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购买商品房属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合同目的,由于房地产公司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当合同被解除后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业主有权解除商品房担保合同。
案件:王某1、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于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王某1等三人支付的首付款及某银行分行按揭贷款;某银行分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某1等三人的债权;王某1等三人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王某1等三人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审理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问题,避免因强调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三方权利义务的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