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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14 20:00:00 阅读次数:
【关键词】
虚假调解 逃避债务 民事抗诉
【要旨】
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不仅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办理此类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从交易和诉讼中的异常现象出发,追踪利益流向,查明当事人之间的通谋行为,确认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依法予以监督。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6日,甲商贸公司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起诉乙投资公司,称双方于2008年4月30日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约定甲商贸公司购买乙投资公司天润工业园项目约4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款人民币7375万元,甲公司支付1475万元定金,乙投资公司于收到定金后30日内完成上述项目地块的抵押登记注销,双方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后,甲商贸公司依约支付定金,但乙投资公司未解除土地抵押登记,甲商贸公司遂提出四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诉请判令乙投资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诉讼标的额分别为700万元、700万元、750万元、800万元,共计2950万元。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作出(2010)蔡民二初字第79号、第80号、第81号、第82号民事调解书,分别确认乙投资公司双倍返还定金700万元、700万元、750万元、800万元,合计2950万元。甲商贸公司随即向该法院申请执行,领取可供执行的款项2065万元。
【指导意义】
1. 对于虚假诉讼形成的民事调解书,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虚假诉讼的民事调解有其特殊性,此类案件以调解书形式出现,从外表看是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无关。但其实质是当事人利用调解书形式达到了某种非法目的,获得了某种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这种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利用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监督。对于此类虚假民事调解,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抗诉。
2. 注重对案件中异常现象的调查核实,查明虚假诉讼的真相。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异于常理的现象要进行调查,这些异常既包括交易的异常,也包括诉讼的异常。例如,合同约定和合同履行明显不符合交易惯例和常识,可能存在通谋的;案件的立、审、执较之同地区同类型案件异常迅速的;庭审过程明显缺乏对抗性,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对主张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高度一致等。检察机关要敏锐捕捉异常现象,有针对性运用调查核实措施,还案件事实以本来面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