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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6 20:00:00 阅读次数: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
尊严
,增强公民的国家
观念
,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国旗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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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外交部;
-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
海防
哨所。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中国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
,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
、
国际劳动节
、
元旦
和
春节
,各级
国家机关
和各
人民团体
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民族
自治
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
展览会
,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
活动以及国家驻外
使馆
领馆
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
外交部
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
军用舰船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
船舶
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
边防
、
治安
、
消防
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
国务院
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
国歌
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
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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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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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
自然灾害
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
旗杆
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
破损
、
污损
、
褪色
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
商标
和
广告
,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