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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4-07-2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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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信息,如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技术技能等。与岗位、工作能力不直接相关的信息,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案件:牛某某诉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沪01民终619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为了保障人尽其用、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成果,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需要了解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薪酬要求等详细信息,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应有合理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依照该规定,对于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不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通常而言,“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应当是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信息,比如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技术技能、研究成果等,而婚姻状况、生育情况与意愿、家庭条件、个人爱好等通常与岗位、工作能力不直接相关的信息,则不属于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