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疑难案件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涉家庭暴力妇女强制报告行政公益诉讼案
来源:    时间:2025-03-27 20:00:00   阅读次数:
分享到: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家庭暴力  妇女生命健康权益  医疗机构强制报告义务

【要旨】

针对医疗机构未履行发现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妇女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报案义务,且行政机关存在监管缺失,致使受家暴妇女权益被侵害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督促、协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推动构建联防联动的涉家庭暴力妇女保护体系。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4日,江苏省宝应县金某某亲属至宝应县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反映,称金某某(智力残疾四级)被丈夫郝某某殴打致伤。医疗机构就诊证明显示:金某某受暴力后全身多处瘀斑、肿胀,诊断病情为“多发性击打伤”。经初步了解,接诊医院发现残障妇女遭受暴力殴打而未报警。进一步调研发现,县域近87%的医疗机构未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1月,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应县院)与县妇联共同开展“消除对妇女家暴、维护妇女权益”专项行动,采用综合调研、数据对比等方式,查阅全县近三年涉妇女家暴样本1000余份,发现存在公安机关处理警情不到位、卫生部门监管不严等问题,排查出“金某某疑遭家暴”等3条重点线索。宝应县院研判后认为,应当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履职。2021年11月11日,宝应县院与公安机关进行磋商,促成其对相关施暴者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

宝应县院进一步核查发现,金某某有智力残疾,就诊时医务人员已诊断其因暴力导致多发性击打伤,但医疗机构及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的报告义务。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县域内多数医疗机构均不知悉对此类情形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宝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健委)负有监管职责却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侵害了妇女合法权益。2022年2月24日,宝应县院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2年3月1日,宝应县院向县卫健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对涉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作出相应处理,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培训和考核检查;建立健全全县医疗机构受家暴妇女接诊处置强制报告工作流程;加强与相关责任单位协作配合,完善联动保护工作机制。

县卫健委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强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督查,对强制报告执行不力情况予以通报并约谈相关人员;开展类案研判,出台《医疗机构实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和妇女遭受家暴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工作流程》,并对全县医护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召开落实“强制报告”机制圆桌会议,协同宝应县院、妇联、公安、民政等部门,搭建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进度通报、结果汇总的工作平台,覆盖全县19家公立医疗机构、13家民营医疗机构及责任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意识,完善反家暴治理机制,宝应县院联合县监察委员会、法院、公安、卫健委、妇联等部门出台《关于在消除对妇女家暴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意见》,构建受家暴妇女权益一体化保护联盟。同时,针对在跟进监督过程中发现金某某患有智力残疾、离婚后家庭十分困难的情况,宝应县院依据《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的规定,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元;针对发现的因政策信息渠道闭塞导致残疾人不能及时享受国家、地方救助的问题,宝应县院与县残疾人联合会、民政等部门沟通,建议开展专项排查。促成责任部门将金某某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每月发放补贴148元。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需要协同共治。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强与妇联协作配合,以个案线索为突破口,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落实发现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妇女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的强制报告制度。针对地方反家暴治理机制“碎片化”现状,检察机关争取地方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推动建立多职能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凝聚各方合力、促进系统治理的独特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