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来源:    时间:2019-09-26 20:00:00   阅读次数:
分享到: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 尊严 ,增强公民的国家 观念 ,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 宪法 制定 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 象征 标志
每个 公民 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 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 国务院 交通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1. 北京 天安门广场 新华门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委员会;
  3. 外交部;
  4.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 海防 哨所。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中国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 ,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 国际劳动节 元旦 春节 ,各级 国家机关 和各 人民团体 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 传统节日 少数民族 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 民族自治地方 的自治机关 规定
民族 自治 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 展览会 ,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 活动以及国家驻外 使馆 领馆 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 外交部 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 军用舰船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 船舶 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 边防 治安 消防 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 国务院 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 国歌 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 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 逝世 ,下半旗致哀:
  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3. 世界 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 自然灾害 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 旗杆 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 破损 污损 褪色 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 商标 广告 ,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 焚烧 毁损 、涂划、 玷污 践踏 等方式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  由 公安机关 处以十五日以下 拘留
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