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时间:2013-10-21 00:00:00 阅读次数:
从严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来源:检察日报)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本报记者就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有关情况对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问:请介绍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情况。
答:第三批指导性案例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专题案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增设的罪名。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特别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影响民航正常运营秩序和广大乘客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而且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司法机关在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时常常遭遇“认定难”,比如此类犯罪中“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以及本罪与他罪的关系等问题认识不够统一,从而影响了对犯罪的依法及时打击。为了对检察机关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加强指导,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高检院有关部门对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例进行了梳理和分析,选编了三个典型案例,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和有关专家意见,经高检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两次讨论并经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有助于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指导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和起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特别是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犯罪行为。
问:请介绍一下印发的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内容。
答: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了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三个案例。其中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的指导意义在于说明“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的认定问题。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民航、商场等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从重量刑的情节。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的指导意义在于为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提供指导和参考。该案例的要旨强调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依法定罪处罚。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的指导意义有两点:一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践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对生产、工作和生活等秩序的影响程度,以及该行为导致相关事件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袁才彦的行为造成多个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并致使多个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公众恐慌,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在五年以上量刑。二是本罪与他罪的关系问题。对于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问:请介绍一下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作用。
答:一是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加大打击力度。第三批指导性案例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的关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判断标准以及本罪和他罪的关系等问题,这三个案例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社会效果良好,可以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加大对犯罪行为人的惩处力度。二是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进一步遏制“诈弹”威胁民航安全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是一种低成本的犯罪行为,加上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对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远小于该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引发的公众恐慌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危害。由于犯罪成本低、处罚力度小,不足以威慑潜在的犯罪者,导致这类犯罪屡禁不止。今年5月,广东、江苏等地又连续发生编造炸弹信息威胁航空安全的案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因此,有必要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依法从严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三是有利于让社会公众深刻认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危害十分严重,以航班“诈弹”事件为例,公安机关、航空公司和机场为保障航班安全进行的应急处置,会耗费大量人力和物力。机场因为飞机返航、备降、二次安检,也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时还会引起次生危害。此外还会影响旅客的正常出行,引发旅客乘坐飞机的心理恐慌。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可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公共安全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