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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9 20:00:00 阅读次数:
案例三
陈某美、陈某英、孙某玉
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药贩子”非法倒卖
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陈某美在医院门口等地摆放收药牌子或在街头收购药品时,结识吴某强、赵某才等人。陈某美告知上述人员至医院用医保卡开药,或指定收购药品种类,指使、授意上述人员至多家医院使用医保卡多开、虚开药品,收购药品后出售给被告人陈某英,并转寄给被告人孙某玉出售给其他药店,导致医保基金损失40万余元。
2020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陈某英在路边等处摆放收药牌子结识潘某芳、李某华等人,后指定收购药品种类,指使、授意上述人员利用本人医保卡至多家医院多开、虚开药品,收购后寄给被告人孙某玉出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万余元。陈某英的家属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2020年至案发,被告人孙某玉明知被告人陈某美收购的药品系他人通过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所得,仍安排被告人陈某英从陈某美处收购。陈某英将收购的药品寄给孙某玉,孙某玉出售给其他药店非法获利。药品售出价格共190万余元。
【刑事诉讼过程】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美犯诈骗罪、陈某英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孙某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美、陈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保基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陈某英、孙某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某英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陈某英、孙某玉共同犯罪中,孙某玉系主犯,陈某英系从犯。陈某英、孙某玉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退赃情节。据此,依法认定陈某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陈某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孙某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药贩子”非法倒卖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非法牟利的
典型案例。当前,非法倒卖医保骗保药品犯罪形成利益网和黑灰产业链,套刷药品、回收药品、物流寄药、转手卖药等环环相扣,职业“药贩子”、参保人员和医药机构等多个利益主体参与。一批以倒卖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为业的犯罪分子,从参保人员处收购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或者指使、教唆、授意参保人员利用医保报销虚开、多开药品,既是犯罪链条的源头,也是犯罪链的重要一环,依法严惩“药贩子”有利于斩断黑灰色产业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
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符合
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陈某美、陈某英指使、教唆、授意参保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英、孙某玉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惩处。
来源:北大法宝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