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6-10-10 20:00:00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3年间,赵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等地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以经营养老院等项目需要垫资为由,承诺高额利息,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赵某某主要将非法集资款用于“借新还旧”等,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800余万元。
2020年起,赵某某因无力偿还集资参与人钱款,伙同姜某某(另案处理)编造贷款用途、资信证明等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从多家银行骗取贷款用于偿还部分集资参与人钱款,造成银行资金损失2800余万元。
诉讼经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以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2026年4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五百五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赵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虚构经营项目以高息借款为名进行集资诈骗,后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多家银行贷款的金融犯罪案件,不仅造成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还侵害了金融机构资金安全与信贷管理秩序。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坚持穿透式审查,从海量资金数据中,全面梳理非法集资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流转的证据,构建起两条独立的证据链条;动态甄别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发展变化,结合其还款意愿、还款能力、资金使用情况等客观证据,综合认定行为人在前后两个行为中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准确把握不同行为侵害的法益,追加认定贷款诈骗罪并数罪并罚,获法院判决支持,实现罚当其罪。
检察官提示
广大群众应当通过正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办理投资理财业务,切勿追求高额返利落入犯罪分子圈套。伪造资信材料、冒用他人身份骗取银行贷款,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相关行为人也将面临刑事处罚风险。各类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信贷全流程管控,细化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追踪流程,严查资金实际流向,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