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规则
关于养老服务纠纷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4-09-27 20:00:00   阅读次数:
分享到:

实务要点三: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应建立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基础上。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履行合同,频繁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老年人生活带来不便的,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

案件:向某某诉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渝0120民初469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向某某与某公司形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养老机构因自身经营不善,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后,将向某某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使得向某某频繁奔波,违背向某某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某公司频繁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向某某带来不便,亦违反合同约定。向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的养老服务费用,遂判决某公司退还养老服务费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