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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49号: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 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来源:    时间:2024-11-1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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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事 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司法人 分支机构 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要点 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2日,林传武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以下 简称工商银行粤秀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 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林传 武在工商银行粤秀支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林传武欠付款项,工商 银行粤秀支行向法院起诉林传武、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等,请求林传武偿还欠 款本息,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人民法院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林传武清偿欠付本金及利息等 ,其中一项为判令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对林传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广大公司)向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生效判决没有将长沙广大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错误认定《担保函》性质,导致长沙广大公司无法主张权利 ,请求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第15617号民事判决。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粤01民撤10号民事裁定 :驳回原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宣判后,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 限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粤民终 115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 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 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 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 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指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 请求权第三人,但不包括当事人双方。在已经生效的(2016)粤01民终15617号 案件中,被告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系长沙广大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但其依法设立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 经营业务的行为能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 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长沙广大公司在 (2016)粤01民终15617号案件中,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其诉讼地位不 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因此,长沙广大公司以第三人的主体 身份提出本案诉讼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