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并按照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案件:刘某与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号:(2020)京03民终935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号房屋的分割问题,因×号房屋系在双方同居期间所购买,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认定该房屋属于双方共有,考虑到彭某对房屋贡献更多,依据照顾妇女利益原则和公平原则,一审法院依法酌定彭某获得该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刘某获得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并无明显不当。对于彭某要求刘某腾退×号房屋的问题,刘某的产权份额较少,但却长期独占使用×号房屋,依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对彭某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亦无不当。彭某收回房屋后,刘某可根据其产权份额,参考当地该类房屋租金标准向彭某主张相应的房屋使用费。刘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号房屋应归其单独所有,刘某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