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规则
关于劳动者学历欺诈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3-02-14 20:00:00   阅读次数:
分享到:

实务要点一:

用人单位将学历欺诈列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者隐瞒未达到学历要求的事实,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杜某与珠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粤民申822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杜某入职时的工作经历及学历证明属于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杜某应当如实说明。顺丰公司的规章制度已明令禁止用假学历欺骗公司,并将此等欺骗行为列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杜某对此规定应当知晓。杜某在入职时虚构入职经历,并隐瞒未能完成高中学历以及其高中毕业证系托关系办理的事实,并且还承诺若作出虚假陈述公司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杜某入职时存在不诚信情况,且双方已经失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故二审法院认为顺丰公司合法解除与杜某劳动合同关系正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