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对立、排斥关系,二者可能发生竞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传销手段和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应当择一重罪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件:陈某某、王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号:(2019)渝刑终2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性质。陈某某、王某某以招收某龙公司代理商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加盟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参加人数高达30余万人,收取加盟费共计3亿余元,二人的行为符合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陈某某、王某某作为传销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明知某龙公司欠有大量外债,根本没有赢利项目,虚构某龙公司即将上市、加盟资金有保障等虚假事实,采用传销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三个月内就要支付加盟费1.5倍的返利及其他补贴等,运作模式显然不具有可持续性,募集所得3亿余元中有716万余元用于运作,1.7亿余元用于返利,截留的1.6亿余元大部分被二人私分,足见二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二人的行为又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陈某某、王某某采用传销手段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即集资诈骗罪认定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