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在尚未确定重整投资人的情况下,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以在重整程序中预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明确将以网络拍卖方式确定正式的重整投资人,以债务人名下资产评估价值上浮一定比例确定起拍价,同时以该价格测算各类债权的预计清偿比例,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再以重整投资人资格为标的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竞价,竞得人视为接受重整计划的约束,并将拍卖价款作为重整投资款,按照重整计划的约定用于清偿债务等用途。
案件:某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案号:(2019)苏0509破123号之二、(2019)苏0509破123号之四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管理人请求批准的重整计划,已经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各表决组的分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表决过程公开、透明;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将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组有明确的保底清偿率,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框架性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以拍卖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亦可最大限度体现债务人重整价值,重整计划内容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和重整制度的设立目的,应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