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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来源:    时间:2019-09-26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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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 尊严 ,增强公民的国家 观念 ,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象征 和 标志 。
每个 公民 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 国旗 。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 、 国务院 交通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1. 北京 天安门广场 、 新华门 ;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委员会;
  3. 外交部;
  4.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 海防 哨所。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中国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 ,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 、 国际劳动节 、 元旦 和 春节 ,各级 国家机关 和各 人民团体 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 传统节日 的 少数民族 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 民族自治地方 的自治机关 规定 。
民族 自治 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 展览会 ,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 活动以及国家驻外 使馆 领馆 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 外交部 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 军用舰船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 船舶 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 边防 、 治安 、 消防 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 国务院 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 国歌 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 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 逝世 ,下半旗致哀:
  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3. 对 世界 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 自然灾害 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 旗杆 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 破损 、 污损 、 褪色 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 商标 和 广告 ,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 焚烧 、 毁损 、涂划、 玷污 、 践踏 等方式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  由 公安机关 处以十五日以下 拘留 。
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