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林诉海南省海口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案 ——受援人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司法局依法终止法律援助职责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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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1-03 20:00:00 阅读次数:
关键词:行政 不履行XX职责 律师不提供法律援助 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行政不作为 受援助人的义务
基本案情 第三人王某燕系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22年7月6日,原告郭某林与王 某燕添加微信聊天,郭某林在聊天中告知王某燕其个人有劳动案件,需要和王 某燕出来“坐坐聊聊”,王某燕未答应,后郭某林又多次叫王某燕出来会面协 商。2022年7月22日上午,郭某林打电话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要求变更 其法律援助律师为王某燕,故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经审查作出《指派通知书》 和《法律援助公函》,安排王某燕受理郭某林的法律援助案件。其间,王某燕 要求郭某林到律师事务所约谈所代理案件事宜,但是郭某林未到律师事务所约 谈,而是多次约王某燕律师“出来坐坐”。王某燕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向司法 局反映了该情况并表示希望拒绝提供法律援助。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经审查于 2022年7月25日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公函》,决定终止王某燕对郭某林的法律援 助。之后,该局指定了其他法律援助律师为郭某林提供法律援助。 2022年12月12日,海口市司法局收到海南省司法厅《信访办件转办函》 ,转办郭某林对多名法律工作者投诉举报的信访举报材料。2023年1月12日,海 口市司法局经调查后作出《关于郭某林投诉王某燕有关事项处理答复书》,认 为王某燕律师拒绝办理郭某林法律援助案件理由合理,且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 已经中止王某燕律师对郭某林的法律援助指派,王某燕律师的行为不构成拒绝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于当日向郭某林邮寄送达《关于郭某林投诉王某燕有关 事项处理答复书》。郭某林对该处理答复书不服,认为海口市司法局未履行行 政处罚的义务,提起本案诉讼。此外,郭某林向海口市司法局投诉期间提出,若王某燕愿意赔偿其人民币5000元,其可撤回投诉。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4日作出(2023)琼0107行初 91号行政判决:驳回郭某林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郭某林不服提起上诉。海南 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2023)琼01行终355号行政判决 :驳回郭某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海南省海口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郭某林投诉王某燕 有关事项处理答复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 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 律援助事项”,即受援助人有诚信诉讼和配合协助的义务。本案中,郭某林要 求援助律师王某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王某燕要求郭某林到律师事务所商讨案 情,但是郭某林要求王某燕到其他地方见面。王某燕系年轻女性,基于个人安 全因素考虑且在取得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的同意下,由龙华区司法局作出中止 原审第三人对郭某林的法律援助指派,王某燕并不存在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的行 为,不构成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因王某燕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擅 自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海口市市司法局对王海燕作出不予处理决定并向郭燕 林答复,调查事实清楚,答复程序合法。综上,海口市司法局 2023 年 1 月 12 日作出《关于郭某林投诉王某燕有关事项处理答复书》,已就郭某林投诉内 容作出处理结果,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 合法定程序。且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终止此次援助后,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又 为其重新指派了代理人,亦未损害郭某林的合法权益。综上,海口市司法局对 王某燕作出不予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裁判要旨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法律援助人有诚信诉讼和配合协助的义务。 如果受援助人未尽到配合、协助义务,法律援助人员向行政机关提出终止援助 申请被批准的,该终止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受援助人以该终止行为违法,要求行政主管机关对援助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1项 一审: 海南省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23)琼0107行初91号 行政判 决(2023年8月24日) 二审: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琼01行终355号 行政判决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