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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2-10-2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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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关键是看此债权是否合法存在和是否到期,并不要求“次债权确定”,次债权数额的争议可以在代位权诉讼中审理解决。

案件:安徽河海水利水电机械维护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38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案中,判断安徽河海公司是否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关键是看中冶东方公司的债权是否到期。通常而言,“次债权到期”并不要求“次债权确定”,关于次债权数额的争议可以在代位权诉讼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