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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发、肖某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019)桂民申4146号]
来源:    时间:2020-02-1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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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不能视为已完成举证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肖某发等五人认为田阳县人民医院对候某梅的死亡存在过错,应举证证明田阳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肖某发等五人主张本案双方对候某梅的死亡原因没有异议,其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已完成举证责任。本院认为,申请鉴定不等于已完成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肖某发等五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田阳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不存在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