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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学历欺诈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3-01-1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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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劳动者在入职申请表上填写有不准确之处,但向公司告知了真实的学历、学位以及在读情况,不属于学历欺诈。

案件:无锡蓝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管某华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苏02民终335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管某华面试时填写的教育背景与实际存在出入的问题,因中国人民大学/澳大利亚阳光海岸联合开办的MBA学位班与一般的学历学位教育经历不同,故管某华就课程安排以及学位授予上存在理解偏差导致在入职申请表上填写有出入,并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有欺诈入职的故意。更何况,管某华在正式入职时,向公司人事经理邱某提供了“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的专科毕业证书,并告知硕士在读尚未拿到学位证书,因管某华当时尚处于办理入职手续阶段,故公司人事经理对其教育背景的核实及认可应视为公司行为,故管某华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公司告知了真实的学历、学位以及在读情况。因此,管某华虽然在入职申请表上填写有不准确之处,但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