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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集资诈骗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4-09-19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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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区分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行为人使用仿造与国际知名电商平台相似的APP、编造虚假投资项目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到案后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责任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件:李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号:(2021)豫12刑终35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虚假“亚某逊跨境电商”APP平台,在并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依托“金字塔”模式,通过高额投资返还比例、发展人员推荐奖励、组织人员参观考察等夸大宣传手段,发展人员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吸引大量会员投资,但在后期拒不兑现给该APP平台兑换提取现金的承诺,且在到案后直至到庭审中拒不交代吸收会员资金去向,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依照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