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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来源:    时间:2024-12-07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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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微信号 社交媒体账号 非法获取 合理处 理 

裁判要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 ,通过具有智能群发、添加好友、建立讨论群组等功能的营销软件,非法制作 带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 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未具备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 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 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 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 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份,被告人熊昌恒邀集被告人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一起从事 贩卖载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成品微信号的经营活动,因缺乏经验 ,在此期间获利较少。为谋取更多利益,2020年9月底,被告人熊昌恒、熊昌林 、熊恭浪、熊昌强共同出资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名叫“微骑兵”的软件(一款基 于电脑版微信运行拥有多开、多号智能群发、加人、拉群、退群、清粉的营销 软件),用于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并制作成品微信号予以贩卖。2020年10月份 ,被告人熊昌恒的朋友秦英斌(在逃)投入5万元(占股百分之四十),熊昌恒投入2万元(占股百分之二十),被告人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分别投入一定 数量的电脑及手机(分别占股百分之十),被告人范佳聪未投资(占股百分之 五),另百分之五的股份收益用于公司日常开支。后结伙共同购置办公桌、电 脑、二手手机等物品,租赁江西省丰城市河洲街道物华路玲珑阁楼,挂牌成立 了“丰城市昌文贸易公司”。由秦英斌负责对外采购空白微信号、销售成品微 信号。被告人熊昌恒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并负责聘请公司员工。被告人熊昌林 、熊恭浪、熊昌强、范佳聪与聘请的公司员工均直接参与,用“微骑兵”软件 非法制作成品微信号。制作好的成品微信号通过秦英斌高价卖出,从中非法获 取利益。 2021年1月,被告人熊昌恒、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范佳聪与秦英斌结 伙,在贩卖成品微信号的同时,通过网上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求职信息 (含姓名、性别、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后,将求职人员的信息 分发给公司工作人员。以员工每添加到一名求职人员的微信号,赚约10元不等 佣金的奖励方法,让员工谎称自己是“公共科技传媒”的工作人员,并通过事 先准备好的“话术”以刷单兼职为理由,让求职者添加“导师”的微信,招揽 被害人进群,致使部分被害人上当受骗。 经营期间,被告人熊昌恒、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范佳聪与秦英斌在 支付工资及相关开支后,其获得的分红款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按各自所占股 份份额予以分配。具体获利数额如下:被告人熊昌恒5.8万余元、被告人熊昌林 2.9万余元、被告人熊恭浪2.9万余元、被告人熊昌强2.9万余元、被告人范佳聪 1.4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以(2021)赣0981刑初376号刑事 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昌恒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熊昌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熊恭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熊昌强犯侵 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范佳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 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范佳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5万元予以没收,依 法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熊昌恒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8万元、被告人熊昌林 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被告人熊恭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被告人 熊昌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予以没 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熊昌恒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出资购买空白 微信号和一款智能群发、加人、拉群的营销软件,以及通过网络购买他人求职 信息等方式,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制作成品微信号出售或者将非法获取的公民 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并从中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 个人信息罪。本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不愿该信息 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如属于公 民隐私类信息或泄露后可能会产生极其不良后果的信息,不仅严重侵害公民个 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也为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 帮助,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微信不仅作为一种 通讯工具,同时还具备社交、支付等功能。微信号和手机实名绑定,与银行卡 绑定,和自然人一一对应,故微信号可认为是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违法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违背了该信息公开的目的 或者明显改变其用途,该信息被进一步利用后危及个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情 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上,各被告人在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及授权的前提下,非法获取他人微信 号并转卖牟利,或者非法处理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使他人个人信息陷入泄 露、失控风险,并从中获取巨额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侵犯了公民 个人信息权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