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夫或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拆迁的,因该房屋拆迁所得的非按照户别发放的费用属于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案件:马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2)陕民申73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拆迁人是东晁村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杜某因与马某登记结婚而将其户籍迁至东晁村,马某一户被拆迁房屋在其与杜某结婚前已修建完成,被拆迁房屋属于马某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马某所在户获得的东晁村拆迁安置经营性用房、安置补偿资金、过渡费系按户内人数分配,故15㎡经营性用房权益以及安置补偿资金50000元、过渡费37800元,应归杜某所有。杜某所主张的1000元拆迁补助费、40000元奖励费、10000元其他费用、购买商品房奖励195304.5元等拆迁安置费用系按户计发,不因户内人数而变化,原审法院认定杜某无权享有,并无不当。马某获得的333平方米安置房屋系基于原住宅房屋的两层以下面积置换而来,因原住宅房屋属于马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杜某亦无权主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