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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3-11-24 21: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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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流浪动物进入公共小区后,可以推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该流浪动物的管理人,因此当发生流浪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形时,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案件:谢某某、深圳市鸿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都物业服务中心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粤03民终1518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致谢某某损害的系一只野猫,无法查清原饲养人,但尚都物业中心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进入小区的遗弃、逃逸动物负有管理职责,可以认定其是小区范围内遗弃、逃逸动物的管理人,故谢某某要求尚都物业中心承担其在小区内被野猫咬伤的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尚都物业中心主张其非管理人,依据不充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尚都物业中心主张其承担的应是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

关于谢某某是否存在重大过失问题,所谓“重大过失”,指行为人违反一般人应有的起码注意义务,只要稍加注意,损失本不会发生。谢某某在未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制止野猫与自己的狗之间的争斗,导致自己被野猫咬伤,其对于自己的受伤确实存在过失,但该过失不属于违反一般人应有的起码注意义务,难谓构成“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