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如果属于非正当合理的时间,即使是在去工作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无法认定为工伤。
案件:张某甲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案号:(2023)沪02行终19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浦东人社局作为浦东新区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具有对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浦东人社局受理原告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甲在第三人从事售后服务工作,其工作时间是上午7:30-下午4:30,除有出差或被安排其他工作,王某甲需要在工厂内工作。2022年1月4日上午,总经理张某丙没有给王某甲安排工作,王某甲也未向张某丙汇报过当天有其他部门给其派工,故当日上午9时49分许,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王某甲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原告主张当天王某甲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不足。被告浦东人社局依据现有证据材料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浦东区政府作为被告浦东人社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处理原告向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职责。被告浦东区政府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亦无不当。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