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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痴呆老人去世后其民事行为能力判断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3-07-01 21: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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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老人子女提供门诊病例说明老人处于痴呆状态,不足以证明老人在签订有关协议时缺乏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案件:韩某1、韩某2与韩某3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

案号:(2022)京02民终1061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时某某、韩某3、韩某1、韩某2共同签署了《分家协议》,对拆迁款、安置房、存款、股金以及韩某某的遗产进行分配,且部分钱款各方已履行,韩某1、韩某2、韩某3已出具收据,该协议体现了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韩某1、韩某2主张时某某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鉴于各方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对时某某的行为能力提出异议,且从双方提交的时某某的病历证据来看尚不足以证明时某某在签订协议时缺乏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故本院对于韩某1、韩某2的主张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