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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 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之三
来源:    时间:2024-09-11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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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引导侦查 证据体系 追诉漏罪漏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女,1983年出生,无业。
  2023年1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与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通过微信联系,商定陈某以每颗70元或100元的价格向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将购毒资金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给陈某,陈某收到毒资后将毒品放至特定地点进行交易。经查,被告人陈某向李某甲等三人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7次。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2月6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3月29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作出后,陈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一)审查发现遗漏犯罪线索,及时追诉漏罪。本案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分别认定陈某实施了1起、3起贩卖毒品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陈某相关转账记录中有数笔可疑交易,遂引导侦查机关对陈某相关物品原始储存介质及时扣押封存,提取固定电子数据。经梳理电子数据,发现陈某自2023年1月至案发期间有数十次可疑交易记录,涉嫌多次贩卖毒品。为避免遗漏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出具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就补侦目的和要求与侦查人员沟通,引导侦查机关加大侦查力度,确定涉案人员身份,查明每次毒品交易数量、金额、方式等,最大限度完善证据链条。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追加认定陈某34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二)强化监督意识,精准追诉漏犯。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全案事实及证据发现,购毒人员李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向陈某购买毒品,且李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李某甲的行为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为有效打击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经侦查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三)构建证据体系,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本案中,陈某多次实施零星贩毒行为,且大部分毒品已经消耗无法缴获。为准确认定陈某全部犯罪事实和毒品交易数量,检察机关在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重点围绕陈某每起零星贩毒事实进行证据分析,通过吸毒人员指认及辨认、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逐笔分析对应,逐项排除其他活动产生交易的可能。最终在陈某未如实供认犯罪事实,“零口供”且毒品实物难以缴获的情况下,通过审查证据印证关系,密织证据链条,构建证据体系,全面准确认定陈某37起零星贩毒事实,实现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零口供”贩毒案件时,要综合运用在案证据,结合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过程中的交易方式、交易过程等特点,分析其辩解不符合常识常理常情之处,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对于被告人贩卖毒品时间跨度长,没有查获毒品实物,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毒品数量、种类和纯度的案件,要注重发挥间接证据定案作用,在严把证明标准的基础上,构建证据体系,依法认定犯罪。对于贩卖毒品犯罪,除查清贩卖毒品次数、数量等关键情节外,还应当认真审查涉毒资金流向,全面审查毒品交易上下家网络。发现毒品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追诉漏罪漏犯,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行为,确保惩治毒品犯罪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