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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9 20:00:00 阅读次数:
票务公司称,其通过去哪儿网定票,去哪儿网出票票号错误,去哪儿网以假充真出售机票的行为构成欺诈,票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购票款三倍赔偿其102102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欺诈不成立,驳回了票务公司的诉请。
原告票务公司诉称,2016年7月1日,其在去哪儿网为5名案外人订购了5张行程为2017年1月26日和2月1日的北京——塞班的往返机票。其支付票款成功后,去哪儿网并没有给出票号,承诺7月2日下午会给出具体票号,但直到7月4日去哪儿网才给出票号,订单显示出票成功。由于职业习惯,原告马上联系了韩亚航空公司唯一官方客服核对机票订单情况,被告知其中两张票是别人的,其他三张都是假票号,且行程也不对,五张均为假票。原告马上联系去哪儿网,被告知需要核实,经过反复催问交涉,去哪儿网在7月5日重新给出了票号,经核对后为真实票号且行程准确,但对假票一事解释为操作失误贴错票号并拒绝三倍赔偿。
原告不认可其解释。票号是航空公司给出的,如果代理商或平台用正确的方式将消费者的预订款及所有信息都转给航空公司,自然就有票号等相关信息,平台只是向预订客户转发信息而已,无需人工手动操作,因此不存在贴错票号一事。韩亚航空公司唯一官方客服明确告知这几个乘机人在7月4日只是预订,并未出过票,且有一张票出过又退了,原因不详,事实上去哪儿网提供的真实票号出票日期是2016年7月5日。综上所述,去哪儿网以假充真出售机票是欺诈行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赔偿其102102元。
被告去哪儿网辩称,票务公司作为公司主张消费者权益,不予认可。去哪儿网是为普通消费者提供机票采购的消费者平台,或者在自营的情况下作为机票销售代理商直接出售机票。其自营情况下是由子公司北京嘉信浩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该子公司所有售票行为其愿意承担。本案票务公司作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与其经营内容存在竞争关系,而且从对方起诉状来看,其购买机票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经营,因此,其认为票务公司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只能是普通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票务公司主张赔偿,应当证明其存在违约行为并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而目前其仅仅存在出票瑕疵而且已经及时补正,并未给该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其不应赔偿。另外其认为票务公司作为与去哪儿网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熟知机票出票的规则和流程,并且意图抓住其出票瑕疵进行敲诈,本次诉讼具有敲诈恶意,请求法院驳回票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服务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票务公司为案外人在去哪儿网上代购机票,并支付了机票价款,去哪儿网亦回复告知其订票号等信息,应当视为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去哪儿网在2016年7月4日出票时票号错误,后于次日重新出票。票务公司据此主张去哪儿网该行为构成欺诈,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其三倍损失,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总则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其权益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票务公司作为票务代理公司,其为案外人代订的机票最后仍旧转归案外人个人消费,承受消费者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个人,所以票务公司不属于消费者范畴。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二是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三是对方当事人基于信任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四是对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失与欺诈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票务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去哪儿网存在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因此,去哪儿网出票错误的行为并不符合民法上所指欺诈行为之要件,不构成欺诈。去哪儿网在履约时虽存在票号错误的履约瑕疵,但在票务公司的提示下,及时作了有效改正,且票务公司所订机票的起飞时间距预定时间尚远,出票错误并未直接影响案外人出行,而票务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因此遭受了机票款的实际损失。综上,法院对于票务公司要求去哪儿网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票务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