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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等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来源:    时间:2021-08-1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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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系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退休后长期在武汉市女儿处居住。2020年1月15日左右,刘某某(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已故)出现感冒、咳嗽症状。1月17日,梁某某、刘某某与女儿、女婿及外孙一家五口驾驶汽车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处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途中,梁某某及家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出入湖北、河南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后,梁某某一家人未采取防护措施,分别多次出入内丘县某大卖场、邢台市某商场等公共场所,并在饭店与多人聚餐,与不特定多数人群接触。从武汉返回内丘县某村后,刘某某咳嗽症状加剧,1月18日6时许,刘某某到本村村医诊所就诊,并邀请村医每日早晨到家中为输液至1月23日。1月31日6时左右,刘某某出现咳嗽、胸闷症状,梁某某送刘某某到内丘县中医院心病科就诊。2月4日晚,刘某某因病情加重转至邢台市人民医院就诊。2月6日,刘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2月8日,刘某某因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危重型死亡。

1月20日至23日,邢台市内丘县全面摸排从武汉市返乡人员的情况。被告人梁某某明知原工作单位及内丘县村镇等有关部门正在摸排调查的情况而故意隐瞒,特别是在1月31日刘某某到内丘县中医院及邢台市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市、县两级医院医护人员反复多次询问梁某某是否去过武汉及与外来人员接触史时,梁某某仍故意隐瞒、否认。直到2月6日刘某某病重后,在邢台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反复追问下,梁某某才承认从武汉返乡事实。

被告人任某军系内丘县某村党支部书记,根据县、镇政府等部门安排,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全面负责本村从湖北、武汉疫区返乡的人员摸排工作,在明知梁某某从武汉返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不向相关部门报告,隐瞒梁某某从武汉疫区返乡的事实,同时通过微信告知村主任任某辉,让通知梁某某隐瞒从武汉返乡事实。

被告人任某辉系内丘县某村村主任,根据县、镇政府等部门安排,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负责梁某某家片区是否有从疫区武汉返乡的排查职责。任某辉在明知梁某某及家人从武汉返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不向相关部门报告,隐瞒梁某某及家人从武汉疫区返乡的事实,同时授意梁某某将武汉牌照的车辆转移隐藏。

截至2月20日,与新冠肺炎患者刘某某接触的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及内丘县三地密切接触者153名、间接接触者356名全部被采取隔离观察14天的措施,同时致内丘县中医院、内丘县某超市及内丘县五个村庄、四个住宅小区全部封闭,邢台市桥东区魏某某口腔诊所、靓市区8号楼全部封闭。2月6日,梁某某作为刘某某的密切接触者、任某辉作为刘某某的间接接触者,二人被隔离观察。

2月7日因涉嫌犯罪,内丘县公安局对梁某某、任某辉等人立案侦查,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当日与公安机关协调对接提前介入,在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定性等提出引导意见。2月10日,公安机关对梁某某、任某辉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继续对二人采取隔离措施;2月15日,对任某军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月20日,内丘县公安局以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审查起诉。2月24日,任某辉被解除隔离。2月27日,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内丘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任某辉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任某军有期徒刑十个月。6月30日任某辉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