其三次给予薄熙来钱款的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不应采信,薄熙来亦否认曾收受唐肖林钱款,起诉指控的该起受贿事实难以认定。
6、证人薄谷开来关于自己曾三次从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中取过美元和人民币的证言不可信。
7、证人徐明与薄谷开来证言中关于二人与薄熙来共同观看枫丹•圣乔治别墅幻灯片情节的具体描述存在矛盾;徐明关于2004年薄熙来在商务部要求其对购买别墅一事保密的证言系孤证,且徐明所称当时持有商务部车证一事无在卷证据支持;薄熙来当庭否认上述情节,且其对别墅的运作过程、产权关系、面积、价值等全部细节均不知晓,不能认定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一事知情。
8、薄熙来对徐明为薄谷开来和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以及购买电动平衡车、归还信用卡欠款均不知情。
9、薄熙来没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亦未参与实施任何侵吞公款行为,其不构成贪污罪。
10、证人王正刚的证言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书证有重大矛盾,内容虚假,不能证明王正刚确实向薄熙来请示过涉案款项的处理,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11、薄熙来并未要求关海祥对王鹏飞立案调查,只是让关海祥弄清楚所谓薄谷开来杀人、王立军进入美领馆等事情的来龙去脉,其也不知道关海祥对王鹏飞立案调查。
12、认定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信息的证据不足。
13、薄熙来打王立军耳光系因误判王立军基于个人目的诬陷薄谷开来杀人,在情绪失控下对王立军发泄怒气,并非表明其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薄熙来只是同意吴文康找王智、王鹏飞二人正常谈话,并没有同意吴文康对二人非法调查;薄熙来同意取消王鹏飞副区长候选人提名并无不当;薄熙来提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属于调整王立军作为副市长的职务分工,且系集体决策,虽然违反组织程序,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薄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系因王立军叛逃事件突发,相关人员于深夜到其家中汇报此事的情况下所发生,不能认定为薄熙来有意纵容;薄熙来并不知道王立军精神疾病诊断证明是虚假的;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微博系为引导和管控舆论;导致“11•15”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的主要原因是王立军等人徇私枉法,而王立军叛逃的主要责任不在薄熙来,薄熙来的行为与起诉指控的滥用职权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除上述意见外,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薄熙来与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的于幼军之间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其批请于幼军支持“大连大厦”建设,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是为大连国际公司和大连驻深办建设“大连大厦”谋取正当利益,薄熙来的该行为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2、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明枫丹•圣乔治别墅购买过程的书证均来自于境外,未经公证、认证手续,也无相关司法协助文件,书证的来源不明,且均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认,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徐明提供的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且不能证明别墅产权属于薄谷开来。
3、公诉机关出示的实德集团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数额计算有误。
4、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属于民事垫付行为。
5、认定薄谷开来收受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的数额,应当按照实际存入薄谷开来银行账户的外币数额并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
6、指控的贪污事实发生时,薄熙来系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一职,不能直接决定、支配大连市的财政事务,故其不具有贪污的职务便利。
7、涉案人民币500万元在流转过程中,有150万元被李石生挪用,并未进入赵东平账户,另有32万余元用于缴税,起诉指控赵东平收到500万元并按500万元追赃有误。
经法庭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实德集团谋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明知并认可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 447 376.11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及唐肖林谋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 109 446元的事实
被告人薄熙来与唐肖林曾系同事。1999年底,唐肖林为利用大连驻深办在深圳市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请求时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兼市长的薄熙来对将大连驻深办划归大连国际公司一事予以支持。同年12月4日,薄熙来在大连国际公司关于此事的请示报告上签批了同意办理的意见。2000年3月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决定将大连驻深办的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公司,后薄熙来同意。大连国际公司利用大连驻深办的土地与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辉公司)合作建设“大连大厦”,大厦建成后,大连国际公司及唐肖林个人均从中获利。
2002年上半年,唐肖林请求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被告人薄熙来帮助申请汽车进口配额,薄熙来答应并让唐肖林直接找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夏德仁。之后,夏德仁将唐肖林以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经贸公司)名义提出的申请批转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以下简称外经贸厅)副厅长的吴江办理。因辽宁经贸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吴江便安排人员以大连市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汽贸公司)的名义为唐肖林报批了24个汽车进口配额。后唐肖林与大连国际公司原职工姬巍将上述配额倒卖并从中获利。
为感谢被告人薄熙来的支持与帮助,唐肖林先后三次给予薄熙来现金共计美元13万元、人民币5万元。其中,2002年下半年,薄熙来在沈阳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413 830元);2004年6月,薄熙来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8万元(折合人民币645 616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接收大连驻深办提供帮助的证据
(1)大连国际公司提供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情况简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唐肖林主持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工作的通知》、《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等书证证明:1985年8月2日,大连国际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全部由大连市财政局拨付,隶属于大连市政府。1999年5月1日起,唐肖林作为副总经理主持该公司工作。2000年12月18日起,唐肖林任该公司总经理。
(2)证人唐肖林的证言证明:2000年左右,其听说大连驻深办在深圳市的一宗土地闲置多年,即产生了由大连国际公司接收大连驻深办,以开发利用该宗土地的想法。其向薄熙来汇报后,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其起草报告。其将报告交给薄熙来后不久,大连市政府就此事召开了协调会,后大连国际公司接收了大连驻深办。2002年,大连国际公司与华明辉公司利用两公司的毗邻地块合作建设“大连大厦”。大厦建成后,华明辉公司分给大连国际公司3套房子和人民币1 600多万元,送给其个人人民币200万元、美元1万元。
(3)证人黄子茂(时任大连驻深办主任)的证言证明:2000年左右,大连市政府决定把大连驻深办撤销,相关工作移交给大连国际公司,其与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办理了交接手续。
(4)证人张文胜(时任华明辉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华明辉公司在深圳市深南中路竹子林地区的土地与大连驻深办的土地毗邻。2001年9月起,其公司与大连驻深办协商利用该两宗毗邻的土地开发建设“大连大厦”。大厦建成后,华明辉公司除分配给大连驻深办部分楼房及人民币1 400余万元外,还支付给唐肖林个人人民币200万元、美元1万元。
(5)证人宋振军(时任大连国际公司大连办事处主任)的证言证明:大连驻深办原来与大连国际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后大连市政府决定把大连驻深办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公司。2000年3月至2005年3月,唐肖林让其兼任大连驻深办主任。2002年4月,华明辉公司与大连驻深办合作开发深圳市竹子林地区毗邻的两块土地,并顺利地办理了开发建设手续。大厦竣工后,大连国际公司除分得部分房屋外,还分得利润人民币1 400多万元。
(6)大连国际公司《关于将深办并入大连国际的请示》证明:大连国际公司提议将大连驻深办现有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其公司。1999年12月4日,薄熙来在该请示上签批:“原则上我同意,是个办法,可以深港配合”。
(7)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便函、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大连国际公司向薄熙来提交的报告证明:2000年3月2日,大连市政府召开会议,决定将大连驻深办并入大连国际公司,大连驻深办现有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公司。大连市政府办公厅与大连国际公司递交报告后,薄熙来于3月4日批示:“同意”。
(8)华明辉公司、大连驻深办签订的《合作兴建“大连大厦”合同书》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发放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等书证证明了华明辉公司与大连驻深办合作建设“大连大厦”的事实。
(9)被告人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亲笔供词中交代和供述并当庭供认:唐肖林曾向其谈过大连驻深办并入大连国际公司一事,称对大连驻深办和大连国际公司都有好处。2002年,当时大连驻深办与大连国际公司已经合并,迫切希望启动“大连大厦”的建设。记得唐肖林曾到省政府找其,并给其一个报件,谈到深圳市在九十年代中期就划给大连一块地,提出要利用该土地,其认为这个想法合理,即同意。
2、认定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唐肖林申请汽车进口配额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唐肖林的证言证明:2002年上半年,大连国际公司原职工姬巍说倒卖汽车进口配额比较赚钱,让其找时任辽宁省省长的薄熙来帮助审批。其请薄熙来给分管副省长夏德仁打招呼。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其直接找夏德仁。第二天,其拿着姬巍起草的汽车进口配额申请找到夏德仁,夏德仁签批让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具体负责办理。一两个月后,吴江电话答复,其上报的公司不具备申请汽车进口配额的资质,已为其在大连汽贸公司解决,让其找大连汽贸公司的副总孙立克。之后,姬巍去大连汽贸公司接洽,获得二十多个汽车进口配额。2002年8、9月份,姬巍给其人民币85万元。
(2)证人夏德仁的证言证明:薄熙来与唐肖林关系较好。薄熙来多次表示大连国际公司作为市政府的窗口单位很不容易,让其对大连国际公司和唐肖林多给予支持。2002年上半年,唐肖林曾递交一份汽车进口配额的申请,其即批示让外经贸厅主管汽车进口配额的副厅长吴江具体办理,还曾要求吴江落实好此事。
(3)证人姬巍的证言证明:2002年上半年,其听说倒卖汽车进口配额比较赚钱,因知道唐肖林与薄熙来个人关系很好,就让唐肖林找薄熙来帮忙获取汽车进口配额,唐肖林答应找薄熙来试试,其以辽宁经贸公司的名义起草申请交给唐肖林。一个多月后,唐肖林和其一起带着夏德仁副省长的批件找了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之后,唐肖林告知其辽宁经贸公司没有相应资质,配额已在大连汽贸公司解决。其与大连汽贸公司的孙立克联系并拿到配额后,将配额卖给了朋友杜世岩的大连市保税区百事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佳公司),获利人民币105万元。当年9月份,其分给唐肖林人民币85万元。
(4)证人李平的证言证明:辽宁经贸公司是其注册成立的公司。2002年,其校友姬巍与唐肖林曾使用其公司的名义和资料申请汽车进口配额。后姬巍告知,因其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外经贸厅未予审批通过。
(5)证人吴江的证言证明:2002年上半年一次会后,副省长夏德仁说,有一家公司申请汽车进口配额,他已在报告上批示让其尽快办理。唐肖林与其联系后,其让辽宁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机电办)郭秀芬主任具体负责办理。后来,郭秀芬汇报说唐肖林申报的公司没有资质,已通过大连汽贸公司解决。其即通知唐肖林与大连汽贸公司的副总经理孙立克联系办理具体手续。
(6)证人郭秀芬的证言证明:2002年,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让其给辽宁经贸公司办理汽车进口配额,并要求一定办好。因为该公司不具备申请的资质,其向吴江汇报后,决定从大连汽贸公司申报的配额中解决。后辽宁经贸公司从大连汽贸公司获得了24个配额。
(7)证人孙立克的证言证明:2002年,机电办郭秀芬主任让其为其他公司申报了24个汽车进口配额。姬巍与其联系后,其按姬巍要求把配额转给了百事佳公司。
(8)证人杜世岩的证言证明:2002年下半年,其朋友姬巍说有二十多个汽车进口配额,如其需要,找大连汽贸公司副总经理孙立克即可。其与孙立克联系后,使用大连汽贸公司24个汽车进口配额进口了24台汽车。其为此支付姬巍人民币105万元。
(9)百事佳公司提供的《许可证明细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销售发票、现金日记账等书证证明:2002年下半年,百事佳公司使用大连汽贸公司24个汽车进口配额进口了24台汽车,并在国内销售。
(10)被告人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亲笔供词中交代和供述:“大约2002年前后,大连国际申请汽车进口配额,唐肖林找到省府。”“我感到这一申请是合理的,就跟分管外经外贸的副省长夏德仁讲了此事,他负责机电办和进口事务,不久办理了此事。”对上述事实,薄熙来在庭审中亦予以供认。
3、认定被告人薄熙来先后收受唐肖林美元13万元、人民币5万元的证据
(1)证人唐肖林的证言证明:2002年秋,其倒卖汽车进口配额获利后,让姬巍帮其兑换了两三万美元,加上自己已有的美元,凑了5万美元,到薄熙来沈阳的家中,其对薄熙来说“汽车进口配额批了,这点美元给薄瓜瓜在国外零用”。薄熙来点点头,没有说什么,其将5万美元放在沙发上就走了。2004年5、6月份,薄熙来调到商务部工作,为感谢薄熙来以往的帮助和支持,在商务部薄熙来的办公室,其对薄熙来说“您换地方住了,我给您准备了5万元钱用”。和薄熙来聊了一会儿后,其将5万元人民币放在沙发边上就走了。该5万元是时任大连国际公司大连办事处主任宋振军准备的。2005年8、9月份“大连大厦”建成后,为感谢薄熙来的支持和帮助,其到商务部薄熙来的办公室,将8万美元和一些办公用品放下,对薄熙来说“深圳的房子建好了,这里有8万美元是给您的”。薄熙来点点头,没说什么就收下了。这8万美元的来源,一是张文胜给的1万美元,二是姬巍帮其兑换的美元,三是其自己手里还有一些美元。
证人姬巍、张文胜的证言印证了唐肖林关于部分行贿款来源的证言。
(2)证人宋振军的证言证明:2002年的一天,唐肖林说要见薄熙来,其即开车送唐肖林到沈阳去见薄熙来。2004年左右,薄熙来刚任商务部部长,唐肖林说薄熙来在北京安家,让其准备5万元人民币,他要给薄熙来表示一下。其即从大连国际公司的账外资金中拿出5万元人民币交给唐肖林,后将该笔支出在账外资金支出账目上记载为“付唐总香港费用”。
宋振军提供的“账外支出资金记账页”记载有“2004.06 付唐总香港费用 50000”的内容。
(3)被告人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亲笔供词中交代和供述:因唐肖林是其相处多年的工友,有老感情,就思想麻痹,放松了自己。“唐肖林曾先后三次送给我13万美元和5万元人民币。第一次大约是2002年在我沈阳的家中,唐肖林以我儿子在外国学习、谷开来‘陪读’生活开销为由,给了5万美元。第二次是2004年,我到商务部工作时,唐肖林到办公室看我,捎去5万人民币,说是‘添些文具’。钱拿回了家。第三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办公室,他送了8万美元,说是给开来母子,国外生活需要用钱,表示一点老朋友的心意。钱我拿回家,放在我书房的保险柜里。”
(二)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实德集团谋取利益,明知并认可薄谷开来、薄瓜瓜收受徐明财物折合人民币19 337 930.11元的事实
1999年底,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集团)与实德集团就转让大连万达实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万达)达成协议后,为推动此事,徐明向薄谷开来提出,希望时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兼市长的被告人薄熙来予以支持。薄谷开来向薄熙来转达了徐明的上述请托事项。后经薄熙来同意,实德集团收购了大连万达。2000年1月9日,大连万达变更登记为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实德),法定代表人为徐明。同日,薄熙来出席了大连实德成立的新闻发布会。
2000年上半年,为引进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徐明向薄谷开来提出,希望时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兼市长的被告人薄熙来予以支持。薄谷开来向薄熙来转达了徐明的上述请托事项,薄熙来表示同意。同年6月3日,薄熙来在实德集团提交的报告上批示,由副市长刘长德为该项目选择地点。后经薄熙来现场考察,决定将该项目建在大连市星海湾广场。同月16日,经薄熙来批示同意,该项目以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2002年10月,实德集团筹划与台湾台塑集团合作建设大型石化项目(以下简称实德石化项目),徐明请求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被告人薄熙来予以支持。同月25日,薄熙来在大连市考察时,要求大连市委、市政府对实德石化项目高度重视。同月30日晚,薄熙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要求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实德石化项目,并指定副省长夏德仁、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金笛负责协调、统筹。12月7日,薄熙来批示同意成立实德石化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由夏德仁担任组长。后台湾台塑集团退出,2003年2月,实德集团转而与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洽谈合作。同年5月,因项目选址与大连市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蛇岛自然保护区)范围冲突,薄熙来批示要求王金迪与时任辽宁省环保局局长的杜秋根做好调整保护区范围的协调工作。后大连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蛇岛自然保护区范围的申请并逐级上报,获得批准。同年9月27日,薄熙来在大连考察时,再次要求相关部门对实德石化项目予以高度重视。此后,薄熙来还以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的身份多次会见沙特基础工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将实德石化项目列入中沙第三届经贸混合委员会正式议题。
2004年3月,实德集团向商务部申报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徐明为此找到时任商务部部长的被告人薄熙来,请其予以支持。薄熙来表示同意。同年8月13日,商务部将实德集团列入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
2000年,薄谷开来提出欲购买位于法国戛纳松树大道7号的枫丹•圣乔治别墅,徐明表示由他支付全部房款。为隐瞒薄家在国外购买房产事实并避税,薄谷开来委托其法国朋友帕特里克•亨利•德维尔(Monsieur Patrick Henri Devillers,以下简称德维尔)设计了一套复杂的以公司名义购买该别墅的方案,并成立了由其实际拥有并控制的罗素地产公司(Russell Properties S.A.)。同年11月7日,徐明指示实德集团下属企业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德隆电器公司)利用虚假的进口合同向交通银行大连分行申请开立了金额为美元323万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为美国东方有限公司(Eastern American Co.,Ltd.,以下简称美东公司)。同月29日,信用证项下的美元323万元经里昂信贷银行上海分行议付扣除费用后,汇至薄谷开来指定的罗素地产公司账户。2001年7月9日,薄谷开来委托德维尔以罗素地产公司实际拥有并控制的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Residences Fontaine Saint Georges)的名义,使用上述款项中的欧元2 318 604.70元(折合人民币16 249 709.18元)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2002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薄熙来回家时,遇到薄谷开来、徐明正在观看该别墅幻灯片,便共同观看。薄谷开来告知薄熙来该别墅系由徐明提供的资金所购买。
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来之子薄瓜瓜在国外读书期间,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支付往返国内外的机票费用人民币1 864 630.80元、住宿费用人民币148 424元、旅行费用美元102 241元(折合人民币654 056.13元)。2008年7月28日,应薄瓜瓜要求,徐明安排其公司员工以人民币85 71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赛格威”牌电动平衡车送给薄瓜瓜。2011年11月,薄谷开来以薄瓜瓜信用卡透支为由,安排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要求徐明为其还清信用卡所欠外币,并明确提出具体数额;同月25日,徐明委托其朋友王季倬花费人民币335 400元兑换美元、英镑后,由薄熙来家勤务人员杨四堂将美元2万元、17 900英镑存入薄谷开来中国银行存折,剩余英镑交由张晓军保存。薄谷开来将徐明为薄瓜瓜在国外学习、生活等方面提供了资助的情况告知了薄熙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实德集团收购大连万达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徐明的证言证明:1999年12月,实德集团和万达集团就收购大连万达达成协议后,其找薄谷开来请求薄熙来予以支持,薄谷开来同意。在2000年1月2日的一次会议上,薄熙来当场表态,大连足球队交给实德集团,改名大连实德。同月9日,实德集团召开了收购大连万达的新闻发布会,薄熙来出席发布会并讲话。
(2)证人薄谷开来的证言证明:大连万达足球队多次在全国甲A足球联赛中夺冠。1999年,徐明向其提出想收购万达足球队,其就向薄熙来推荐,并让薄熙来积极促成此事。后徐明的实德集团收购成功。
(3)证人辛德智(时任大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的证言证明:根据中国足协的规定,实德集团收购大连万达后,必须经大连市体委同意才能注册成立新的足球俱乐部。大连万达是甲A球队,曾多次夺冠,在全国有很大影响,足球又是大连的城市名片,因此,收购大连万达是该市的重大事项,须报经市长同意。实德集团收购大连万达最终由薄熙来决定。
(4)证人贺旻(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证言证明:1999年底,万达集团向大连市委、市政府递交报告称,万达集团已就足球队转让事项和实德集团谈妥,其和市委副书记怀忠民商量后,报告了薄熙来。不久,薄熙来在一次会后对其与怀忠民和体育局等相关人员说“万达集团不干足球了,那就让实德集团的徐明接吧”。大连实德成立时,薄熙来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5)万达集团与实德集团签订的转让大连万达股份的《合同书》、大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的批复》、大连万达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证明:1999年12月24日,万达集团与实德集团达成协议,万达集团将其持有的大连万达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实德集团。2000年1月8日,大连市体委批准成立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次日,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徐明为法定代表人。
(6)被告人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亲笔供词中交代和供述:“当时大连万达足球队曾在全国‘甲A联赛’中夺冠,但董事长王健林向市府主动提出,办球队开销大、有压力,想把球队转让给实德集团。”“实德收购万达足球队的事,谷开来曾鼓励过我,觉得一个城市集中力量办好一支球队就不简单。说徐明有能力。”“在1999—2000年左右,我推动并批准了实德收购万达球队的方案。”“以后,我出席了实德队的成立仪式及当年实德队获全国甲A联赛冠军的庆祝酒会。”对上述事实,薄熙来在庭审中亦予以供认。
2、认定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实德集团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徐明的证言证明:2000年,其在英国向薄谷开来提出,想在大连引进定点直升飞球旅游项目,薄谷开来答应去找薄熙来,并说会让薄熙来在大连选最好的地段建设这个项目。后薄熙来亲自到星海湾广场为该项目选址。该项目在没有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开工,于当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成为大连实德的招牌广告。严格意义上讲,该项目是违章建筑,但由于是薄熙来亲点的项目,所以很顺利就建成使用了。
(2)证人薄谷开来的证言证明:2000年,其与徐明在英国时看到定点直升飞球,徐明让其帮助将该项目引进到大连,后其将徐明的想法告知薄熙来。最后,这个项目在大连市星海湾广场建成。
(3)证人刘长德的证言证明:2000年6月,徐明直接向薄熙来递交了要求引进热气球项目的报告,薄熙来批示要求其为该项目选择适当地点。其提出选址方案后,薄熙来亲自到星海湾广场现场考察,并确定项目地址,同时指出项目进展太慢,要求规划局和星海湾管理中心等部门抓紧推进。后经薄熙来同意,该项目以租赁方式办理了用地手续,但实德集团一直没有缴纳土地租赁费用,亦未办理相关建设用地手续。
证人牛连盛(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的证言印证了薄熙来确定项目地址并要求抓紧推进项目的事实;证人李东晔(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用地规划处副处长)的证言印证了薄熙来现场考察选址、最终确定地点的事实。
(4)证人元万中(时任大连实德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0年5月底或6月初,徐明拟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让其起草了一份请大连市政府明确项目地点和从速办理开工手续的报告。同年6月3日薄熙来在报告上作出批示。同月4日至14日,经薄熙来两次现场办公,最终选址在星海湾广场百年城雕西侧。市城乡规划土地局据此明确了项目用地位置和面积,实德集团在没有拿到正式审批手续之前就开工建设。
(5)实德集团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大连实德足球系列: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报告》证明:薄熙来于2000年6月3日在该报告上作出“请长德同志选择适当的地点和位置”的批示。
(6)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定点直升飞球的规划设计条件》证明:2000年6月9日,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根据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的决定,明确了定点直升飞球项目选址的位置和用地面积。
(7)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意见》证明:2000年6月11日,该两单位向薄熙来提出由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成立领导小组,以推动直升飞球项目顺利实施,同时建议以租赁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给该项目使用,并免交第一年的土地使用费。薄熙来同月16日在该报告上批示“同意”。
(8)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规划局办公室分别出具的《说明》证明:实德集团定点直升飞球项目没有办理过供地及土地登记手续,也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被告人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亲笔供词中交代和供述:“谷开来在英国看到热气球,感到很有创意,就与徐明建议并商办,以后又向我推荐在大连主要广场上搞一个。”“大约在2000年,实德集团给市府上报了拟建直升大气球项目的报告”,“我同意并批准了这一项目,并召开过现场协调会。这个巨大的足球形热气球建在大连临海的星海广场,成为大连足球城和实德球队生动的广告,倍受市民和游客瞩目。” 对上述事实,薄熙来在庭审中亦予以供认。
3、认定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实德集团申报实德石化项目提供帮助的证据
(1)实德集团《双岛湾石化项目前期工作大事记》证明:2002年10月,实德集团与台湾台塑集团关系企业洽谈合作建设大型石化项目;2003年2月,该公司又与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洽谈合作建设该项目。
(2)证人徐明的证言证明:2002年,实德集团准备在大连双岛湾与台湾台塑集团合建石化项目,为获得时任辽宁省省长薄熙来的帮助,其多次向薄熙来汇报,薄熙来表示全力支持。2003年与沙特基础工业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后,为推动项目尽快启动,薄熙来应其请求在大连主持召开项目推进会,要求大连市政府迅速审批,尽快上报,力争将实德石化项目纳入国家计划审批。2003年10月,薄熙来应其要求出面接待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2004年底,其向已调任商务部部长的薄熙来提出,希望将该项目列入中沙混合委员会议题,薄熙来表示同意。2005年1月,该项目被列入中沙混合委员会议题。期间,因实德石化项目选址和蛇岛自然保护区冲突,其公司提出调整蛇岛自然保护区的范围,但是环保部门意见不统一,其为此请求薄熙来帮助协调,薄熙来给予了大力支持。
(3)证人王承敏(时任中共大连市委常委、大连市政府副市长)的证言证明:实德石化项目最早与台湾台塑集团合作,后来又与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合作。薄熙来对该项目非常重视,多次明确要求大连市政府加大力度,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加快推进该项目。薄熙来担任商务部部长之后,仍然非常关心支持实德石化项目,多次会见沙特基础工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将该项目列为中沙经济混合委员会例会议题,上升为政府间推动合作的项目。薄熙来的支持对推动该项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4)商务部西亚非洲司提供的薄熙来讲话记录及实德集团提供的《关于SABIC副总裁来访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汇报》证明:2004年4月9日和9月27日、2006年3月14日,薄熙来三次会见沙特基础工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6年1月23日,薄熙来在主持中沙第三届经贸混合委员会的讲话中提出,商务部对实德集团等公司与沙特基础工业公司的合作持积极态度。
(5)证人王金笛的证言证明:2002年10月和2003年4、5月份,时任辽宁省省长的薄熙来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实德石化项目推进工作,薄熙来要求相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并指定其具体负责。2003年10月,薄熙来将实德集团上报的《双岛湾石化项目合作进展情况报告》批转给副省长许卫国和其本人,许卫国要求其进一步推进项目进程。2002年11月和2003年12月,薄熙来分别会见与实德集团合作该项目的台商、外商高级管理人员。因选址影响蛇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实德集团建议调整保护区范围,薄熙来批示其和省环保局局长杜秋根研阅。其为此按照薄熙来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会,协调专家必须形成在双岛湾上马石化项目的意见,最终调整自然保护区的方案获得批准。
实德集团向薄熙来呈报的《关于建议调整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汇报提纲》,证明了薄熙来就调整蛇岛自然保护区范围事项作出批示的情况。
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大连双岛湾工业园区项目方案要点与工作建议》,证明了薄熙来批示指定王金笛负责协调该项目的情况。
(6)证人杜秋根的证言证明:2003年5月,时任辽宁省政府副秘书长的王金笛告知其实德石化项目选址在蛇岛自然保护区内,薄熙来指示召开专家论证会,因此此事必须办。因该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很大,专家不赞成项目选址。同月24日,王金笛再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强调薄熙来对项目十分重视,要求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大力推进。后薄熙来将实德集团《关于建议调整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汇报提纲》批转给其本人及王金笛,其即安排相关部门按照程序申报对蛇岛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事宜,并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7)证人钟祖华(时任实德集团董事)的证言证明:根据项目建议书,实德石化项目总投资预计426亿元,如果建成,预计年收入300多亿元,税金和利润每年能达到六、七十亿元。按照与外商的协议,实德集团将获得可分配利润的一半。薄熙来与徐明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薄熙来在很多场合对徐明相当肯定,徐明经常向薄熙来直接报送项目的有关材料、汇报项目进展。徐明就蛇岛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一事向薄熙来汇报后,薄熙来即要求环保部门全力解决。与大连市和辽宁省的其他领导相比,薄熙来对该项目的推动作用更明显,在重要问题、重要节点上的推进力度更大。
(8)大连市人民政府《薄熙来省长在听取大连市有关汇报时的讲话传达提纲》证明:2002年10月25日,薄熙来听取大连市政府汇报后,提出市委、市政府要把实德石化项目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予以高度重视。
(9)实德集团提供的《省政府专题会议记录》证明:2002年10月30日晚,时任辽宁省省长的薄熙来主持召开会议,讨论实德石化项目的选址等问题。会上薄熙来要求省政府成立项目推进机构,指定夏德仁副省长具体协调。
(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实德集团的书面请示证明:2002年12月7日,实德集团向夏德仁副省长报送书面请示,提请省政府就该公司与台湾台塑集团合作建设石化项目成立协调领导小组,由夏德仁副省长担任组长。薄熙来当日签批“同意。”
(1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呈报双岛湾石化工业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关于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调整的请示》、《关于建设双岛湾石化工业项目并对〈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进行局部调整的请示》,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查意见的函》等书证,证明了实德石化项目立项、蛇岛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调整等事项的申报及审批情况。
(12)被告人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亲笔供词中交代和供述:“大约在2002年,实德集团提出在大连双岛湾搞石化项目,包括30万吨原油码头、100万吨乙烯、1000万吨炼油。因大连临海,有发展石化的先天优势,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我愿意支持。”“当时是想同台塑王永庆合作,我曾以市长身份积极推动,还让市计委主任王承敏特别注意并专门协调。”“我任辽宁省长后,继续关注,又指派王金笛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并在2003年去大连开了项目推进会,要求尽快上报,力争纳入国家计划审批。为了这个项目,还让省环保局和大连市政府调整了大连老铁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记得这个项目以后转为和沙特一大公司合作。”“在我任商务部部长期间,似在2006年,沙特国王访华,我又协调了外交部和发改委,将该项目列入了双方讨论的议题。”对上述事实,薄熙来在庭审中亦予以供认。
4、认定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实德集团被列入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徐明的证言证明:2004年3月,实德集团向商务部申报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后,其到商务部找到薄熙来,向薄熙来讲了实德集团的这一申请,并希望得到他的支持,薄熙来当时说知道了。因此事对实德集团意义重大,所以之后其还曾为此事多次到商务部找过薄熙来,请求他支持。后实德集团的申请获得批准,这与薄熙来的支持是分不开的。
(2)实德集团《关于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申请报告》证明:2004年2月20日,实德集团向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请赋予其原油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
(3)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的请示》证明:2004年3月17日,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向商务部申请赋予实德集团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46号公告》证明:2004年8月13日,实德集团被商务部列入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
(5)被告人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亲笔供词中交代和供述:2004年,实德集团曾向商务部申报原油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其表示同意。批准实德集团申请的原油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是在其任商务部部长期间。
5、认定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购房款并在法国购买别墅以及被告人薄熙来对此知情的证据
(1)证人薄谷开来的证言证明:2000年,其想在法国购房,德维尔帮其选择了位于法国尼斯市和戛纳市之间的枫丹•圣乔治别墅。其感觉很满意,就告诉徐明其想在法国购买别墅,约需美元300多万元,徐明表示由他出资。其同意后,为隐瞒薄家在国外购买房产,同时也是为了避税,就委托德维尔设计了一套复杂的以公司名义购买别墅的方案。同年9月,其和德维尔通过网络注册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二人各持50%的股权,德维尔系为其代持。该公司由其与德维尔委托朗特里公司管理,但重大事项由其决定。按照其指定,徐明将美元300多万元购房款通过一家美国公司汇入罗素地产公司账户。之后,其委托加拿大投资托管公司(Investissements Custodian Inc.)以100%控股的形式,于2001年6月在法国投资成立了一家房产管理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来源于罗素地产公司。该法国房产管理公司使用劳埃德银行发放的贷款购买了圣乔治别墅,而劳埃德银行之所以发放这笔购房贷款,是因为罗素地产公司先在银行办理了一笔与贷款数额相等的定额信托存款业务,购房贷款其实就是罗素地产公司存入银行的定额信托存款。加拿大投资托管公司后来被罗素国际度假公司(Russell International Resorts S.A.)取代,从股权结构上进一步确立了罗素地产公司作为圣乔治别墅实际所有者的身份。为装修和出租,其为别墅设计了两套幻灯片。2002年其回国带回家中为徐明播放时,薄熙来下班后一起观看。其告诉薄熙来这是由徐明出资为其在法国尼斯戛纳购买的房产,可以作为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将来留给瓜瓜经营管理。薄熙来听后,对其想法表示支持。当时徐明在场。其未详细告知薄熙来其与德维尔设计的购买别墅的方案,但薄熙来对于徐明为其出资购买该别墅的情况是清楚的。薄熙来还曾问其这样做是否安全,其告诉薄熙来说别墅购买过程很复杂,且未以其家人名义购买,总体上很安全,让薄熙来放心。为防止德维尔霸占别墅,同时担心该别墅给薄熙来在政治上造成影响,其于2011年初让徐明的女朋友姜丰为其代持控制别墅的相关公司股权,后姜丰与德维尔办理了相关手续,但枫丹•圣乔治别墅的所有权人自始至终都是其本人。
(2)证人徐明的证言证明:2000年7月,薄谷开来想在法国尼斯市购买别墅,约需美元300多万元。为得到薄熙来更大的帮助,其主动表示由他支付全部房款。同年10月,薄谷开来催其尽快汇款。其安排实德集团办公室主任陈春国以实德集团下属企业赛德隆电器公司向美东公司购买轻钢厂房的虚假名义,开立了金额为美元323万元的信用证。美东公司收到信用证扣除费用后,将剩余的美元300多万元汇入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后听薄谷开来说为掩盖薄熙来一家与国外房产的关系,别墅由德维尔出面购买,产权也落在德维尔名下。2002年8月的一天中午,薄谷开来在沈阳家中,给其播放法国别墅的幻灯片,薄熙来回家后也一起观看。薄谷开来对薄熙来说:“这套法国的房产是以前我说的让徐明出资在法国尼斯购买的,作为经营性物业,将来留给瓜瓜,他就可以有稳定的收入了。”薄熙来习惯性地点了点头,其顺口说了一句:“省长有时间去看看。”薄谷开来说:“等弄好了再去看吧。”2004年7月左右,薄谷开来告知其房产一事已经办好,找机会让薄熙来去法国看看该套房产,还说最近薄熙来会为此事与其见面。不久后的一个晚上,薄熙来打电话让其到商务部,二人见面后在一楼停车场的过道上散步。薄熙来说,“听说在尼斯买了经营性物业,这样他们就有了稳定的收入,这些事我都不知道,今后等瓜瓜长大以后让他处理这个事情。”并强调对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时候他都不知道尼斯这套房产的事情,其当时表示“明白”。2011年4月,薄谷开来决定让其女朋友姜丰代持尼斯房产产权。其认为薄谷开来是担心德维尔等人霸占别墅,同时担心此事被外界知晓会影响薄熙来的仕途。同年5月,姜丰和德维尔在法国对控制该别墅的公司股权进行了转让交接。后其告知姜丰该别墅是其出资为薄谷开来购买。
(3)证人陈春国的证言证明:其曾按照徐明的指示,以赛德隆电器公司的名义开立过金额为美元323万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美东公司。为此,该公司还补签了向美东公司购买轻钢厂房的虚假合同。
(4)证人亨利•李(美东公司第一副总裁兼上海办事处负责人)的证言证明:2000年,徐明需向境外转款,通过美东公司以进口轻钢厂房名义申请了即期信用证。同年11月,该信用证项下的款项通过里昂信贷银行上海分行议付,由交通银行大连分行支付给了里昂信贷银行纽约分行。该笔资金扣除手续费后约为美元322万元,该款按照徐明的指示转汇给了罗素地产公司。
(5)赛德隆电器公司向交通银行大连分行申请开具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及附随单据、美东公司开具的单据等书证证明:2000年10月30日,赛德隆电器公司向交通银行大连分行申请开立金额为美元323万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为美东公司。基础合同为进口轻钢结构厂房合同。
(6)交通银行《关于大连分行信用证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2000年11月7日,交通银行大连分行根据赛德隆电器公司的申请开立了编号为LCEO200021002的信用证。受益人美东公司收到信用证单据后提交里昂信贷银行上海分行议付。11月24日,交通银行大连分行要求美国运通银行将美元3 229 972元汇给里昂信贷银行上海分行。
( 7)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323万美元信用证有关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资料,罗素地产公司的收支明细等书证证明:原法国里昂信贷银行上海分行于2004年9月更名为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原法国里昂信贷银行上海分行收到交通银行大连分行支付的该笔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于2000年11月29日按照受益人美东公司的指令,在扣除有关手续费用后,将美元3 221 041.98元汇至罗素地产公司账户。
(8)证人德维尔的证言及亲笔证词证明:其与薄谷开来系朋友关系。2000年,薄谷开来让其帮助在法国购买房产,其选定了位于尼斯市与戛纳市之间的枫丹•圣乔治别墅。为避免出现薄家人姓名并合法避税,其帮助薄谷开来设计了以公司名义购房的方案。根据该方案,2000年9月,其与薄谷开来通过网络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并委托朗特里公司管理,薄谷开来持有该公司50%股份,其代薄谷开来持有50%股份。据薄谷开来讲,罗素地产公司收到的300多万美元是徐明提供的,该资金是罗素地产公司运营的唯一资金来源。2001年5月17日,薄谷开来安排罗素地产公司向加拿大投资托管公司转款欧元约2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在法国成立了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薄谷开来委托其担任该公司经理。同年7月,按薄谷开来的指示,罗素地产公司将资金存入朗特里公司控股的特雷斯科信托公司在劳埃德银行的账户,由特雷斯科信托公司担保,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从劳埃德银行办理了金额为欧元2 362 960元的5年期贷款。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用该款购买了含税价格为欧元2 318 604.7元的枫丹•圣乔治别墅。2006年,罗素地产公司在卢森堡出资成立了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并由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投资托管公司成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唯一股东,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名下的资产实际由罗素地产公司拥有。罗素地产公司在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股权由其代持。同年,薄谷开来将罗素地产公司的上述存款借给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由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替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偿还了到期银行贷款。罗素地产公司不仅是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实际股东,而且通过借款加强了对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和别墅的控制。薄谷开来是罗素地产公司的实际所有人和唯一受益人,其本人不拥有与该公司股权相关的任何收益,也不拥有与该公司控制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2011年4月,薄谷开来决定让其将控制别墅公司的股权转给姜丰,由姜丰为她代持。同年5月,其在法国巴黎将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全部股权和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管理权交给了姜丰,并告诉姜丰等薄谷开来签署转给其另外50%股份的文件后再办理罗素地产公司的股权交接。同年9月,其收到薄谷开来签署的将罗素地产公司全部股份转给自己的文件。但其现在仍为薄谷开来代持罗素地产公司100%的股份,尚未转给姜丰。
(9)罗素地产公司的注册登记证明、收支明细、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等资料,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公司章程》、枫丹•圣乔治别墅《出售合同》、劳埃德TSB银行与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商业贷款协议》等资料,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公司章程》、会计报表、《贷款合同》、《预约合同》、《股份出售协议》等资料,特雷斯科信托公司收支明细,薄谷开来和德维尔致罗素地产公司董事的通知、声明,罗素地产公司与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贷款协议及相关人员往来邮件等书证证明:2000年9月21日,罗素地产公司成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薄谷开来、德维尔各持有50%股份,薄谷开来是罗素地产公司的受益人。同年11月29日,罗素地产公司收到美东公司汇款美元3 221 041.98元。2001年5月17日,罗素地产公司向加拿大投资托管公司转款欧元约20万元。加拿大投资托管公司作为单一股东以注册资金欧元20万元成立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由德维尔担任经理。同年7月3日,罗素地产公司向特雷斯科信托公司在劳埃德TSB海外债券公司的定期存款账户汇款欧元2 362 960元。德维尔代表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向劳埃德TSB银行贷款欧元2 362 960元,期限五年。7月9日,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使用该贷款以欧元2 318 604.7元的价格购买了法国戛纳松树大道7号的枫丹•圣乔治别墅。2006年8月2日,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成立,德维尔代罗素地产公司持有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股份。同月18日,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成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100%的控股股东。2006年11月,经德维尔、薄谷开来同意,罗素地产公司借款给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罗素国际度假公司以该借款偿还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购买别墅的到期贷款。2011年5月19日,德维尔将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给姜丰。同年7月4日,薄谷开来声明将其罗素地产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德维尔。
薄谷开来、德维尔致罗素地产公司董事的部分声明中有见证人“赵东平”的签字。
(10)证人赵东平的证言证明:薄谷开来与德维尔关系比较密切。2006年,薄谷开来和德维尔说想在国外合作,需要律师见证。其按照薄谷开来和德维尔的要求在四份外文文件上用汉字签署了名字。
经赵东平辨认,侦查人员出示的薄谷开来、德维尔分别签署的四份文件中见证人一栏的“赵东平”系其所签。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说明及对薄谷开来、徐明的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2月6日,侦查人员在薄谷开来的电脑中提取了薄谷开来制作的枫丹•圣乔治别墅装修设计幻灯片(文件名为Feeling Zen和Flowering Zen),后分别向薄谷开来、徐明播放了上述幻灯片。薄谷开来表示,侦查人员播放的幻灯片就是其在辽宁家里给徐明和薄熙来观看的幻灯片,均是其制作的。徐明表示,侦查人员播放的幻灯片就是2002年薄谷开来给其观看的那套法国房产的幻灯片。
公诉人当庭播放了上述幻灯片。
(12)证人姜丰的证言和亲笔证词证明:其是徐明的女朋友。2011年4月,徐明说,德维尔持股的公司在法国尼斯有一处别墅,要将德维尔持股公司的股权转到其名下,徐明的意思就是把尼斯别墅放到其名下。同年5月,德维尔在法国巴黎办理了向其转让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和罗素国际度假公司股权的手续,其没有支付任何款项。罗素地产公司对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有230万英镑的债权。徐明曾告知其该房产系薄谷开来所有,她因身份敏感不便自己持有管理,让其代为持有。
(13)被告人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亲笔供词中交代和供述:“印象里还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开来闲聊,徐谈到在法国尼斯有套房子,环境很好,满漂亮,建议我们有机会去看看。我当时也没在意,随口说,那有机会就去看看,散散心。”“在模糊的印象中,谷开来和徐明似在我做辽宁省长时,曾在沈阳向我提起过该房,好像我回家时撞见他俩在聊并看图片。因时间较长,是否说到‘购买’我记不清了,反正我因缺乏警觉、疏忽大意而未予重视、未加制止。现听说该房已成了我小家庭名下的房产,我妻子又接受了外人的购房款,她又说对我讲过,那我作为政府官员、一家之长,不论知情多少、是否记得,都责无旁贷。我对尼斯房的买卖、运作过程及房子的大小、价值都不知道,没有参与过此事。我愿意尊重检察机关经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认定徐明为薄谷开来和薄瓜瓜及其亲友支付机票、住宿、旅行等费用的证据
(1)证人薄谷开来的证言证明:薄瓜瓜自2000年起一直在国外读书。2000年到2007年,其在国外陪读,此后其安排张晓军陪读。每年其或张晓军陪薄瓜瓜最少回国三次。2003年,其要求徐明支付往返国内外的机票费用,徐明很痛快地答应了。自此,其和薄瓜瓜、张晓军出国、回国以及中途到国外旅行的机票、旅行费用均由徐明支付。有时德维尔陪同,往返机票也是徐明支付。薄瓜瓜的老师全家来北京旅游,薄瓜瓜还组织国外的朋友、同学40多人来北京旅游,机票、住宿费用均由徐明支付。2008年后,瓜瓜及其朋友在假期经常去国外旅行,机票等旅行费用也由徐明支付。2011年8月份,薄瓜瓜和朋友去非洲旅行,其让徐明全部负责安排,徐明很爽快地答应了。薄熙来曾问起薄瓜瓜去非洲是否安全,其对薄熙来说,徐明都已经安排妥当,薄熙来才放心。薄瓜瓜旅行回来后,给其和薄熙来带回来了小礼物,讲了许多非洲见闻。
(2)证人徐明的证言证明:2003年,薄谷开来提出薄瓜瓜在国外上学,订票不方便,希望其能解决机票费用,其表示订票时可直接与其联系。此后,薄谷开来或张晓军多次让其为薄谷开来、薄瓜瓜以及德维尔等人购买国际或国内机票。还有几次是薄瓜瓜在国外的朋友来北京旅游,薄谷开来让其支付了相关机票和住宿费用。2011年8月,薄谷开来让其陪同薄瓜瓜及亲友等去非洲旅游,其因为有事未能陪同,但安排公司员工支付了旅游费用。上述事宜由员工孙富春、张贤、郭晓霞具体办理,累计票款有人民币三、四百万元。实德集团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薄熙来的帮助。为了感谢薄熙来对实德集团的关照,以及日后给予实德集团更多的帮助,其对薄谷开来、薄瓜瓜提出的要求尽量满足。
(3)证人张晓军的证言证明:2007年前,薄谷开来陪薄瓜瓜在国外读书,二人的机票由实德集团的张贤、孙富春负责购买。2007年后,其接送薄瓜瓜的机票购票事宜,徐明安排郭晓霞办理。之后,其与薄瓜瓜及薄瓜瓜亲友、老师、同学的机票均由郭晓霞负责购买并在实德集团报销。应薄瓜瓜的要求,其还让郭晓霞为薄瓜瓜的朋友、薄瓜瓜学校的访问团成员等预订酒店,相关住宿费用均在实德集团报销。薄瓜瓜还通过郭晓霞联系去非洲旅行。2011年8月,薄瓜瓜去非洲旅行回来后,给薄熙来、薄谷开来带回了一些小礼物。
(4)证人孙富春、张贤的证言证明:自2003年起,他们分别按照公司领导安排,先后多次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和薄瓜瓜的老师预订机票。上述票款均在实德集团或其下属公司报销。
(5)证人郭晓霞的证言证明:2004年其到实德集团工作。后根据徐明的要求,多次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薄瓜瓜的亲友购买机票并在实德集团报销。一般是张晓军与其联系具体事宜,然后其通知北京保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订购机票。其还为薄瓜瓜的亲友多次预订酒店并购买机票。上述费用均在实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报销。2011年8月,薄瓜瓜及其亲友去非洲旅行,包机费用与非洲境内费用共计美元130 841元,其通过徐明在香港花旗银行的账户支付了上述费用,后有两人退还了费用美元28 600元。
郭晓霞与薄瓜瓜、张晓军之间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印证了郭晓霞为薄瓜瓜、张晓军等预订机票、旅游行程及酒店的过程。
(6)证人范育新(时任北京保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证言证明:郭晓霞曾在其公司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预订过约上百次机票,票款由实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支付。2011年2月底,郭晓霞曾让其为薄瓜瓜等41人预订过国内机票。同年3月和7月,其又按照郭晓霞的要求,先后预订过酒店房间。上述费用由实德集团或郭晓霞支付。
7)实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相关机票、报销凭证,郭晓霞的笔记,北京保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消费明细,包机、预订酒店合同,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付款凭证,中国银行大连中山广场支行营业部《国际汇款贷记通知书》,北京东方君悦酒店、北京饭店、华彬费尔蒙酒店、北京柏悦酒店提供的相关住宿资料等书证证明: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在实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报销机票费1 864 630.8元、住宿费148 424元、旅行费美元102 241元。
上述书证均经相关经办人员辨认并予以说明。
7、认定徐明为薄瓜瓜购买电动平衡车的证据
(1)证人薄谷开来的证言证明:2008年,薄瓜瓜想买一辆电动平衡车,其告诉薄瓜瓜让徐明购买。薄瓜瓜向徐明提出后,徐明安排员工在北京给薄瓜瓜购买了一辆七、八万元的电动平衡车。
(2)证人徐明的证言证明:2008年,薄瓜瓜向其提出要购买一辆价值人民币8万多元的电动平衡车,其安排司机李佳忠办理了此事。
(3)证人李佳忠的证言证明:2008年,薄瓜瓜要求徐明给他买一辆电动平衡车,徐明让其办理并送给薄瓜瓜。其即到北京市东四环路的大成国际大厦,花8万多元购买了一辆“赛格威”牌电动平衡车送到了薄熙来家。
(4)证人张晓军的证言证明:2008年的一天,李佳忠打电话说要把一件东西送到薄熙来北京的家里。其和薄瓜瓜回家后,看见院子里有一个大箱子,里面是一辆“赛格威”牌电动平衡车。薄熙来还曾经在重庆骑过该车。2011年8月,薄瓜瓜将该车借给了朋友周杰。
(5)证人田超(时任北京中恒易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北京中恒易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记录证明:2008年,其公司营业地为北京市东四环路的大成国际大厦,经销“赛格威”牌电动平衡车,李佳忠曾于2008年7月31日购买一辆“赛格威”牌电动平衡车,价格为人民币85 710元。
(6)证人周杰(中国国家话剧院演艺中心演员)的证言证明:自2011年,薄瓜瓜的电动平衡车一直放在其家中。2012年8月,其将电动平衡车交给了办案人员。
(7)《中央纪委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4•10”专案组暂扣物品移交登记表》证明:2012年8月7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纪委)自周杰处扣押“赛格威”牌电动平衡车一辆,后将该车移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
经被告人薄熙来当庭辨认该车照片,薄熙来确认,其曾在家中见过该电动平衡车。
8、认定徐明应薄谷开来的要求为薄瓜瓜归还信用卡欠款的证据
(1)证人薄谷开来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薄瓜瓜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有美元、英镑等。其安排张晓军联系徐明,要求徐明为其归还上述欠款。后徐明告知其透支的费用已还清。
(2)证人徐明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张晓军给其打电话,称薄谷开来要求其为薄瓜瓜归还信用卡透支的约美元3万元和2万英镑。其安排司机李佳忠找朋友王季倬拿了现金交给张晓军。事后,其告知薄谷开来信用卡透支的费用已还清。
(3)证人李佳忠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左右的一天,徐明电话告知其找王季倬取钱,为薄瓜瓜归还信用卡的透支款,并通过短信告知所需英镑、美元的数额。王季倬安排人员交给其英镑、美元各2万元左右。后其按照张晓军的安排,将上述现金交给杨四堂。
(4)证人王季倬(时任北京华诚力合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25日下午,徐明电话请其先垫付一些美元、英镑给李佳忠,并通过短信告知具体数额。其即安排洪成武将所需美元和英镑直接交给了李佳忠,后其将用于兑换外币的人民币335 400元通过招商银行卡汇给了洪成武。
(5)证人洪成武的证言证明:2011年,其根据王季倬的要求,将所需英镑和美元交给一名男子,后王季倬将人民币30余万元汇至其招商银行卡。
(6)招商银行北京大运村支行提供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2011年11月25日,王季倬向洪成武的招商银行卡汇款人民币335 400元。
(7)证人杨四堂的证言证明:其系薄熙来家的勤务员。2011年11月,张晓军交给其一张薄谷开来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存折。后其按照张晓军的要求,从李佳忠处取回2万多英镑、美元2万元,并将美元2万元和1万多英镑陆续存入薄谷开来上述存折账户,将存折和剩余的英镑交给了张晓军。
(8)证人张晓军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薄谷开来让其联系徐明,为薄瓜瓜归还中国银行的外币信用卡欠款。其通过短信把所需数额告知徐明。几天后,徐明司机李佳忠告知钱已取到,其便安排杨四堂将全部美元和部分英镑存至薄谷开来的中国银行存折,剩余英镑由其保管。薄瓜瓜的信用卡是副卡,主卡由薄谷开来持有,信用卡与薄谷开来的存折绑定。
(9)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提供的银行开户及交易历史表等书证证明:薄谷开来以“谷开来”名义开立过两张中国银行长城国际卡,卡号分别为4009421045030013、5127320024190018。对应的附属卡持卡人均是薄瓜瓜,绑定的自动还款账号均是薄谷开来以“谷开来”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存折账户402040001880497942。杨四堂自2011年11月28日至2012年1月2日共向该存折账户存入美元2万元、17 900英镑。
9、认定被告人薄熙来对徐明为薄谷开来和薄瓜瓜及其亲友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归还信用卡欠款及送给薄瓜瓜电动平衡车知情的证据
(1)证人薄谷开来的证言证明:平时其和薄熙来一起吃饭、散步时,有时会聊到多年来徐明对其家和薄瓜瓜成长支持很大等话题,也谈过徐明为其家和薄瓜瓜支付了一些费用的事情,所以其与徐明之间的经济往来薄熙来是知道的。薄熙来还曾问徐明是不是真正可靠,其说徐明很可靠。2011年8月,薄瓜瓜与其朋友去非洲旅行时,由于薄熙来担心薄瓜瓜的安全问题,其告诉薄熙来徐明都已安排妥当。薄熙来在重庆试骑电动平衡车时,其告诉薄熙来该车系徐明购买。
证人张晓军的证言印证了薄熙来曾经在重庆骑过电动平衡车的情况。
(2)证人徐明的证言证明:薄谷开来、薄瓜瓜经常往返国内外,每次都坐头等舱,金额很大,钱都不是他们家出的,薄谷开来不可能不告诉薄熙来其为他们家支付机票款的事情。薄熙来和薄谷开来之间沟通充分,其为薄瓜瓜归还信用卡透支费用,为薄瓜瓜购买物品的事情,薄谷开来也不可能不告诉薄熙来。2004年夏天,薄熙来在商务部一楼停车场和其散步时表示,薄谷开来一直说其很好,这些年对薄谷开来和薄瓜瓜在国外的帮助支持很大。薄熙来说的这些话应该也包含了感谢其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等费用的意思。
(3)被告人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亲笔供词中交代和供述:“我从多方面积极支持、大力帮助实德的发展,而同期徐明也成了我家里的常客”。“我和谷开来最上心的是瓜瓜,徐明也深知我俩就此一个独子,又在国外读书,特别关心与担心,所以他与谷开来谈论的话题也常常是薄瓜瓜的事。由于多年的交往,徐明也就成了薄瓜瓜在国外读书‘衣食住行’的主要支持者。谷开来向我称赞徐明‘够朋友’,徐明也向我表示,让我对薄瓜瓜的事放心,他会关心和帮助的。尽管我没有具体过问,但我深信这不是空话,因为我们和徐的交往已不是一年两年,且给过他不少实质性的帮助;而他又很有实力,完全能办到,帮个青年人上学,在他不是什么困难,对他不算什么。所以瓜瓜的事,有他关心,我很放心。具体的衣食住行,用不着我多问多管,他想的会比我还周到。具体资助的情况和数额以组织查证为准。”“有一次徐买了一辆电动平衡车,我还试了一下。”“徐明为我家、为谷开来,尤其为薄瓜瓜在国外留学提供了大量的资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帮了他‘快发展’,他则帮了我‘带孩子’。他之所以如此周到大方地照顾瓜瓜,仔细回想,是因为我曾经在他企业发展的关键阶段给予了巨大的支持,其中有些是超乎寻常的。”
二、贪污事实
2000年,在被告人薄熙来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承担了一项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负责,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具体承办。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上级单位通知王正刚,决定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王正刚遂就如何处理该款项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薄熙来请示,薄熙来未明确表态。不久之后,王正刚再次就此事向薄熙来请示,并提出大连市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均不知晓该款,可将该款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即将此事通过电话告知薄谷开来,让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议处理。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定,将该款转至与薄谷开来关系密切的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东平处。后薄谷开来安排赵东平与王正刚办理转款事宜,并让赵东平为其代管。为掩人耳目,王正刚要求上级单位将500万元汇至承揽该改造工程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艺声视听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声视听公司)。2002年5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项陆续汇至赵东平指定的其朋友李石生名下公司账户和昂道律师事务所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正刚的证言证明:2000年8、9月,按照薄熙来的指示,其具体承办上级单位的涉密场所改造工程。2002年3、4月份工程完工结算后,上级单位要拨付给大连市政府工程款人民币500万元。其便向时任辽宁省省长的薄熙来请示如何处理该款,薄熙来当时说没有想好,先考虑考虑再说。一周后,其感觉薄熙来第一次没有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就产生了一个想法,想试探一下薄熙来是不是对这个钱还有其他想法,同时也是为感谢薄熙来的提拔重用,其便向薄熙来提出,该工程账目已经处理完,这500万元来自上级单位,大连市没有其他人知情,很安全,薄瓜瓜在国外读书,薄谷开来陪读,开销很大,不如找一家公司以咨询费的名义把这笔钱转出来,留给薄熙来贴补家用。薄熙来表示同意并当即给薄谷开来打电话说:“上级单位要转来一笔500万元的工程费用,正刚出了个主意,留给你用,你看怎么处理,等你回来后我让正刚找你”。后其得知薄谷开来回到沈阳,即到薄熙来家告诉薄谷开来,上级单位拨给大连市工程款500万元,大连市其他人员均不知晓,其已经向薄熙来汇报留给薄家贴补家用,并向薄谷开来提出可找一家咨询公司分笔提出。薄谷开来听后很平静地说,咨询公司就不用找了,直接找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东平商量如何处理即可。后其按照与赵东平商定的办法,告知上级单位将500万元汇至具体负责施工的艺声视听公司账户,又让赵东平与艺声视听公司经理严志耕商量具体转款事宜。2005年上半年,严志耕打电话对其说500万元已全部转给了赵东平。
2、证人薄谷开来的证言证明:薄熙来任辽宁省省长期间,有一天对其说,王正刚要给其一笔钱,数额挺大,让其与王正刚直接商谈。后王正刚来到其沈阳的家中,说他负责的一项工程余出人民币500万元,薄熙来让把这笔钱给其。其便让王正刚与赵东平商量如何办理。随后其通知赵东平代为接收保管该款,并告诉薄熙来王正刚给的钱已经收下,由赵东平保管。
3、证人赵东平的证言证明:其与薄熙来系同学关系。昂道律师事务所是由薄谷开来开办的北京市开来律师事务所改制而来,其任该所主任。经薄谷开来介绍其认识了王正刚。2002年3、4月份的一天,薄谷开来让其代为保管一笔钱,并让其与王正刚联系具体转款事宜。王正刚对其说薄熙来对他有恩,他的朋友严志耕有一笔工程款人民币500万元要给薄熙来补贴家用,先转入其律师事务所账户。王正刚让其与严志耕联系。为安全起见,其让严志耕先将部分款项汇至其同学李石生的公司账户。2002年5月23日至2005年3月17日,严志耕分六次向李石生名下的北京鉴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知公司)和北京山河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世纪公司)汇款4 483 602元,分四次向昂道律师事务所汇款516 398元,共计500万元整。李石生用转账支票和现金将收到的款项全部转交于其。其收到全部款项后告知了薄谷开来。
4、证人严志耕的证言证明:艺声视听公司、大连市艺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声电子公司)、大连天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电子公司)均是其个人出资、经营的企业。2001年3月,艺声视听公司承揽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的改造工程。工程款结算后,上级单位于2002年4月又向该公司汇入人民币500万元。按照王正刚的安排,其与赵东平商议后,自2002年5月至2005年3月,通过其个人及艺声视听公司、艺声电子公司、天创电子公司的账户将500万元陆续转给了赵东平指定的山河世纪公司、鉴知公司和昂道律师事务所账户。事后,王正刚叮嘱其不要对别人乱讲。
5、证人李石生的亲笔证词证明:2002年4、5月份,赵东平提出要将人民币500万元暂存于其公司的账户。之后,其名下的山河世纪公司、鉴知公司陆续收到共计4 483 602元。后其与赵东平全部结清。
6、证人程岩(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处副处长)的证言证明:2000年,王正刚局长根据薄熙来的指示领受了一项上级单位的装修工程任务,王正刚指派其负责施工管理。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上级单位举办答谢宴会,其与王正刚一起去了上级单位,回来时王正刚说省里有事要去沈阳,其一人回了大连。
7、证人李永金(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证言证明:薄熙来自大连市调走后的一天,王正刚向其汇报,过去薄熙来曾安排其承担过上级单位涉密场所的一项装修工程,现在工程开工,需要财政拨款。因是涉密工程,其未再多问,即同意拨款。工程完工后,上级单位没有返还给大连市任何工程款。
8、中国建设银行汇款凭证及相关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2002年4月8日,上级单位向艺声视听公司汇款人民币500万元。
9、大连银行保税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丹东分行营业部、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德胜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大连白山路分理处及大连西安路分理处、中国银行北京亮马河大厦支行、深圳发展银行大连开发区支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北辰路支行电汇凭证、汇划业务记账凭证、进账单、对账单等书证证明:2002年5月23日至2002年12月26日,严志耕、艺声视听公司、艺声电子公司共向山河世纪公司、鉴知公司汇款人民币4 483 602元。2002年12月27日至2005年3月17日,昂道律师事务所共收到艺声电子公司、天创电子公司汇款人民币516 398元。
10、被告人薄熙来在亲笔供词中供述:“2002年上半年,王正刚到我沈阳的办公室,讲工程已做完,上边又拨来500万元,但因大连市财政已经结算完,该给装修公司的钱已经付完了,建议把这500万元补贴正在国外读书和陪读的谷开来母子,我拒绝了他。几天后,王正刚又来找我,讲了一些该款不好处理的理由,并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开来商量一下,当时我缺乏警觉放松了要求,同意王正刚去找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成为后来这笔款子进入谷开来同事律师所账户的重要原因。王与谷商量后,我也没去追问,放任了此事。这虽是十来年前的事,情况记不清楚了,但这笔款子进入了我妻子的账户,造成了公款私用,这中间王正刚找过我,我又给谷开来打过电话,责无旁贷,我愿认可检察机关经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果,同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事的发生我很惭愧,很懊悔。”
三、滥用职权事实
2011年11月13日,薄谷开来及张晓军在重庆市丽景度假酒店投毒杀害英国公民尼尔•伍德。同月15日,尼尔•伍德被发现死亡。负责侦办该案的郭维国(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已判刑)、李阳(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总队长,已判刑)、王鹏飞(时任重庆市渝北区副区长兼公安分局局长)、王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副局长)为包庇薄谷开来,徇私枉法,使该案未被依法侦破。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来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告知其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后,以及在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王立军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具体如下:
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军将薄谷开来涉嫌投毒杀害尼尔•伍德一事告知被告人薄熙来。次日上午,薄熙来召集王立军、郭维国、吴文康(时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兼市委办公厅主任)谈话,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打了王立军一记耳光,并将杯子摔碎在地上。当晚,薄熙来得知“11•15”案件原侦查人员王智、王鹏飞根据王立军授意,以提交辞职信方式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后,根据薄谷开来的要求,安排吴文康对该二人进行调查。
1月29日起,被告人薄熙来先后向重庆市委多名领导提议,免去王立军中共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时任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部长陈存根、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书记刘光磊均提出,按照组织程序任免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须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故此事需报经公安部同意。在未报经公安部批准的情况下,薄熙来于2月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共重庆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免去王立军的中共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次日上午,按照薄熙来的要求,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宣布了该决定。
2月6日,王立军叛逃至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次日凌晨,时任重庆市委常委、秘书长的翁杰明及吴文康等人到被告人薄熙来住处向其报告此事。在研究应对措施过程中,薄熙来纵容薄谷开来参与。薄谷开来提出可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以表明王立军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薄熙来对此表示同意。当日,薄谷开来和吴文康协调重庆市大坪医院出具了“王立军存在严重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的虚假诊断证明。2月8日上午,经薄熙来批准,重庆市有关部门对外发布了“据悉,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的虚假信息。
2月15日,在薄谷开来向重庆市公安局举报王鹏飞诬告陷害其杀人后,重庆市公安局按照被告人薄熙来的要求对王鹏飞进行审查并移送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侦查。次日,渝中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诬告陷害为由对王鹏飞立案侦查,后决定对王鹏飞采取禁闭措施。2月17日,经薄熙来提议和批准,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取消了时任渝北区副区长王鹏飞继续作为该职务候选人的提名。
被告人薄熙来的上述行为,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时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00083号刑事判决确认,2011年11月13日,薄谷开来和张晓军在重庆市丽景度假酒店将英国公民尼尔•伍德投毒杀害,二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郭维国、李阳、王鹏飞、王智为包庇薄谷开来,在侦办该案过程中徇私枉法,均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刑。
2、证人王立军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28日晚,其向薄熙来汇报了薄谷开来和张晓军投毒杀害尼尔•伍德一事,薄熙来反复追问是谁干的,其都明确说是薄谷开来用氰化钾类毒药将尼尔•伍德杀害。次日上午,其被通知到市委1号楼,吴文康、郭维国也在场。薄熙来当面辱骂其诬告陷害薄谷开来并打了其脸部一拳,还将茶杯摔在地上,说“这就是我的态度,我让你们看看”。当天下午,其派人将王智、王鹏飞举报薄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伍德的“辞职信”送给薄熙来的秘书车辉。2月2日,其被违规免去市公安局局长职务,作为副市长也不再分管公安工作,加之身边的工作人员相继被调查,其认为自身处境危险,遂于同月6日下午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申请政治避难。
3、证人薄谷开来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29日早晨,薄熙来告知其1月28日王立军举报其杀害尼尔•伍德。其表示这都是王立军诬陷,尼尔•伍德是酒后猝死。薄熙来称当天要狠狠地批王立军。中午,薄熙来说他打了王立军一记耳光。后吴文康也告知其,薄熙来怒斥王立军,并打了王立军一个耳光,摔了一个杯子,且让吴文康和郭维国作见证人。当天晚上,吴文康拿来几封辞职信,称王鹏飞、王智举报其杀害了尼尔•伍德。其提出举报信系诬陷,并让吴文康调查王鹏飞、王智,薄熙来表示同意。2月2日,王智写悔过书向其赔罪,承认写辞职信是受王立军指使。7日凌晨,翁杰明、吴文康等人到其家中向薄熙来汇报王立军进入美领馆事件,其建议由医院出具证明,证实王立军系因精神存在问题而进入美领馆,薄熙来表示同意。当天中午,其让重庆市大坪医院出具了王立军在精神方面存在严重抑郁状态的诊断证明,其与吴文康看后将诊断证明的日期由2月7日修改为2月4日。吴文康、关海祥与王鹏飞谈话后,因王鹏飞不承认诬陷,其要求公安机关对王鹏飞立案审查。后公安机关对王鹏飞以诬告陷害罪立案审查。
4、证人吴文康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29日上午,在市委1号楼会议室,薄熙来怒斥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并打了王立军一个耳光,将茶杯摔在地上,并指着摔碎的茶杯对王立军说:“从此咱俩的关系就这样!”当晚,薄熙来的秘书车辉从市公安局拿来王智、王鹏飞的辞职信。其带着辞职信到薄熙来家中,将王鹏飞、王智以辞职信的形式举报薄谷开来杀害尼尔•伍德之事告诉薄熙来和薄谷开来。薄谷开来说这是诬陷,让查查王鹏飞和王智,并让其与二人谈谈,薄熙来表示同意。2月2日下午和晚上,其分别与王智、王鹏飞谈话。王智说辞职信是王立军授意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并写了一份悔过书。王鹏飞坚称信的内容真实。事后,其向薄熙来汇报了对王智的调查情况。吴文康还证明其本人没有调查王鹏飞和王智的权力。
5、证人郭维国的证言证明:其曾负责“11•15”案件侦查工作。2012年1月29日上午,薄熙来召集其与王立军、吴文康到市委1号楼会议室后,薄熙来怒斥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杀人,打了王立军一记耳光,并冲其喊道,“郭维国,我叫你来,就是要让你看看我的态度,让吴文康来也是让他做个见证”,接着拿起一个茶杯摔在地上,并对王立军说:“以后咱们的关系就像这个茶杯一样到此为止。”
6、证人杨桦(时任重庆市新桥医院耳鼻喉科主任)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其与眼科主任孙汉军一起到重庆市公安局为王立军检查身体。王立军自述上午在处理事情过程中发生摩擦,左耳部受到外力击打,有耳痛症状。经检查,王立军有针尖状鼓膜穿孔,考虑诊断为鼓膜穿孔(外伤性)。
证人孙汉军的证言印证了证人杨桦的证言。
7、证人王智的证言及其书写的悔过书证明:其曾参与“11•15”案件的侦查工作。2012年1月,王立军让其与王鹏飞分别写辞职报告,举报薄谷开来杀害尼尔•伍德。2月2日王立军被宣布免职后,郭维国找其做工作,其想到王立军被免职的下场,就违心承认辞职信内容不真实,并按照吴文康的要求写了情况说明和悔过书。当晚,吴文康还对王鹏飞进行了调查。
8、证人王鹏飞的证言证明:其曾参与“11•15”案件的侦查工作。2012年1月,王立军让其与王智分别书写辞职信,举报薄谷开来杀害尼尔•伍德。2 月2日晚,吴文康代表市委围绕“其与王智等人如何密谋及诬陷薄谷开来的原因”等问题向其调查,并要求其书写悔过书,其没有答应,直到后半夜才被允许回家。15日下午,王兴亚副书记与其谈话,了解写辞职信的背景和经过。之后,其被带到市公安局的办案基地,被关禁闭。
9、王鹏飞、王智书写的辞职信证明:该二人曾于2012年1月分别以辞职信的形式向重庆市公安局举报薄谷开来、张晓军涉嫌杀害尼尔•伍德。
10、证人陈存根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30日上午,薄熙来与其谈话,提出拟调整王立军的分工,提名关海祥接任王立军在公安局的职务。其表示同意,但提出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任免重庆市公安局局长必须报经公安部同意。次日晚,薄熙来催其加快王立军、关海祥职务任免的程序安排,其再次提出须报经公安部同意才能上会。薄熙来表示先上会研究。2月1日下午,薄熙来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通过了王立军和关海祥的职务任免决定。会后,其请示薄熙来向公安部发函征求意见,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其与王立军谈话。与王立军谈话时,王立军曾提到薄熙来家有人涉及命案。其向薄熙来汇报后,薄熙来极不耐烦,训斥其软弱,要求其第二天即到市公安局宣布任免决定。同月17日上午,薄熙来打电话称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公安局已对他立案侦查,不能再提名作为副区长人选,要求其抓紧按照程序取消王鹏飞的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资格。当天,公安局也送来一份对王鹏飞立案调查、建议取消王鹏飞副区长提名的文件。根据薄熙来的要求和公安局的报告,组织部召开会议,形成了向市委领导的请示,薄熙来圈阅同意。其即安排重庆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杜和平将有关王鹏飞不再列入副区长提名人选的决定通知了渝北区委书记周旬。
11、证人刘光磊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1日上午,薄熙来与其谈话,提议王立军不再兼任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由关海祥接任。其表示同意,但提醒说任免重庆市公安局局长需征求公安部的意见,薄熙来未表态。当天下午,市委召开常委会,通过了薄熙来的上述提议。会后,薄熙来要求其和陈存根于第二天上午代表市委去市公安局宣布该决定。
12、证人黄奇帆(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市长)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1月31日晚,薄熙来与其谈话,提出王立军最近工作状况有些狂躁,有些事情做得出格、过分,同时王立军多次去大坪医院诊断精神方面的疾病,医生出具的意见是王立军患有比较严重的抑郁症,有较为强烈的幻觉和强迫感,他考虑对王立军的工作分工进行调整,不再分管公安局工作。薄熙来并表示他已经与其他市委、市政府领导作了沟通,准备第二天在市委常委会上讨论。次日下午,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此事。
13、证人车辉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29日至31日,其按照薄熙来的指示,分别通知黄奇帆、陈存根等重庆市委、市政府领导与薄熙来谈话。2月8日上午,翁杰明向薄熙来汇报工作后告知其,薄熙来让对外发布王立军正在住院休息治疗的消息,以防止网络炒作。
14、证人胡奕(时任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的证言及其出具的说明证明:2012年1月31日,陈存根部长通知其准备免去王立军公安局长、党委书记职务的相关材料。2月1日晚,其安排人员发函向公安部征求意见,2日上午按照陈存根要求,再次与公安部政治部电话联系,但没有收到公安部回复意见。当日上午10时,其和陈存根、刘光磊等一起到市公安局口头宣布了市委的决定。由于没有公安部的同意,所以对王立军、关海祥的任免没有正式文件。
15、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王立军、关海祥职务任免征求意见的函发出经过的说明》及《机要件交寄单》证明:就王立军不再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由关海祥接任一事,2012年2月1日,市委常委会后,市委组织部先将《关于王立军、关海祥职务任免征求意见的函》传真给公安部征求意见,次日上午又以机要形式将原件报送公安部。
16、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向市委常委会报送的“王立军免职材料清单”证明:重庆市委组织部于2012年1月31日提出《关于部分干部职务调整的建议》,建议王立军不再担任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月1日,薄熙来圈阅了该文件。
17、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干部会议建议方案》证明:陈存根2012年2月2日在重庆市公安局干部会议上宣布的内容为,王立军不再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关海祥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提名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人选;有关职务任免按程序办理。
18、证人王勇(时任重庆市国家安全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7日凌晨,其与翁杰明、吴文康、关海祥在薄熙来家向薄熙来汇报王立军进入美领馆的有关情况。薄谷开来参与研究,并建议由医院出具王立军精神有问题的证明。
19、证人翁杰明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7日凌晨,其与王勇、吴文康等人到薄熙来家汇报王立军出走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事情,薄谷开来也听取了汇报,并提出王立军患有精神病,薄熙来也说王立军有精神病并要求拿到诊断证明。次日凌晨,其接到薄熙来要求防止网络炒作王立军进入美领馆事件的指示并通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新闻办主任周波。不久,周波递交其一张写有“据悉,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的纸条,并提议发布该信息以转移网络舆论热点。其持该纸条汇报并得到薄熙来同意后告知周波可以发布。微博发布的上述内容并不属实。
20、证人朱锡光(时任重庆市大坪医院副院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7日,薄谷开来要求其出具一份王立军在精神方面有病的诊断证明。其通知神经内科副主任蒋晓江赶到市委3号楼,蒋晓江即出具了一份王立军存在严重抑郁状态的诊断证明,并按照薄谷开来要求把诊断日期提前到2月4日。
21、证人蒋晓江(时任重庆市大坪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7日上午,其按照朱锡光副院长的电话通知赶到市委3号楼,应薄谷开来、吴文康的要求,书写了一份王立军存在严重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的虚假诊断证明,并把诊断日期提前到2月4日。当天下午,其与吴文康等将诊断证明送交薄熙来的秘书车辉,其还将诊断证明复印件交给了翁杰明的秘书。
22、证人尹晓华(时任翁杰明秘书)的证言及其提供的重庆市大坪医院出具的王立军《病情(诊断)证明书》证明:2012年2月7日17时许,蒋晓江交给其重庆市大坪医院出具的日期为2012年2月4日的诊断证明复印件。翁杰明让其保存好这份文件。该诊断证明的主要内容为,初步诊断王立军目前存在严重的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
23、王立军在重庆市大坪医院的原始会诊记录、就诊病历资料等书证显示:没有关于王立军患有精神疾病的诊断记载。
24、证人周波、吴勇军(时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主任)、马玉霞(时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的证言及周波亲笔书写并经吴勇军、马玉霞认可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2月8日早晨,翁杰明秘书长向他们传达了薄熙来的指示,要求在中央正式发布官方消息前防止网络炒作王立军进入美领馆事件。为此,其三人商定在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上发布消息,以转移网络关注焦点。周波起草并征求吴勇军、马玉霞意见后,将信息稿送翁杰明报薄熙来审定。后翁杰明电话通知周波可以发布。周波即通知马玉霞于2月8日上午10时54分在微博上发布了王立军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疗”的信息。
25、证人关海祥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15日上午,薄谷开来书面举报王智、王鹏飞诬告陷害她,要求追究王鹏飞的刑事责任。其建议薄熙来不要对二人进行审查,薄熙来表示同意。但不久,薄熙来又指示其一定要查,并要求其马上就办。其与副局长王廷彦商量后,决定先由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王兴亚负责处理。后薄熙来向其询问王鹏飞的有关情况,其汇报称正在对王鹏飞调查,但近期王鹏飞作为副区长候选人要参加选举。薄熙来提出不能提名王鹏飞为副区长候选人,他将告知组织部长陈存根,也让其与市委组织部联系。其与市委组织部联系后,根据要求由市公安局呈报了建议王鹏飞不作为副区长人选的函。
26、证人王廷彦(时任中共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15日中午,关海祥告知其薄谷开来举报王鹏飞诬陷她,要求公安局立案侦查,薄熙来开始不同意立案调查,但后来又要求必须立案,并说一切责任由他承担。其二人商量后决定先由市公安局纪委初查,再由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对王鹏飞立案侦查。
27、证人王兴亚(时任中共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常务副书记)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15日,根据关海祥的安排,其组织人员研究了王鹏飞涉嫌诬告陷害薄谷开来犯罪的事实,出具了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初查报告。经与关海祥、王廷彦研究,决定对王鹏飞先约谈、后禁闭,由渝中区分局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王鹏飞刑事立案。后渝中区分局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王鹏飞立案侦查,并对王鹏飞采取了禁闭措施。
28、证人王成宸(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督察总队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15日下午,王兴亚书记召集开会说,薄熙来的妻子薄谷开来向市公安局实名举报王鹏飞、王智诬告陷害,市局党委要求市局纪委牵头调查;还说王智已经承认辞职信中举报内容不实,郭维国也可印证这个情况,相当于薄谷开来的举报有一定依据。王兴亚还拿出王鹏飞和王智的辞职信、薄谷开来的举报信、王智的悔过书、郭维国写的情况说明,安排其做调查方案。当天下午,其参与了约谈王鹏飞的工作。16日,市公安局决定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指定渝中区分局办理此案。渝中区分局于当日立案,后王鹏飞被采取了禁闭措施。
证人吴学斌(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督察总队一支队副支队长)的证言印证了证人王成宸的上述证言。
29、薄谷开来书写的控告信,重庆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受理控告案件登记表、重庆市监察局驻重庆市公安局监察室案件移送函,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立案决定书,重庆市公安局决定禁闭审批表、禁闭通知书等书证证明:2012年2月15日,薄谷开来举报王鹏飞等人诬告其故意杀人,要求以涉嫌诬告陷害罪予以查处。同日,重庆市公安局经初查,将该案移送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次日,渝中区分局对王鹏飞涉嫌诬告陷害案立案侦查,并决定自2月18日起对王鹏飞实行禁闭。
30、中共重庆市公安局纪委调查笔录证明:2012年2月15日至21日,重庆市公安局纪委围绕王鹏飞的财产收入状况、王立军是否授意书写辞职信、授意的具体内容、辞职信举报的内容是否属实等对王鹏飞进行调查。
31、中共重庆市公安局委员会《关于王鹏飞不作为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的报告》证明:2012年2月17日,中共重庆市公安局委员会向中共重庆市委建议,鉴于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建议不作为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
32、证人杜和平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17日中午,陈存根通报了市公安局关于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的报告。据此,市委组织部研究决定按照组织程序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提名,并报市委相关领导进行了审批。当天下午,其将决定通知了渝北区委书记周旬。
3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证明:2012年2月17日,重庆市委组织部分别向薄熙来等市委、市政府领导请示,鉴于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建议不作为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薄熙来于当日圈阅了该文件。
34、证人周旬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重庆市渝北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其接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杜和平关于不将王鹏飞作为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的电话通知后,随即召开区委常委会作出相应决定并通知区人代会主席团履行相关程序,取消了王鹏飞的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
35、《关于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的修改意见》及选举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候选人选票、结果统计表等书证证明:2012年2月17日,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将《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中的“副区长7名”、“副区长正式候选人8名”各减少1名。王鹏飞未被作为副区长候选人参加选举。
36、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立军于2012年2月6日14时31分私自进入美领馆,称因查办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请求美方提供庇护,并提出政治避难申请。经我有关方面劝导,于次日23时35分自动离开美领馆。
37、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确认的北京市公安局(2012)4号《立案决定书》、重庆市刑警总队《情况说明》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14日对尼尔•伍德被害案立案。此前重庆市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侦查。
38、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媒体信息专报》刊发的“王立军事件”舆情反应、舆情动态证明:至2012年2月8日,境外推特(Twitter)、海外华人第一门户网站“未名空间站”、凤凰微博、天涯论坛、国内QQ群等,对王立军叛逃美领馆事件大量报道、转载,传播呈扩大之势。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过微博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消息后,境外媒体、网站持续关注,不断更新报道。
39、被告人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亲笔供词中交代和供述并当庭供认: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军向其汇报,有人反映英国人尼尔•伍德死亡案与薄谷开来有关。之后,其询问薄谷开来与尼尔•伍德的关系,称有人检举她与尼尔•伍德死亡有关。薄谷开来说尼尔•伍德系饮酒过度引发心脏猝死,是王立军策划要诬陷她,并拿出公安机关的证明。第二天上午,其召集王立军、郭维国、吴文康到市委1号楼会议室,质问王立军是否指使他人写信举报薄谷开来,并打了王立军一耳光,还摔了一个杯子,让王立军把几个人的辞职信拿来。后其产生了调整王立军职务分工的想法,即分别与市长黄奇帆、市委副书记张轩、市委组织部长陈存根、市纪委书记徐敬业、市委政法委书记刘光磊谈话,以王立军工作压力大等原因,提出调整王立军的分工,王立军不再担任公安局局长职务。陈存根、刘光磊都提醒,免去王立军的市公安局局长职务,须事先征得公安部同意。2月7日凌晨,重庆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向其汇报王立军叛逃事件时,薄谷开来也参与了,并提出王立军精神存在问题,还可能提出了医疗诊断证明的事情。对于是否同意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微博,其没有印象翁杰明是否向其请示过,但在中央纪委审查时,其表示过愿意承担责任。2月,关海祥拿着薄谷开来举报王鹏飞的材料向其请示,说薄谷开来要求查王鹏飞,其先表示不用处理,后又要求关海祥弄清楚所谓薄谷开来杀人、王立军进入美领馆等事情的来龙去脉,并提议不要提名王鹏飞任渝北区副区长。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薄熙来的自然身份情况。
2、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务任免决定文件、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职务任免通知、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员会职务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呈报表》,中共中央《关于对王立军事件和“11•15”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和严肃处理的情况通报》、《关于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等书证证明:被告人薄熙来于1993年2月19日至2000年8月21日任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1999年8月30日任辽宁省委委员、常委、辽宁省大连市委书记,2000年12月29日任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2001年2月24日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2004年2月29日任商务部部长,2007年10月任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政治局委员,同年11月27日兼任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2012年3月14日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职务,同年4月10日被停止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9月28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3、中央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出具的《关于薄熙来案件发破案经过》证明了本案的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薄熙来不具有自动投案、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线索的情节。
4、扣押冻结款物清单及扣押冻结手续证明:案发后,办案机关扣押、冻结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 806 708.58元。
5、证人薄谷开来的证言和亲笔证词证明:其家里的钱交由张晓军负责保管,还有部分资金交由赵东平等人保管。
证人赵东平的证言证明其曾代薄谷开来保管过钱款。
证人张晓军的证言证明:薄谷开来陆续交给其一些外币和人民币现金,让其代为保管。其以自己的名字将上述部分钱款存入银行。经薄谷开来同意,其以自己的名字用上述钱款购买过理财产品和股票。
6、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上下载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侦查机关提供的外汇牌价表等书证证明了薄熙来收受美元、欧元时相关外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价。
针对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被告人薄熙来所提其有关收受唐肖林贿赂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两份自书材料系在办案人员施加的不正当压力和诱导下违心所写,该两份自书材料及之后与此相关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上述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不予采信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被告人薄熙来所称受到的压力,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另查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两份自书材料,分别为薄熙来于2012年6月28日亲笔书写的《关于我和徐明经济问题的说明》、7月26日亲笔书写的《关于我和唐肖林之间的经济关系》。在《关于我和唐肖林之间的经济关系》中,薄熙来交代了其帮助唐肖林在大连驻深办与大连国际公司合并后启动深圳“大连大厦”建设、申请汽车进口配额以及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美元13万元和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在《关于我和徐明经济问题的说明》中,薄熙来交代了其帮助徐明的实德集团收购万达足球队、在星海湾广场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实施实德石化项目、获得原油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以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事实。庭审中,薄熙来将上述自书材料中交代的具体帮助事实辩解为公事公办,同时否认收受唐肖林钱款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上述自书材料及其后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是薄熙来本人亲笔书写,且相关内容与证人唐肖林、徐明、薄谷开来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其书写内容的真实性。其当庭否认有关收受唐肖林钱款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辩解不能成立。此外,薄熙来在《关于我和徐明经济问题的说明》中还写到,“印象里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开来闲聊,徐谈到在法国尼斯有套房子,环境很好,满漂亮,建议我们有机会去看看。我当时没在意,随口说,那有机会就去看看,散散心”。据卷宗材料反映,在薄熙来交代上述情节时,虽然徐明已经向中央纪委交代了其为薄谷开来购买法国别墅出资的事实,但并未提及三人谈论该别墅一节,薄谷开来的证言亦未涉及该情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根据中央纪委移交的薄熙来涉嫌通过薄谷开来收受徐明给予的资金用于购买法国别墅的线索进行侦查之后,薄谷开来在2013年1月20日的证言中初次证明其和徐明在沈阳家里观看枫丹•圣乔治别墅幻灯片及薄熙来下班回来一起观看的情节;徐明在2013年1月23日的证言中初次证明其在薄熙来家和薄谷开来聊天、观看法国别墅幻灯片及薄熙来回家后一起观看,其顺口说了一句“省长有时间去看看”的情节。上述情况表明,薄熙来交代其与薄谷开来、徐明共同谈论法国别墅一节,系在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交代的,并非是办案机关向其施加不正当压力和诱导后违心所写。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证人薄谷开来有精神障碍,其作证能力存疑,且其全部证言均形成于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可能是在某种特殊的压力下或者为了自身立功减刑而作出,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中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薄谷开来在2011年11月13日实施杀人犯罪时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鉴定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庭核实,薄谷开来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3月被羁押后,已无接触精神活性物质的条件。薄谷开来在证言中对于相关事实表述清晰、条理分明,当庭播放的薄谷开来作证录音录像亦显示,薄谷开来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有明确的认知,语言流畅,表情自然,情绪稳定,其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其具有作证能力且证言真实。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薄谷开来作证能力存疑且其证言可能是在某种特殊压力下或者为了自身立功减刑而作出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不能排除证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刚、吴文康、王立军等人因被刑事追诉或者与薄熙来存在重大利害冲突而推卸责任的可能性,其证言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上述证人均系亲历相关案件事实的人,其证言证明的内容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等相互印证,其中部分情节亦得到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的印证,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质疑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起诉指控薄熙来为唐肖林谋利的事项,均系薄熙来依法支持大连国际公司相关工作的职务行为,薄熙来对唐肖林从中获利并不知情,并非为唐肖林个人谋利;起诉指控薄熙来为实德集团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均系薄熙来出于支持地方企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目的而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薄熙来当时未与唐肖林、徐明二人约定事后给予其好处,故不能认定薄熙来为收受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唐肖林、徐明请托的事项提供了帮助,并收受了唐肖林、徐明因此而给予的财物。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构成受贿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权钱交易的行为,无论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手段是否合法,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是为请托人个人谋取利益还是为与请托人相关的单位谋取利益,也无论在为他人谋利时是否已有收受财物的故意,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故薄熙来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本身是否正当,薄熙来对唐肖林从中获利是否知情,或者在谋利当时双方是否已有收受财物的约定,均不影响对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性质的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薄熙来与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的于幼军之间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其批请于幼军支持“大连大厦”建设,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是为大连国际公司和大连驻深办建设“大连大厦”谋取正当利益,薄熙来的该行为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
经查,公诉机关未将被告人薄熙来批请于幼军支持“大连大厦”建设的行为作为其受贿犯罪的谋利事项予以指控,本院也未在受贿事实中予以认定。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起诉指控和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6、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证人唐肖林关于其三次给予薄熙来钱款的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不应采信,薄熙来亦否认曾收受唐肖林钱款,起诉指控的该起受贿事实难以认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唐肖林的多份证言、亲笔证词、作证录音录像均证明,其曾为大连国际公司接收大连驻深办以便开发大连驻深办在深圳的土地、申请汽车进口配额请求并获得被告人薄熙来的支持和帮助,为表示感谢其三次送给薄熙来钱款,且其证言的主要内容始终稳定,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中,唐肖林证言中关于薄熙来曾在上述两起事项上应其请托提供帮助的内容得到了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的印证,薄熙来当庭亦不否认;唐肖林证言中关于其在2002年下半年、2005年下半年两次送给薄熙来的美元13万元的部分来源得到了证人姬巍、张文胜证言的印证;唐肖林证言中关于其2004年6月送给薄熙来的人民币5万元系其安排宋振军在大连国际公司账外资金中支取,并曾告知宋振军准备送给薄熙来的内容,得到证人宋振军的证言及大连国际公司账外资金记账页的印证。虽然唐肖林的证言在个别细节上与其他证据存在差异,但对薄熙来收受唐肖林钱款事实的认定没有影响。而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亦对其三次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唐肖林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虽然薄熙来在庭审中翻供否认收受唐肖林贿赂,但其辩解与在案其他证据矛盾,不足以采信。综上,认定薄熙来三次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7、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谷开来关于自己曾三次从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中取过美元和人民币的证言不可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薄谷开来的证言虽能证明其曾三次从保险柜中取过美元和人民币,但该证言不能证明其所取钱款与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之间存在关联性。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该份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8、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证人徐明与薄谷开来证言中关于二人与薄熙来共同观看枫丹•圣乔治别墅幻灯片情节的具体描述存在矛盾;徐明关于2004年薄熙来在商务部要求其对购买别墅一事保密的证言系孤证,且徐明所称当时持有商务部车证一事无在卷证据支持;薄熙来当庭否认上述情节,且其对别墅的运作过程、产权关系、面积、价值等全部细节均不知晓,不能认定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一事知情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薄谷开来的证言、亲笔证词和作证录音录像,徐明庭前和当庭的证言均证明2002年被告人薄熙来在其沈阳家中与薄谷开来、徐明共同观看涉案别墅幻灯片的事实,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中对相关情节亦予供认,且有办案机关从薄谷开来电脑中提取的枫丹•圣乔治别墅幻灯片印证,可以认定薄熙来与薄谷开来、徐明曾经共同观看过别墅幻灯片的事实;同时,薄谷开来、徐明的证言一致证明在观看幻灯片过程中,薄谷开来明确告诉了薄熙来其购买该别墅系由徐明出资的事实,二人的证言在主要情节上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一事知情。至于薄熙来是否具体知道所购别墅的运作过程、产权关系、面积、价值等细节,不影响对薄熙来知情这一事实的认定。另外,徐明的证言还证明薄熙来曾于2004年在商务部与其谈话时要求其对购买别墅保密,可以印证薄熙来对徐明出资为薄家购买别墅一事知情的事实。虽然办案机关未调取到徐明当时进出商务部的车证,但经法庭庭后核实,商务部安全保卫处作出了不能确认现存车证记录完整以及部领导的客人经领导确认可由部值班室向驻部武警报号后驾车进出商务部的说明,因此本案证据中虽然没有徐明2004年进出商务部的车证,但并不能据此否定其证言的真实性。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9、关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明枫丹•圣乔治别墅购买过程的书证均来自于境外,未经公证、认证手续,也无相关司法协助文件,书证的来源不明,且均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认,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徐明提供的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且不能证明别墅产权属于薄谷开来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办案机关收集的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要求必须经过公证、认证程序;书证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涉及枫丹•圣乔治别墅的相关书证分别系办案机关依法从徐明境内住所调取或者由证人德维尔、姜丰向办案机关提供,来源清楚,其所证明的内容与薄谷开来、德维尔、姜丰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薄谷开来、德维尔、徐明、姜丰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可以证明,薄谷开来为隐瞒别墅真实产权关系及避税,安排德维尔使用徐明提供的购房资金,通过实施复杂的购房方案专门设立系列公司并以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名义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此后,薄谷开来为继续掩盖涉案别墅真实产权关系并进一步加强实际控制,以罗素地产公司出资成立的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投资托管公司成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唯一股东,又相继改变涉案别墅所属公司及关联公司股权的代为持有人,充分证明了其以控制涉案别墅所属公司及关联公司为手段拥有涉案别墅,并行使所有人权利的事实。别墅产权虽未登记在薄谷开来名下,不影响薄谷开来系涉案别墅实际所有人的认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0、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对徐明为薄谷开来和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及购买电动平衡车、归还信用卡欠款均不知情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薄谷开来的证言、亲笔证词和作证录音录像均证明其曾告知被告人薄熙来徐明对其和薄瓜瓜不错,为薄瓜瓜上学提供帮助,为其家庭和薄瓜瓜支付过一些费用的情况;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对此亦有供认,可以证明其不但知晓徐明对薄瓜瓜在国外留学给予资助的事实,而且对其与徐明间权钱交易的本质有明确的认知;徐明的证言中关于2004年薄熙来在商务部与其谈话时曾表示薄谷开来一直说其很好、这些年对薄谷开来和薄瓜瓜在国外的帮助支持很大的内容也印证了薄熙来对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支付相关费用知情的事实。此外,薄谷开来的证言和薄熙来的亲笔供词还证明薄熙来对于涉案电动平衡车系徐明购买一事知情。综上,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薄熙来对于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支付相关费用、给予财物等事实知情,至于其是否知道各种费用、财物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等情况,不影响对相关事实的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1、关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出示的实德集团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数额计算有误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现有证据,实德集团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的主要事实清楚,但部分机票费用所对应的报销凭证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或者在形式上确有瑕疵,经法庭庭后核实,相关单位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对该部分费用共计人民币1 343 211元不予认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部分采纳。
12、关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属于民事垫付行为的辩护意见。
经查,薄谷开来、徐明以及具体经办此事的张晓军的证言均证明该笔款项系薄谷开来安排张晓军向徐明索要,关于垫付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3、关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认定薄谷开来收受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的数额,应当按照实际存入薄谷开来银行账户的外币数额并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的辩护意见。
经查,徐明系按照薄谷开来的要求为薄瓜瓜的信用卡归还欠款,徐明为此支付的费用均应认定为薄谷开来收受的数额;张晓军、杨四堂因故未将部分款项及时存入薄谷开来银行账户,不影响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支付款项数额的认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4、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没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亦未参与实施任何侵吞公款行为,其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王正刚和薄谷开来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涉案款项人民币500万元系经被告人薄熙来同意而由王正刚交给薄谷开来占有。薄熙来亦曾供认,王正刚两次向其请示如何处理上级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并建议将该款给其补贴家用,其同意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议具体办理事宜。虽然薄熙来又辩称在第一次见面时王正刚提出要将该500万元给其补贴家用后,其明确表示反对,要求王正刚公事公办,第二次见面时其之所以同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议,只是因为该款不好处理,想让薄谷开来帮忙妥善解决,但其以上辩解得不到相关证据的印证,且不符合常理。薄熙来在王正刚提议将涉案款项给其补贴家用的情况下,同意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量处理,并致该款最终由薄谷开来控制、占有,其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主观意图明确。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5、关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指控的贪污事实发生时,薄熙来系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一职,不能直接决定、支配大连市的财政事务,故其不具有贪污的职务便利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上级单位决定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拨付涉案款项时,被告人薄熙来虽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但其职权范围仍覆盖辽宁省所辖的大连市,且其作为涉密工程的原负责人,仍对该工程负有特定的延续管理职责,具有管理、支配涉案款项的职务便利。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6、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证人王正刚的证言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书证有重大矛盾,内容虚假,不能证明王正刚确实向薄熙来请示过涉案款项的处理,不应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
经查,王正刚的证言所证明的其两次向被告人薄熙来请示涉案款项如何处理并提议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同意其与薄谷开来商议具体如何处理并就此事给薄谷开来打了电话,后其按薄谷开来的要求与赵东平具体联系办理转款事宜等主要情节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和书证均能够相互印证。其中,王正刚的多次证言、亲笔证词均证明其在2002年3、4月份两次到沈阳与薄熙来见面请示涉案款项的处理,薄熙来亦曾供认与王正刚有过上述两次见面,虽然薄熙来当庭又表示对于王正刚是否第二次向其请示记忆不清,但亦未明确否认此节;同时,王正刚前述证言中所提到的其向薄熙来请示的时间,与证人程岩的证言和相关书证证明的程岩与王正刚共同赴上级单位、返程时王正刚单独去沈阳的时间,薄谷开来的出入境记录反映的薄谷开来在境内的时间,相关书证证明的上级单位向艺声视听公司转入涉案款项的时间,均能够相互印证;王正刚当庭的证言对其与薄熙来见面请示涉案款项如何处置的事实再次予以证明,与其庭前证言、亲笔证词的相关内容一致,虽与其庭前证言所证的见面时间略有差异,但不影响主要事实的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7、关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涉案人民币500万元在流转过程中,有150万元被李石生挪用,并未进入赵东平账户,另有32万余元用于缴税,起诉指控赵东平收到500万元并按500万元追赃有误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在案证据,上述500万元在案发前确有150万元被李石生使用,同时在转款过程中有32万余元的税款支出,但该500万元系经被告人薄熙来同意由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具体商议如何处理,薄谷开来安排王正刚与赵东平协商后,王正刚通知工程所在单位将500万元直接汇入严志耕的公司,再由严志耕按照赵东平的要求,将500万元分别转入李石生的山河世纪公司、鉴知公司以及赵东平的昂道律师事务所。因此,该150万元系按照赵东平的要求转入李石生的账户,被李石生使用不影响该笔款项由赵东平代薄谷开来保管,已被薄谷开来占有的事实的认定。至于32万余元的税款支出,属于薄谷开来、王正刚实施侵吞公款行为过程中支付的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8、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并未要求关海祥对王鹏飞立案调查,只是让关海祥弄清楚所谓薄谷开来杀人、王立军进入美领馆等事情的来龙去脉,其也不知道关海祥对王鹏飞立案调查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关海祥的证言证明其系按照被告人薄熙来的要求对王鹏飞立案调查,其还将薄熙来提出此项要求的经过告知了王廷彦,王廷彦的证言能够印证此节内容。同时,关海祥的证言还证明其向薄熙来汇报对王鹏飞调查以及王鹏飞将作为重庆市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参加选举的情况后,薄熙来表示将与陈存根沟通取消王鹏飞的候选人资格;陈存根的证言也证明薄熙来告知其重庆市公安局正在对王鹏飞立案调查,要求不再将王鹏飞提名为副区长候选人;载有“鉴于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建议不作为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内容的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亦经过薄熙来亲笔签批。因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无任何证据支持,与在案证据明显矛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9、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认定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信息的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翁杰明的证言证明其曾就重庆市委宣传部起草的关于王立军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疗”的微博内容向被告人薄熙来请示,经薄熙来同意后通知宣传部对外发布;证人车辉的证言证明翁杰明向薄熙来汇报工作后告知其薄熙来要求对外发布关于王立军正在住院休息治疗的消息,与翁杰明的证言相印证;证人周波、吴勇军等人的证言证明,周波将起草的微博稿报送给翁杰明后,翁杰明表示待其向薄熙来请示后再做决定,后翁杰明电话通知可以发布,上述证言也可以印证翁杰明关于曾就此事向薄熙来请示的证言内容。综上,认定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有关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信息这一事实的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0、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打王立军耳光系因误判王立军基于个人目的诬陷薄谷开来杀人,在情绪失控下对王立军发泄怒气,并非表明其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薄熙来只是同意吴文康找王智、王鹏飞二人正常谈话,并没有同意吴文康对二人非法调查;薄熙来同意取消王鹏飞副区长候选人提名并无不当;薄熙来提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属于调整王立军作为副市长的职务分工,且系集体决策,虽然违反组织程序,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薄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系因王立军叛逃事件突发,相关人员于深夜到其家中汇报此事的情况下所发生,不能认定为薄熙来有意纵容;薄熙来并不知道王立军精神疾病诊断证明是虚假的;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微博系为引导和管控舆论;导致“11•15”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的主要原因是王立军等人徇私枉法,而王立军叛逃的主要责任不在薄熙来,薄熙来的行为与起诉指控的滥用职权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证据显示,2012年1月29日之后,被告人薄熙来实施了一系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在通知时任重庆市委办公厅主任的吴文康、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郭维国到场的情况下,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杀人并打王立军耳光;按照薄谷开来的要求,安排不具有调查权限的吴文康对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11•15”案件原侦查人员王智、王鹏飞进行调查;提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并在明知未按程序报经公安部批准的情况下,执意主持会议通过并宣布该免职决定;要求重庆市公安局对拒不承认诬告陷害薄谷开来的王鹏飞进行审查,并因此取消王鹏飞作为副区长候选人提名。薄熙来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军告知其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之后,且均直接指向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11•15”案件原办案人员,足以表明其严禁复查“11•15”案件的主观意图,并导致“11•15”案件未能依法及时查处。同时,王立军的证言证明其之所以叛逃,系因其被违规免去公安局局长职务,身边工作人员亦被调查,其认为自身处境危险所致,与薄熙来的滥用职权行为直接相关。此外,在王立军叛逃后,薄熙来允许无权参与处置、且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相关联的薄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并同意薄谷开来提出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以表明王立军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见,无论其是否知道该诊断证明内容虚假,都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况且,薄熙来与王立军共事多年,王立军又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其仅凭薄谷开来的片面之辞即相信王立军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不知道诊断证明内容虚假的说法显然不合情理。薄熙来在明知王立军真实去向的情况下,仍然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错误引导舆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对此承担责任。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唐肖林、徐明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财物,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徐明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薄熙来受贿人民币20 447 376.11元、贪污人民币500万元、滥用职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薄熙来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徐明给予的财物中,计人民币1 343 211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薄熙来所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薄熙来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已分别追缴或抵缴。鉴于其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的受贿所得赃款系以其依法应予没收的财产抵缴,故该别墅作为犯罪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根据薄熙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用于抵缴受贿所得赃款的被告人薄熙来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二千零四十四万七千三百七十六元一角一分依法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五百万元依法返还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其余部分作为薄熙来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清单附后)
三、被告人薄熙来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法国戛纳松树大道7号的枫丹•圣乔治别墅(Villa Fontaine Saint Georges,7 Boulevard des Pins 06400 Cannes France)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旭光
审 判 员 张威力
审 判 员 刘志明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梵
书 记 员 朱小青
附一:扣押、冻结款物处理清单
一、下列财物依法返还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1、最高人民检察院扣押在案的人民币3 455 542.63元。
2、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银行北辰路支行冻结的存款共计1 544 457.37元(户名“开来”,账户0040200451114;户名“谷开来”,账户0040200679411;户名“开来”,账户0040200680851)。
二、下列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最高人民检察院扣押在案的美元824 050元、港币77 230元、欧元660元、人民币现金537 207.37元、人民币国库券200元。
2、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内南小街支行冻结的存款67 945.91元(户名“张晓军”,账户6227000011500020557),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冻结的澳元951 053.43元、美元5004.01元、人民币19.03元(户名“张晓军”,账户346757762175),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冻结的人民币1 602 242.18元(户名“张晓军”,账户4367420011500114168、4367420011590471627)。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冻结的保费为人民币183万元的保险(险种“金丰利”,投保人“张晓军”,保单号BEJ071EL6201021)。
4、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平庄证券营业部冻结的代码为601179股票807 434股(户名“张晓军”,资金账户50082417,上海股东账户A310995137、深圳股东账号0028930847)。
5、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内南小街支行冻结的华夏优势基金1 443 195.84份、东北3号基金995 150份(户名“张晓军”,账户6227000011500020557)。
6、最高人民检察院扣押的翡翠项链一条(编号为SA5085),“赛格威”牌电动平衡车一辆。
附二: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