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批23例典型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批6例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内容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批17例,分别是高质效履职办案、“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内容包括强奸、抢劫、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依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本文按照发布日期对23例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进行梳理,以供参阅。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八起“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2024.2.23发布)
1.胡某某等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案——在境外组建大型犯罪集团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典型意义】(一)依法从严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当前,部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成立公司,租用场所,招揽他人进驻,利用公司化运作模式组织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集团内部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组织特征鲜明,大肆实施诈骗行为,严重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应当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打击。
(二)全面查清关联犯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往往伴随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引导公安机关对诈骗犯罪开展侦查取证的同时,要加大对关联犯罪的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力度,全面查清关联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数罪并罚,确保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法宝引证码】CLI.C.547078218
2.高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组建“跑分团伙”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提供帮助
【典型意义】(一)全链条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帮凶”,最大限度铲除犯罪土壤。当前为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推广引流、跑分洗钱等黑灰产违法犯罪大量存在,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严惩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斩断相关黑灰产业链条。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查明“跑分洗钱”运营团伙长期勾结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厘清提供银行卡、POS机、虚拟币交易的跑分洗钱犯罪链条,依法惩处关联犯罪人员,有效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黑灰产业链,对遏制上游诈骗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二)全面依法准确定性各层级人员行为,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涉案人数多、层级不同,对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分认定难。在坚持依法从严打击的同时,应注重区分犯罪链条上不同环节行为的性质,准确认定不同层级人员的刑事责任,避免重罪轻诉、轻罪重惩。检察机关在引导公安机关查明“跑分洗钱”团伙与诈骗犯罪团伙合作方式、犯意联络紧密程度、各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程度的基础上,准确定性,认定“跑分洗钱”团伙主要成员为诈骗罪共犯;认定受招募负责POS机刷卡人员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提供银行卡、POS机人员及倒卖虚拟币人员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法宝引证码】CLI.C.547078221
3.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利用网络非法买卖他人实名微信号
【典型意义】(一)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隐私安全。公民实名认证的微信号通过网络非法买卖,往往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工具,既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对公民财产安全带来风险和隐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检察机关要依法能动履职,注重全面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通过查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非法获利等事实,依法严惩犯罪。
(二)刑事追责和公益诉讼协同发力,强化公民个人信息全方位司法保护。通过网络大量买卖他人实名认证微信号的行为,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临重大风险,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统筹发挥刑事追诉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对侵权者追责索赔,提升打击惩治效果。
【法宝引证码】CLI.C.547078223
4.李某侮辱、传播淫秽物品案——利用“境外黄色网站”传播含有他人个人信息的私密视频及其他无法识别人员信息的私密视频
【典型意义】(一)准确认定侮辱罪,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犯罪。对于行为人上传至网络空间的主要描绘性行为、宣扬色情属性的私密视频,应当认定为“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对于行为人上传包含完整人脸信息、可准确识别特定自然人的私密视频,且具有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或名誉的,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准确适用公诉程序,向“网黄者”亮剑。侮辱罪一般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犯罪,但法律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行为,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作案手段、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符合公诉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547078224
5.王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通过网络手段“隔空猥亵”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典型意义】(一)依法准确认定“隔空猥亵”犯罪。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为满足自己性欲,诱骗多名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送裸照,暴露身体隐私部位供其观看,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二)督促网络运营者依法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检察机关坚持综合司法保护,重点关注案件背后的网络治理问题,灵活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检察提示函等监督方式,推动互联网企业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消除违法犯罪风险和安全隐患,净化未成年人上网环境,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合法权益。
【法宝引证码】CLI.C.547078217
6.吕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离职人员远程登录科技公司服务器删除数据
【典型意义】(一)准确适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吕某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进行了删除操作,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审查起诉。经补充侦查查明,吕某某删除的数据为公司共享服务器中的备份数据和操作日志,也并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造成实质性破坏或者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吕某某在离职后仍使用原有管理员账号密码非法登录原公司服务器,且修改管理员密码、删除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案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2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吕某某到案后虽然初期不认罪,但检察机关在电子数据中发现关键证据,促使其从不认罪转变为认罪认罚,由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吕某某系临时起意犯罪,无前科劣迹,且离职后已有新工作。综合考虑全部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对吕某某适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依法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的精准量刑建议,法院判决予以采纳。
(三)检察建议助力科创企业完善合规管理。该案案发与被害公司在数据与网络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有重要关系,导致已离职员工可以使用原有账号密码登录公司服务器账户并删除数据。昌平区检察院针对这一情况,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公司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增强数据信息保护和网络系统安全防范能力。该公司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迅速落实积极整改,对公司网络数据安全情况进行策略优化。
【法宝引证码】CLI.C.547078219
7.“开国少将”何克希肖像、名誉、荣誉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盗用英雄烈士肖像照片制作传播网络虚假信息
【典型意义】(一)依法追究网络侵权责任,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宝贵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各侵权行为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根据过错程度、影响范围、侵害情节,承担数额不等的公益损害赔偿金,用于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维护和革命事迹宣传,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检察公益诉讼捍卫英雄烈士名誉尊严。
(二)依法处理网络虚假信息,推动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为博取网民关注,赚取网络流量,大型网络平台中各类张冠李戴、胡编乱造的信息层出不穷。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明确网络自媒体对所发布信息的审查义务,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虚假信息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为推进网络虚假信息的综合治理,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法宝引证码】CLI.C.547078220
8.整治互联网短视频传播虚假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通过篡改官方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频,制作并发布“反催收”短视频广告
【典型意义】(一)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网络虚假信息源头治理。检察机关注重精准、规范监督,以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违法性为切入点,进一步查明公益损害事实,明确行政违法行为。同时,突出公益诉讼的督促性、协同性,通过磋商等方式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网信部门依法履职、协同联动,集中整治互联网短视频传播虚假信息乱象,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促进综合治理。
(二)以检察一体化机制破解跨区域办案难题。广东省检察院在厘清违法情形的基础上统筹指挥、分案办理,与佛山、深圳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督促两地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涉案公司和互联网平台积极整改,及时清理违规内容,实现跨地域、多部门协同推动网络空间治理。
【法宝引证码】CLI.C.547078222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九起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2024.2.21发布)
【典型意义】(一)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察微析疑,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机关严格按照裁判的标准全面审查、运用证据,既重视审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又重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客观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对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严把起诉标准,防范冤错案件发生,体现了由“口供为王”向着“以证据为中心”办案理念的转变。
(二)持续跟踪监督、追查真凶,不放纵犯罪。全面准确把握办案和监督的内在统一,协同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引导侦查机关做好证据的补充收集,加大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力度,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和补强,在查清事实、查明真相的基础上依法惩治犯罪,实现公平正义。
(三)检察办案应当走出卷宗、走出办公室,增强亲历性。要建立书面阅卷审查与调查复核证据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察微析疑、关注细节,并通过赴现场勘验检查、走访证人复核证言材料等方式,确保认定事实的证据基础。
【典型意义】(一)全面准确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应为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得出唯一结论。既不能孤立的将证据从整个证据体系中割裂出来进行判断,也不能要求齐备所有的证据。对于受客观条件限制,部分证据未能提取、鉴定,但其他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得出唯一结论的,可以认定。
(二)正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如果案件确实存在“合理怀疑”,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的结论;如果被告人的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或者无客观性证据印证,且与经验法则、逻辑法则不相符,应当认定不属于“合理怀疑”。
【典型意义】(一)发挥检察一体优势,上下联动形成办案合力。检察机关办理国际追逃追赃等重大敏感复杂案件,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优势,统一调配办案力量,组建专案组开展工作,保证上下贯通、纵横协调,共同推进疑难复杂问题顺利解决,通过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有力提升办案质效。
(二)强化监检衔接配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监检衔接是否顺畅,直接关系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要强化与监察机关的衔接协作,及时完善证据体系,保证法律准确适用,做到配合到位不越位,制约有力不掣肘,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三)立足整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有逃必追、有贪必肃。境外并非法外,法网即是天网,世界再大也没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反腐败职能作用,统筹反腐败斗争国际国内两个战场,协同有关部门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织密筑牢追逃“天网”,坚持有逃必追有贪必肃,更好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大局。
【典型意义】(一)构建完整证据体系,精准指控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财务造假类证券违法犯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手段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隐蔽性。面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拒不认罪,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证明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运用证据,构建清晰完整的证据体系。要强化证据补充,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审计,完整调取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审批资料等书证,确保定案依据合法、客观、全面。要加强证据运用,通过同案犯供述、财务报告审批记录等证据综合证明“关键少数”的主观明知,突出证明力和指控效果。
(二)深挖关联犯罪线索,全面惩处涉上市公司违法犯罪。上市公司是实体经济的“国之重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对公司高管及公司内外部人员实施或参与的其他违规经营涉嫌犯罪的行为一并侦查,依法从严、全链条追诉犯罪,促推形成不敢犯、不能犯,自觉规范、不踩红线的法治化市场环境,为推动注册制度走深走实提供法治保障。本案中,原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传递出零容忍的明确信号,形成有力震慑。
【典型意义】(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担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全面审查合同效力、保证期间等关键事实。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为确保债务履行,出借人和借款人往往会通过第三方提供担保来增加借款方的信用度和偿还能力。检察机关办理涉担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审查证据,除对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对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设立、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关键事实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全面审查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相关构成要件,为案件的高质效办理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检察机关要切实保护企业产权,对人民法院未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导致企业错误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证期间作为保证合同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对于维护保证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保证合同对企业融资担保功能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受任何不可抗力和相关个人、机关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因此,保证期间是否届满直接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诉讼中不论保证人是否提出保证期间届满的抗辩,法院均应依职权主动审查。法院未主动查明保证期间届满这一关键事实,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以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典型意义】(一)检察机关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既要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回应当事人合法诉求,又要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发现行政判决确有错误,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事实、情节等明显不符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在审查法院判决是否合法的同时,“穿透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综合运用监督纠正、以抗促和、调解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从而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二)对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在实体上、程序上和效果上实现公平正义。围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在全面审查案件卷宗的基础上,要切实加强调查核实工作,查清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分歧的,可以借助类案检索、专家咨询等,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实体正义、结果公正,坚持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贯穿始终,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典型意义】(一)煤矿企业超量疏干地下水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四家煤矿企业超量疏干地下水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补缴水资源税的行政处罚,案涉四煤矿公司已补缴水资源税近2亿元。四家煤矿企业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应依法承担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检察机关通过邀请专业机构采用原环境保护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中推荐优先使用的资源等值分析方法,对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进行精准核算,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依据。
(二)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论证。鉴于涉案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为新类型问题且疑难重大复杂,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探索开展技术审查论证工作。由自治区、市两级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出席技术审查论证会,邀请专家共同对专业机构出具的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意见进行论证。随后,检察机关组织评估意见专家技术审查会,在质询和讨论环节,检察机关特邀专家围绕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的技术审查核心问题,深入分析研判评估意见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对评估意见提出完善意见建议。
【典型意义】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要认真对待当事人的申诉权利,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遵循“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原则,对原案处理结论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监督纠正。
(一)强化实质审查工作。对审查卷宗材料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疑点,不能停留在“阅卷”层面,而是要当面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与侦查人员、原案公诉人沟通交流,向技术专家咨询了解专业性问题,必要时实地察看案发现场,向被害人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检察机关通过亲历性实质审查,能够更为全面、深入地查明案情,发现案件细节和疑点,引导补充侦查,进一步夯实证据,形成内心确信。
(二)正确理解“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诉讼中“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要求,要在办案中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办理“零口供”的盗窃案件,对指纹、毛发、脱落细胞等微量物证的审查,应当注意审查物证的形成是否有其他可能性,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是否存在合理性,鉴定意见在科学论证上是否严谨,所作出的判断在逻辑上是否周延。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开展审查工作,特别是对被告人能够做出合理解释且有相关证据印证的,更要予以重点分析研判,对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坚持以证据为中心,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作出处理。
(三)充分开展补查证据工作。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不仅要认真审查原有证据,还要及时审查是否存在需要补查且可以补查的证据,通过开展补充调查工作收集新的证据,进而对事实认定作出准确判断。发现原案证据存在疑点、原审裁判有错误可能的,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采取抗诉、建议再审等方式督促纠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一)办理跨区域、链条化侵犯著作权案件,应当加强侦检协作。网络化、跨区域、链条化侵犯著作权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犯罪地域广、涉案人员众多,办案难度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通过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等方式,对全案作出综合分析,从取证方向、案件定性、犯罪数额、人员处理等各个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的上下游犯罪,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各涉案人责任。本案涉及线上、线下,贯穿复制、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涉案人员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组织者、骨干成员或者积极参加者等不同层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妥善确定刑事打击范围;对于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综合考虑其主观认知程度、客观上参与时间长短、获利金额多少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确保公正司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2024.2.20发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对于入住的老人具有安全保护义务。对于某浴室安装的排气管、烟囱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提示,并要求进行整改,不能采取漠视、放任的态度,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某浴室作为燃气锅炉的使用者、受益者,明知楼上居住的均是老人,更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配套设备、设施进行整改,避免发生有毒气体泄漏等安全事故。本案值得养老机构及其他经营者警醒,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这既是经营者对自身的保护,更是社会责任的体现。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提醒养老机构应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重视对经营场所的适老化改造,充分保护老年人人身安全。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养老机构与养老人员建立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后,对养老人员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行为造成养老人员损害的,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养老机构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养老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尹某某的死亡是因唐某某所致,应由唐某某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某老年公寓未及时清理装修后的物品等,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审理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本案适用权责匹配原则划分责任,对类案具有指导意义。
【典型意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从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看,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成为整个社会必须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案中,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开展了入院评估,王某甲也认可并选择了半护理的养老模式,签署了相关承诺。从王某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某老年公寓的行为符合《托养服务协议书》约定,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审理法院据此驳回了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裁判坚决防止“和稀泥”,对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等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本案中,养老机构因自身经营不善,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后,将老年人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使得老年人频繁奔波,违背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适当履行合同,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审理法院以本案为示范,通过释法说理,诉前成功化解了同类涉众型养老服务合同纠纷百余件,实现了良好的诉源治理效果。
【典型意义】“新时代能动司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是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养老院、医院、行业主管部门调查,逐帧查看监控,查明案件事实。同时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释法明理,平缓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某养老服务中心自觉履行判决。此外,审理法院还就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并收到回函,助力养老行业完善管理。本案意在实质化解养老服务合同纠纷,将能动司法、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