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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山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9)晋民再232号]
来源:    时间:2020-02-1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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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医疗机构过失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不能等同于被侵权人对自身受损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不符合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肖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到汾西医院治疗,对于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没有任何过错。虽然鉴定意见认为汾西医院诊疗过失对于肖某损害后果的过失参与度为85%,但这不能等同于肖某对自身受损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也不符合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山某应当对自身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