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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三)
来源:    时间:2023-01-0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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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万某走私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万某,男,1985年出生,某单位职工。
  2021年5月下旬,被告人万某通过某通讯软件向境外一男子(身份不详)购买3克左右甲基苯丙胺(冰毒),该男子将毒品藏匿于茶叶盒内通过快递从境外邮寄至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万某的住处。2022年2月15日,被告人万某再次联系该男子购买5克甲基苯丙胺,该男子将毒品藏匿于面膜盒内通过快递邮寄至万某的住处。同年4月25日,万某在收取上述包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该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445克。另查明,被告人万某在其住处先后六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7月22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万某涉嫌走私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9月19日,南郑区人民法院以万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依托协作机制,提前介入寄递毒品犯罪案件。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制发后,南郑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交通运输局、公安机关对接,建立了警检邮协作机制,合力打击寄递违禁品犯罪。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掌握犯罪分子从境外邮寄毒品入境的线索后,主动邀请市县两级检察院同步介入,检察机关就抓捕布控、侦查方向、取证要点等问题提出了意见。
  (二)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查明案件事实。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发现,除当场查获的万某走私毒品事实外,万某交代的2021年5月向境外男子购买毒品的犯罪事实,无相应证据证实,遂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提出十余条继续取证的意见。通过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查实了万某的该起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时,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对于万某供述其系某单位职工的重要量刑情节未取证核实,为减少办案环节、提高诉讼效率,遂自行补充侦查,及时调取了万某任职的相关书证,依法认定万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符合走私毒品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为纵深推进“七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该案判决后,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与快递企业、公安、交通运输等单位进行座谈,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和寄递行业存在的风险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强化责任意识,共同推动寄递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针对某单位对万某疏于管理的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并抄送主管部门,督促强化日常管理,筑牢禁毒防线。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以落实“七号检察建议”为契机,与公安、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寄递违禁品犯罪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履行好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职责,查实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和情节,完善证据链条,确保案件质量。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寄递行业存在的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及时提出加强寄递行业监管的意见,并向涉案人员单位、主管部门制发抄送检察建议,督促强化日常监管。

(来源:北大法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