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10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已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23年10月14日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生态良好、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法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与本条例相违背的决定、决议、命令和规定。”
三、删去第十三条。
四、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五、将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县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自治县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七、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修改为“家庭承包经营”。
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中的“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林业规费和植被恢复费”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九、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二款,其中的“并自主安排”修改为“除按规定上缴部分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
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三款。
十一、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二款。
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第二款。
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制定乡村振兴统一规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第二款中的“对口援助贫困乡镇”修改为“对口援助脱贫乡镇”。
十四、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和贫困乡村”。
十五、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每年对教育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修改为“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十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优化科技投入结构,做好科技经费资金保障工作,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十七、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删去第四款中的“和贫困乡镇”。
十八、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制定且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实施三孩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推动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评先、评优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
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县人民政府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继续实行二孩、三孩生育政策调整前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各项优惠政策。
自治机关加强本辖区人口监测和人口家庭工作,推动建立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十九、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款中的:“自治县积极推广普通话,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的自由”修改为“自治县积极推广国家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二十、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乐东黎族实行区域自治”修改为“黎族依法实行区域自治”。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修改为“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各级干部”修改为“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各级干部”。
(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制定国民经济规划”修改为“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保证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修改为“保证基础教育等民生项目经费正常支出”。
(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修改为“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