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保险合同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免责情形,意指被保险机动车已经按规定参加了定期年检但检验结论不合格,而非被保险机动车年检合格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有关鉴定机构检验认定车辆质量不合格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柴某某等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赣民再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明确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具体免责情形范围,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二是被保险机动车“检验不合格”。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机动车已参加定期年检并检验合格的事实无争议,故涉案机动车不属于此种免责情形。对于第二种情形,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机动车是否属于此种情形存在争议。保险条款中的“检验不合格”应理解为被保险机动车年检不合格而非发生交通事故后另行所做的检验不合格,本案机动车不属于此种免责情形。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在合理谨慎范围内尽到认真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的日常检验义务,避免驾驶具有明显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但这并不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基于上述理由,本案被保险机动车年检合格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检验不合格的情形,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免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