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使用自然人姓名、肖像图片创设虚拟形象并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提供算法规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案件:何某诉上海自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京04民终77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某公司通过规则设定和算法设计,允许用户使用何某的姓名、肖像设置AI角色,并据此制作互动语料素材,实际上是将何某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虚拟角色上,形成了何某的虚拟形象,是对包含何某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自某公司商业化使用何某姓名、肖像的行为并未获得何某的许可,故构成对何某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