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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5-10 20:00:00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21年1月,华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通过非法平台,以华某公司、甲公司及自己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理查明,华某公司通过非法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11次;甲公司通过非法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5次;王某以其本人名义通过非法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6次。上述二家公司及王某共计融资4,376万元,所融资金主要用于华某公司生产经营等。截至2021年10月31日,华某公司及王某造成实际损失500万元。
【裁判结果】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0日以被告单位华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帅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单位、被告人虽未直接面对公众收款,但其以提供虚假项目、签订借款协议、承诺还本付息为核心行为,主动利用非法平台作为资金通道和信用背书,实质上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受益方。法院依法将其认定为共犯并追究刑事责任,彻底贯彻了“实质重于形式”的法治原则和金融监管的“穿透式”理念。这警示所有市场主体,任何试图通过“通道”“平台”外衣规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都无法逃脱责任追究,法律的精准打击,有效维护了金融市场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