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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来源:    时间:2026-05-17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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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7月,被告人冷某某、王某甲商议共同投资生产假冒知名品牌羽毛球拍以牟利,二人成立贵州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材料公司),从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处采购生产羽毛球拍的原材料,从被告人郑某某处采购假冒“李宁”等品牌的商标标识,于2022年8月正式投产假冒“李宁”等知名品牌羽毛球拍,产品经私人采购,通过物流发货销往广东、福建、江西等省份,最终销售给末端消费者。经查明,某材料公司生产并对外销售假冒羽毛球拍60903支,销售金额91万余元,其中标有“李宁”品牌商标羽毛球拍33083支,销售金额46万余元。案发时在某材料公司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羽毛球拍9528支,其中标有“李宁”品牌商标羽毛球拍4602支。
  2024年2月2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冷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被告人郑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兴义市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冷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116万元,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冷某某等5人共同赔偿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一审宣判后,冷某某等人提出上诉。2025年9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体育用品的品牌与品质,直接决定了消费者的运动体验。产销一体的假冒体育用品制售产业链,严重侵犯知名运动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充分依法履职,积极发挥引导侦查作用,坚持上溯制假源头、下追销售末端,围绕生产设备、标识来源、销售物流等关键环节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实现假冒注册商标从商标制造到生产销售全链条打击,成功追诉漏犯郑某某1人,引导公安机关向浙江金华、广东深圳、福建泉州等12个省市的公安机关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后续查处涉案人员10余人。及时向商标权利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告知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该公司提起诉讼并获赔偿,形成强大法律震慑。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各职能部门以“快、准、狠”的姿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检察机关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制定工作衔接机制,并多次联合各单位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开展宣传,多方携手共筑消费者权益保护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