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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4 20:00:00 阅读次数:
案例五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纠正
不履行见义勇为公民医疗保障职责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
【关键词】
见义勇为 医疗保障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用刀攮伤邱某某。邱某某的邻居、73岁的丁某某发现程某某行凶后,挺身而出,主动对邱某某进行施救,也被程某某用刀刺成重伤。经该案承办检察院办案人员协助起草准备申请材料,多次与公安机关会商,2021年11月,吉林省磐石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认丁某某的行为为见义勇为,发放奖金5000元。被害人丁某某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花费10万余元。该案提请审查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死亡,公安机关对程某某撤销案件。程某某没有财产可供赔偿,被救助的邱某某也无力补偿丁某某遭受的物质损失。丁某某的家属几次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医保中心因丁某某的伤情是第三人加害造成且无法向第三人追偿,认为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对其医疗费用未予报销。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经调查核实,被害人丁某某受伤后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花费10余万元,并且需要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市医保局作为辖区内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可能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遂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由于加害人已死亡且没有财产对丁某某进行赔偿,市医保局应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保障,不应考虑能否向加害人追偿。
2022年2月22日,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医保局提出检察建议,并进行宣告送达,建议其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机制,及时报销本案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用。为推动检察建议的落实,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市医保局应当落实国家对见义勇为人士的保障措施政策,及时报销医疗费用。市医保局表示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立即研究落实检察建议相关措施。在检察机关督促下,医保报销费迅速发放到丁某某手中。考虑到丁某某系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因加害人死亡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后续需要多次治疗,仅靠退休工资无力支付治疗、养老院费用,磐石市检察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余元。在该案推动下,市医保局贯彻落实了国家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了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相关措施。
【典型意义】
扶危济困、友善互助、匡扶正义、惩恶扬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社会有正气,民族才会生生不息,国家才会兴旺发达。“一人兴善,万人可激”。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包括对于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加害人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治疗费用,目的是关爱见义勇为人员,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形成鼓励、倡导见义勇为的新时代良好社会风尚。医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医疗保障的职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医疗保障政策,并通过发放司法救助金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有力维护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解除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激发全社会人人崇尚、人人支持、人人敢于见义勇为的内生动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汇聚强大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