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即使学位获得者具备除涉案论文外符合毕业答辩的条件,行政机关因其在读期间发生论文抄袭的学术不端行为作出的撤销其学位处罚行为也并无不当。
案件:赵某与山东大学行政管理纠纷案
案号:(2020)鲁0112行初38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其除案涉论文外的三篇论文已达到博士毕业要求的分值,可证明赵某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水平,但这并不能否认撤稿论文不存在涉嫌抄袭的客观情况,涉案论文发表于其研究生在读期间,在其申请博士毕业时,也将涉案论文在系统里进行了填报,并注明与学位论文《前言》有关,原告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与研究课题相关的证明其具有相应科学研究水平的学术论文也是其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前提条件,是其获得博士学位的重要前提之一,与研究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与博士学位答辩时的学位论文,都是获得博士学位的条件,即便学位获得者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学术科研能力,也不能容忍有舞弊作伪等学术不端的行为。山东大学基于赵某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基于上述学术不端行为,作出的撤销其博士学位处罚行为,并无不当,赵某所称的其已经接受了现工作单位等相关处罚,与山东大学撤销其博士学位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