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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7-12 20:00:00 阅读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严某、黄某共谋在湖北省武汉市、孝感市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获利平分。为此,严某、黄某先后3次共同出资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原料,并驾车将所购毒品运回武汉。严某负责联系武汉的购毒人员,约定交易时间、地点、数量及价格,黄某负责送货及收取现金毒资,还负责在孝感贩卖毒品。黄某先后向未成年人方某甲、方某乙(均17岁,另案处理)及许某等人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方某甲、方某乙又将购得的烟弹分销给他人。黄某还通过未成年人李某(17岁,另案处理)向他人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使用严某的第三方支付软件账户收取毒资,并给予李某共14颗烟弹作为报酬。严某、黄某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25次,共计约545颗,收取毒资16.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孝感市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黄某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严某、黄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和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严某、黄某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严某、黄某均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严某、黄某提出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借助“电子烟”外壳,对涉世未深、阅历尚浅的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诱惑性和欺骗性,极易向未成年人群体蔓延,严重危害其健康成长。本案是一起利用毒品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严某、黄某共谋贩卖、运输毒品,多次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还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对具有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和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情节的两名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警示“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有力震慑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以及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毒品犯罪分子,切实筑牢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毒品侵害的司法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