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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六大典型案例之六:杨光非法持有毒品案--取证瑕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来源:    时间:2019-10-06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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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

  2018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光乘坐出租车由常熟市市区行至海虞北路常熟老街路段治安卡口时,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2袋,后将被告人杨光传唤至常熟市公安局谢桥派出所,经称重其中一袋白色晶体净重33.6克,另一袋称重时侦查人员不慎将部分毒品洒落于留置室地面,经重新收集后称重净重为16.83克。经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光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光及其辩护人认为称重时侦查人员不慎将部分毒品洒落,对毒品造成了污染,毒品数量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为不足50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光持有毒品的数量为50.43克,即使有部分毒品洒落于留置室地面,但影响甚微,应认定为50克以上。为了弥补瑕疵,公诉机关补充了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执法仪录像及侦查实验等证据。情况说明证实留置室地面干燥、干净,执法仪录像反应了毒品掉落地面及重新提取的情况,侦查实验证明通过肉眼看0.43克杂质的体积。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查获的毒品提取时确实曾有脱离被告人视线及提取过程中部分毒品被洒落于地面的情况,部分毒品的确可能受到污染。非法持有毒品数量是否达到50克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影响重大,涉及到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还是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从坚持证据裁判出发,法院最终认定毒品数量不满50克,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大法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