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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29 20:00:00 阅读次数: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刘某某监护权变更评估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综合司法保护 监护侵害 监护权变更评估
【要旨】
家庭保护位于未成年人“六大保护”的首位,检察机关立足刑事案件办理,以司法保护激活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等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办案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能动探索监护权变更必要性评估机制,积极参与改善被害人的监护困境,通过不公开听证,为孩子回归家庭和各部门协同履职探寻新路径,最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朱某某(案发时10周岁)的亲生母亲。自2019年底至2021年11月,刘某某多次因学习、日常管教等问题,使用衣架、溜冰鞋、数据线等工具伤害朱某某,对朱某某实施抓头撞墙、热水冲烫身体、掐脖子、咬手等伤害行为,致使朱某某身体损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1年11月22日,该案经网格员上报,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光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光明区院”)同时介入。2021年11月23日,光明区院督促民政部门对朱某某采取临时监护措施。2022年10月9日,光明区院以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10日,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22年12月8日,因朱某某临时监护到期,其是否应该回归家庭成为了本案办理的关键问题,于是光明区院牵头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对是否建议变更刘某某对朱某某的监护权进行听证,对朱某某的教育、回归原家庭、跟踪保护等工作商讨解决方案。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一是聚焦矛盾和焦点。摆在检察人员面前的难题是刑事案件虽已办结,但朱某某的监护问题并未得到圆满的解决。在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的一年里,经过市未保中心和司法社工的协同努力,朱某某的行为偏差和认知偏差得到了有效矫正;临时监护期满后,刘某某对朱某某的监护权是否暂不变更?刘某某的监护能力是否真正提升?刘某某是否还会再实施伤害朱某某的行为?这些问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一直困扰着检察人员。因此,对刘某某的监护权是否变更进行评估就成为了本次听证会的焦点。二是确定参与人员。本案自案发起,就受到了多个部门、多方力量的关注并积极介入到本案的未成年人保护和案件办理过程中;朱某某因监护侵害行为遭遇的教育缺失、身心损害问题亦需要各方协力解决,因此光明区院不仅邀请了心理咨询师、学校校长、律师作为三名听证员参与听证,还邀请了光明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市未保中心,以及家庭教育指导专家作为参与听证的人员,共同为商定下一步综合保护方案出谋划策。三是明确听证方案。因本案监护侵害行为具有典型性和复杂性,开展综合保护的时间长、内容多,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需依法科学制定听证流程、选定适宜场地,确保听证效果。经多番讨论,最终确定在光明区院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示范基地以不公开听证的方式召开本次听证会。
听证过程。2022年12月8日,光明区院在该院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召开了不公开听证会。会议由光明区院副检察长主持,邀请高级心理咨询师、学校校长和律师担任听证员,案件承办检察官、涉案监护人、市未保中心代表、侦查机关代表以及民政、法院、教育、群团、街道等单位代表出席会议。
听证会首先由主办检察官助理详细介绍案情、涉案当事人家庭背景、听证焦点和法律法规,司法社工介绍了未成年人精准保护的开展情况和保护效果。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参会各方听取了朱某某对是否愿意回归家庭的意愿。
参会各方对是否支持变更监护权陈述了意见。民政部门表示,本案经过多方多次研讨协调支持,刘某某变化明显,希望其能学会接纳、引导孩子。区人民法院通过分享传统亲子故事的方式告诫涉案监护人注重言传身教,并强调了缓刑期间遵守法律规定的重要性。教育部门、群团工作部和街道等单位的参会代表为朱某某日后如何就学、如何继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教育部门表示,将根据朱某某特殊情况为其开展学业能力评估,并尽快安排恢复就学。
三位听证员对刘某某进行现场提问,了解了其监护意识、教养观念以及悔罪态度。随后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经过闭门独立讨论后发表意见。
听证结果。听证员认为,考虑到刘某某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和正向改变,且朱某某有强烈的回归家庭的意愿,现阶段暂无变更监护权的必要,但建议对刘某某设置监护权暂不变更的附条件考验期。该考验期的期限建议较长于缓刑期限,其间各部门积极跟踪考察,让刘某某真正实现改变,达到既治标又治本的良好社会效果。2022年12月31日,民政部门与司法社工将朱某某接回家中,恢复刘某某对朱某某的监护。
后续工作。听证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孩子回归家庭和各部门继续协同履职提供了重要参考,参会各方达成颇多共识。各部门在会后积极开展工作,快速解决了朱某某的教育、经济救助等问题,常态化跟进朱某某回归家庭的情况。检察机关委托司法社工持续跟踪朱某某的生活、学习情况,督促监护人正确履职;同时,根据申请依法为朱某某发放了司法救助金,要求专款专用,用于朱某某学习生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家庭经济压力,为朱某某更好地融入家庭提供司法支持。群团工作部委托专家继续对刘某某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强化巩固其正向教养意识和能力。街道社工和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定期跟进,紧密观察家庭监护改善状况。教育部门根据朱某某的实际情况开展学力评估,主动为其回归学校提供支持,朱某某于2023年春季学期正式回校就读,受教育权得到保障。
【典型意义】
1.个案探索,做实保护。本案的监护侵害行为具有复杂性和典型性,然而,在监护侵害刑事案件中,对监护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判决不是终点,家庭保护能力如何激活、孩子如何健康成长才是关键。检察机关根据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政府、司法等方面开展综合保护,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充分听取多方专业意见,有效改善被害人监护困境、落实保护效果。
2.汇聚合力,做优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各部门、社会力量协同支持才能画出最大的同心圆。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发挥刑事办案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光明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委员会的机制优势,通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将公安、群团、民政、法院、教育等部门和专业社会力量高度凝聚起来,共同探索监护权变更必要性评估机制,为孩子更好地恢复就学和正常生活建言献策,既体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也体现国家监护的决心和能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聚焦目标,做新保护。本次监护权变更评估不公开听证会是深圳检察机关对涉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创新举措,依法监督不适格的监护人履行监护权的路径既不能是“一撤了之”也不能放任纵容,最重要的是为监护权赋能,促成监护人乃至整个家庭的正向改变。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协同多部门寻求未成年人监护成长最优解和新思路,做新全链条司法保护,营造健康的家庭环境的尝试,形成了可复制可创新的机制实践。
来源: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