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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3-05-03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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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被侵权人因物件脱落、坠落致损而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按比例承担损失。

案件: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沈水街道张当堡社区村民委员会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苏家屯分公司、王某某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辽01民终1577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某某在骑摩托车过程中,撞到上诉人张当堡社区所有的电缆线摔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因张当堡社区作为该电缆线的所有人,对电缆线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张当堡社区对王某某损失应承担70%责任并无不当。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且行驶过程中未能瞭望观察,其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故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承担30%损失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