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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绑架”手机敲诈勒索
来源:    时间:2018-05-29 23:05:0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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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微博、QQ、淘宝……随着智能手机功能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离不开手机。于是,不法分子想出了一个轻松来钱的损招:劫持手机后进行敲诈勒索。5月16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手机绑架”案,被告人郭某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

  2017年8月5日晚,家住椒江的朱某正在家中玩手机,突然发现手机不能用了,他连忙跑到附近的一家手机店查原因,这才发现是手机ID被锁住了。手机被锁,不但重新输密码没用,连登录邮箱想要改密码都改不成。正在朱某不知所措的时候,邮箱里突如其来的一封邮件让他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邮件的标题是“解锁砖头手机联系QQ2672984809”。点开一看,朱某发现这封措辞礼貌的邮件实际上暗含威胁:尊贵的iPhone用户,您好。您的设备已被抹掉,解锁请联系唯一QQ2672984809。资料已备份,手机数据均可恢复,包括通讯录、照片、APP等。虽然不想被敲诈,但是手机的生死掌握在别人手上,朱某也只能妥协。最终,他付了632元才“赎回”他的手机。

  朱某并不是这起案件唯一的受害人,河南省的申某,福建省的陈某、方某等人也遭遇了相同的情况,而锁定他们手机的,正是被告人郭某。2017年8月27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郭某供称,他从QQ上买了两三百个iPhone手机的ID账号和密码。买来后,他就登录iPhone官方网站,通过修改ID账号的密码和救援邮箱的方式,远程锁定别人的手机。这样手机机主就不能再修改密码,只能通过他或者苹果官方解锁手机,但是通过官方解锁的话,手机上的数据就无法恢复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造成100余台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违法所得48000余元,后果特别严重,考虑到郭某有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郭某侵害的iPhone手机系智能机,智能手机终端被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郭某锁定手机后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作为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断,以重罪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