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市场诚信制度,促进行业诚信自律,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企业、单位和机构(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评定、公开、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监督与管理工作。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江北区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等工作由宁波市气象安全技术中心负责。
第二章信用等级及评定标准
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很好、信用良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差。
第七条
根据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基本能力、内部管理、检测业务、诚信服务、社会责任、安全生产等方面综合评定得分确定其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满分为110分,其中加分项10分,得分值≥90分为AAA级,80分≤得分值<90分为AA级,70分≤得分值<80分为A级,60分≤得分值<70分为B级,得分值<60分为C级。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的内容:
(一)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具备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应资质,并按资质证等级规定的服务范围从事防雷技术服务;
(二)人员管理规范,岗位设置明确,专业结构合理,具备相应人员资格要求,具备本地化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并有相应的注册、聘用手续;
(三)防雷技术服务开展具有一定业绩;
(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在机构显著位置明示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五)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设计科学、合理;检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
(六)无投诉申诉,或有用户投诉的,经有关部门核实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无过错;
(七)公平竞争,遵纪守法,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在防雷技术服务过程中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八)按照气象等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评定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有效期一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1)、《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2)自评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
在宁波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书面结论并予以退回。发现资料虚假的,视情节取消评审或给予机构降级的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对资料初审合格的单位,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以及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结合现场核查情况,按照《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逐项检查评分后计算总分,出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应急管理、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后,被查处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供《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被查处情况反馈表》(附件3)。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当通过市气象主管机构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信用等级证书,通过“信用中国(浙江宁波)”网及市气象主管机构官网向社会公布,并将结果信息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章信用等级应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1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可以在以下方面使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一)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客户展示企业荣誉;
(三)其他需要使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情况。
第十五条
对取得不同信用等级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AA级、AA级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施激励机制,申请办理事项可实施绿色通道办理,优先推荐行业评先评优并实行简化监督和低频率日常检查;
(二)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施预警机制,实行常规的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
(三)对信用等级为B级、C级或不参加信用评价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机制,实行强化监管和重点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不予推荐行业评优评先。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对其信用等级作出降级或次年不得申请升级:
(一)未建立防雷技术服务档案的;
(二)行业自律检查不合格的;
(三)存在不良行为被气象、应急管理、建设等管理部门通报的;
(四)恶意投诉、举报的;
(五)拒不接受、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通知、决议、要求的;
(六)违反防雷装置检测有关规定,受到警告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C级:
(一)伪造、涂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四)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应排除而未排除防雷安全隐患,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伤5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根据《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黑名单”和“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变动后,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并换发相应信用等级证书,并将信用等级变更信息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可以在招标采购、评先评优、资质评定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共享应用。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或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异议申请经核实后需要更正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第二十三条
异议处理期间,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异议信息予以标识,但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气象局负责解释,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