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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五
来源:    时间:2024-06-1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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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伟某机械有限公司、李某荣、马某利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归属 非法经营数额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时,积极提出侦查建议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著作权归属。对于由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开发的软件作品,公司员工不因在软件开发和后续更新中承担沟通协调、提出建议等工作职责而享有著作权。以软件的烧录载体数量为突破口,精准认定销售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尽力追赃挽损,护航企业经营发展。
  【基本案情】
  浙江创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某公司)委托杭州某电子科技大学(以下简称某科技大学)研发蓄电池全自动包片配组机控制软件(以下简称控制软件)。双方约定,软件著作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使用权归创某公司,该软件于2012年完成研发并于2013年取得著作权登记。该控制软件系创某公司专利产品包片机的核心配套软件,烧录在包片机控制板上,包片机主要销售给其他公司用于生产蓄电池。
  李某荣原系创某公司工程师。2018年至2019年7月,长兴伟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某机械公司)主管人员马某利向李某荣求购烧录有创某公司前述软件的控制板,李某荣遂从网上采购定制空白控制板,大部分费用由伟某机械公司垫付。后李某荣将创某公司的控制软件烧录至空白控制板后对外销售,共计210块。其中,销售给伟某机械公司185块,该公司再加价转售,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经查,李某荣非法经营数额约人民币30万元,伟某机械公司非法经营数额约人民币60万元。经鉴定,创某公司全自动包片机3通道从机板从机控制系统与伟某机械公司从李某荣处购买后销售给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自动包片机3通道从机板从机控制系统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8月11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公安局(以下简称长兴县公安局)以伟某机械公司、李某荣、马某利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同年11月24日,长兴县公安局以李某荣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兴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2月1日,长兴县检察院对李某荣批准逮捕。
  2021年3月30日,长兴县公安局以伟某机械有限公司、李某荣、马某利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长兴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兴县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系当时湖州市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检察院,以下简称德清县检察院)。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明确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李某荣辩称其参与研发,改编制作了软件,对更新后的软件享有著作权。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调取某科技大学开发人员与李某荣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软件原始代码及申请著作权登记的相关材料等,查明涉案软件的开发及后续修改完善等均由某科技大学完成,研发费用包括修改更新费用均由创某公司支付。检察机关认定,该软件系创某公司委托某科技大学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李某荣与某科技大学开发人员沟通软件开发、修改完善等技术内容系履行工作职责,并不能因此获得涉案软件著作权。二是准确认定软件同一性。检察机关及时建议公安机关提取侵权控制板中的特定编号,查清公安机关扣押的控制板与李某荣销售的控制板编号能够对应,证实检材的客观性。鉴于控制软件后期仅作了功能性完善,软件框架与登记时相同,且创某公司和某科技大学对修改前后的控制软件均享有著作权,故只需对侵权控制板中的控制软件与创某公司车间安装的控制软件进行鉴定比对,认定是否构成复制关系。三是查清遗漏的交易事实,全力追赃挽损。李某荣擅自烧录销售控制板的时间跨度较长,而公安机关扣押的控制板数量有限,如何精准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成为难点。检察机关将软件烧录的载体——控制板作为突破口,梳理李某荣向上家购买控制板的相关单据、每批控制板的特定编号、银行转账记录等,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将侵权控制板数量由125块增加认定至210块。同时加强释法说理,促使伟某机械公司赔偿创某公司人民币90万元并取得谅解。
  2021年8月27日,德清县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单位伟某机械公司和被告人李某荣、马某利提起公诉。2022年2月25日,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伟某机械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荣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激发创新活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重要的无形资产,能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擅自烧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至物理载体后进行销售牟利,属于非法复制作品,应依法予以惩治。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开发计算机软件,公司技术人员参与开发的,检察机关应查明并客观评价公司技术人员在开发中的具体作用,依法认定著作权归属,同时准确认定侵权软件和被侵权软件之间是否构成复制关系,有力惩治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
  (二)强化补充侦查,促进赔偿谅解。检察机关以计算机软件烧录载体为突破口,全面审查被告人与上下家之间的交易情况和资金往来,通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夯实案件证据基础,追加认定遗漏的犯罪事实,精确认定犯罪数额。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促使侵权企业自愿赔偿,尽可能弥补被害企业经济损失。

来源: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