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招远麦当劳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帆、张立冬被判死刑,吕迎春被判无期徒刑,张航、张巧联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七年。宣判后,被告人吕迎春表示服判,不上诉,其他被告人当庭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今年5月28日,张帆等6名全能神教徒在山东招远麦当劳餐厅企图向一名不认识的女子吴硕艳传教,索要电话号码被拒,遂当场用椅子、拖把和拳脚将吴硕艳殴打致死。8月21日,该案在烟台中院公开审理。
■ 审理
判决书披露凶案细节
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及张某(张帆之弟,12周岁)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14年5月28日15时许,五被告人及张某到“麦当劳”招远府前广场餐厅就餐、滞留。其间,张立冬、张巧联去超市买了拖把等物品。
当日21时许,张帆、吕迎春授意张航、张巧联、张某向餐厅内的其他顾客索要联系方式,为发展“全能神”教徒做准备。当张航向被害人吴硕艳索要手机号码时,被其拒绝,张航将此情况告知张帆、吕迎春。张帆、吕迎春指使张航再次向吴硕艳索要号码,又遭拒绝。张帆、吕迎春遂共同指认吴硕艳为“恶灵”。
张帆开始咒骂吴硕艳“恶灵”、“魔鬼”,上前抢夺吴硕艳的手机制止其通话。张帆首先持餐厅内座椅击打吴硕艳头部。被害人倒地后,张帆手撑餐桌反复跳起、踩踏吴硕艳头面部,并指使张立冬、张航、张巧联、张某诅咒、殴打吴硕艳,致使吴硕艳当场死亡。
其中,张立冬持拖把连续猛击吴硕艳头面部,直至将拖把打断,后张立冬将吴硕艳从桌椅间拖出,用脚反复猛力踢、踩、跺吴硕艳头面部。吕迎春反复踢、踹被害人吴硕艳腰臀部,并驱使张巧联、张某殴打吴硕艳,还采取拳头击打、用头盔砸等方式阻止“麦当劳”餐厅工作人员施救和报警,威胁“谁管,谁死”。
公安人员接警赶到现场,将6名犯罪嫌疑人控制。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吴硕艳被殴打致死。
凶犯捐千万家产给邪教
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吕迎春经他人介绍于1998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2008年吕迎春自封为“长子”(全能神邪教组织头目),纠合在招远的“全能神”教徒聚会,宣扬“全能神”教义。
被告人张帆于2007年开始接触并信奉“全能神”,2008年与吕迎春通过互联网结识,认可吕迎春为“长子”,并跟随吕迎春到招远多次参加“全能神”教徒聚会。
2008年年底,张帆在河北省无极县先后将张立冬、陈秀娟(张帆之母)、张航、张某等家人发展为“全能神”教徒。
2009年,张帆与家人移居招远市后,与吕迎春在招远市城区及下辖的玲珑镇、蚕庄镇、齐山镇等多地,秘密纠合“全能神”教徒四十余名聚会百余次。2009年夏天,张帆被确认为“长子”。
据查,自2008年起,吕迎春、张帆印制、散发了“全能神”宣传资料数十册,并利用互联网,先后在“百度知道”、“美国中文网”等境内外网络空间内,制作、传播有关“全能神”的文章97篇,空间访问量总计17万余次。
被告人张立冬积极出资,在招远市租赁或者购买多处房屋及店面,作为“全能神”教徒住所和活动场所,并出资购买交通工具、电脑、手机,安装网络宽带,供传播“全能神”使用。
2010年11月后,吕迎春搬到招远张帆家中居住。张立冬听从吕迎春、张帆指使,自愿将家庭财产1000余万元以“奉献”给“教会”的名义,存于吕迎春、张帆名下。
■ 反应
疑犯 宣判后有人平静有人痛哭
据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高成透露,昨日庭审中,张帆、张立冬听到自己被宣判死刑的消息时,面部平静,没有争辩也没有哭泣,随后被戴上戒具带走。张航听到宣判后,一直痛哭,表示忏悔。
在8月21日的公开庭审中,张帆、张立冬、吕迎春3人拒不认罪。张帆在庭审中数次冷笑,她否认自己故意杀人,称对方是“恶灵”在攻击她,她殴打吴某属于“正当防卫”。张立冬当庭承认殴打的目的就是要打死吴某,他称:“她是恶灵,我是帮神行道。”吕迎春否认全能神是邪教,她称她信的全能神是正教,而她是“神自己”。
张航在庭审中认罪,她否认被害人是邪灵,她表示愿意用名下的钱赔偿被害人家属。
被害人家属 “对吕迎春判刑过轻”
此次庭审,被害人家属主动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丈夫金中庆表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集中力量向邪教宣战,“绝不姑息邪教,严惩杀人凶手。”
对于一审判决,金中庆认为,对吕迎春判刑过轻。金中庆说,判决张帆、张立冬死刑是公正的;对张航、张巧联判处有期徒刑,家属虽然不满意,但考虑到两人涉世不深,属于从犯,又都有悔罪表现,家属对这个判决可以理解;但对吕迎春判处无期徒刑,家属表示无法接受。吕迎春是邪教的主要组织者,她自称“神自己”;在殴打过程中,吕迎春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指挥者;在审判过程中,她毫无悔罪表现。金中庆表示对吕迎春的判决太轻,不能体现对邪教严厉打击的态度。
被害人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高成也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对张航、张立冬判处死刑,罚当其罪,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邪教的态度。吕迎春是邪教的主要组织者、杀人行为的指挥者和参与者,她又拒不认罪,没有酌情从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