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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教育】化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2020/07/22 发布人:姜高亮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综合评价体系,对学生的素质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引导学生学习知识、发展能力、提高素质,逐步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真正体现激励上进、鼓励竞争的基本原则,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共郑州大学委员会、郑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和《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和劳动素质等4个方面。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内容的评分比例及计算方法:

总成绩(100分)=德育素质(占21%+智育素质(占70%+体育素质(占7%+劳动素质(占2%)。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分项成绩和总成绩实行学年累计排序,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和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以等工作的主要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郑州大学化工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评分细则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年进行一次,从每学年开学至下一学年开学前(应届毕业生以学校通知为准)为一个学年测评周期。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重点放在学生日常行为表现上,实行学生和指导教师综合评价相结合的评分办法。

指导教师是指学生所在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及其所有任课教师,以下简称指导教师。

第八条 学生综合评价采取对班级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及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出的关键行为进行写实记录的办法,分项设定最高评价标准分值和最低评价标准分值(每项最后折算分不得高于设定的最高评价标准分值,每项最低评价标准分值均为0分),逐项积分,定期公布,学年累计。各项测评内容评价标准和最高评价标准分值如下:

(一)德育素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1分,其中学生综合评价最高评价标准分值19分,指导教师综合评价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包括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习态度、文明卫生、集体活动和社会服务等8个方面。

1. 政治思想(最高评价标准分值3分)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中国共产党,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主动靠近党团组织;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树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热爱郑州大学的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教育活动。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无故缺席学校、学院或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教育活动,每次扣0.5分。

2. 道德修养(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节约水电,爱护公物。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或者社会公德,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每次扣1分;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扣0.5分。

3. 遵纪守法(最高评价标准分值3分)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违犯学校纪律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每次扣0.5分;受到警告处分,扣2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扣3分;受到记过处分,其当学年德育素质测评成绩按照不及格处理,不再分项测评,记为8.4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其当学年德育素质测评成绩,不再分项测评,记为0分。

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者,本项直接记为0分。

4. 诚实守信(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诚实守信意识,严谨求实,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规定向学校或者学院以及年级(班级)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真实信息。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恶意欠缴学校学费及有关费用,考试作弊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向学校或者学院以及年级(班级)提供个人或者家庭虚假信息,扣2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代答(签)到者,一次扣0.5分;以虚假原因请假者,一次扣0.5分。其他弄虚作假的,一次扣0.5分。

5. 学习态度(最高评价标准分值3分)

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按时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学生在正常教学期间,无故迟到、早退或旷课以及未按时上交作业的,每次扣0.2分。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未按规定完成学校或者学院以及年级(班级)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每次扣0.5分。

6. 文明卫生(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具有良好的文明素质,举止得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文明就寝,文明就餐,文明离校就业,树立大学生良好的形象;应当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搞好个人卫生,认真搞好宿舍集体卫生,自觉遵守学校公共场所卫生制度。

学生宿舍实行全体成员轮流值班制度,有宿舍长定期将值班安排张贴在宿舍醒目位置;宿舍成员各自负责本人床铺、书桌等个人区域卫生;值班人员负责宿舍内公共区域的卫生打扫、安全维护等工作。并负有提醒他人打扫本人卫生的职责。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在宿舍内有抽烟、酗酒、观看非法视频等不文明行为的,每次扣0.5分;使用电子设备无节制、影响他人休息的,每次扣0.5分;宿舍内公共区域卫生脏乱差、有异味的,每次扣当天值班人员0.5分;对于床铺(不叠被褥)、书桌等个人区域卫生不达标的,每次扣当事人和当天值班人员各0.5分,值班人员对当事人已进行提醒的,不扣值班人员分数;在宿舍有存放、使用禁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等危害宿舍安全的行为,每次扣1分;在宿舍内相互辱骂、打架斗殴的,每次每人扣1分;未经批准留宿他人的,每次扣1分;不配合检查、阻碍检查人员工作的,每次扣宿舍全体人员1分;在宿舍内存放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的,直接扣2分。

7. 集体活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树立集体主义思想,具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无故缺席学校或者学院以及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受到学校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受到院(系)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0.5分。

8. 社会服务(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在本项测评中可以从2个方面进行测评,按照累加成绩计算,但最高累加成绩不得超过本项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干部(经过学校、学院审核备案,在学生班委会、团支部及以上学生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积极工作,热情为学生服务,学年末应当向所在班级进行述职考核,经学生无记名民主评议(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级),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合计达到90%(含90%)以上的得2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扣0.2分。学生干部任职不足一年的,此项测评不予考虑。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年级(班级)组织的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活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时间累计达到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按4学时计算,下同)以上,其表现经学校或者学院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达到优秀(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个人)得2分,达到合格得1.5分。不足1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按0.05分累计;未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得0分。

(二)智育素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70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获得的考核成绩为依据(不包括体育课程考核成绩),以参加正常考核成绩为标准(以补考或者重修前的成绩为标准,包括缓考成绩)。

智育素质测评分计算公式:

M ——表示学生当年的智育素质测评分

Ai——表示学生第i 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考核成绩按照百分记分制计算)

Bi——表示学生第i 门课程的学分值

n ——表示学生当学年的考核课程门数

(三)体育素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7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完成学校规定的体育课程考核成绩和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情况等2个方面为依据。

1. 体育课(最高评价标准分值5分)

M(体育课程测评分)=A(体育课程考核成绩)×5%

当学年学校没有安排体育考核课程的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得5分,达不到标准得2分(按照不及格评价),未参加达标测试得0分。

2. 课外体育活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积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年级(班级)组织的各种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具有健康体魄。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无故缺席参加学校或者学院以及年级(班级)组织的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每次扣0.5分。

(四)劳动素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以学生在测评周期内实际参加劳动活动情况为依据。

学生应当树立热爱劳动的思想,应当具有自立、自强、自尊、自爱的精神,积极参加各种劳动活动,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参加学校或者学院以及年级(班级)组织的公益义务劳动或者公益活动时间达到12个学时(含12学时,下同)以上,其表现经学院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达到合格者2分;不足12学时,每学时按0.05分累计;未参加工艺义务劳动或者公益活动得0分。

第九条 指导教师综合评价(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在本项测评中从2个方面进行测评,按照累加成绩计算,但最高累加成绩不得超过本项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指导教师应当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中学生德育素质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要求,采取对班级每位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出的关键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的办法,每学期期末进行综合评价一次,向学生公布,学年累计平均,记入学生德育素质测评成绩,此项最高得分0.5分。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每参加一次加0.15分,此项最高得分1.5分。

第十条 学生考核成绩若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制的,在进行测评时应当折算成百分记分制,分别按照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和不及格40分计算。

第十一条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校或者学院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郑州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以及学院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再以加分的形式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三章 测评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应届毕业生安排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应当按照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内容,如实认真填写《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的有关内容,做好学年自我总结,交所在班级测评小组审议。

学生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应当在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具体指导下,收集原始记实材料,分项积分,按照《化工与能源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名,每月第一周向全体学生公布,公示三天,接受并处理学生异议。学生审核后,应签名以示确认。

学年末,测评小组根据每月的《化工与能源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汇总学生测评成绩,接受学生监督,并将测评结果报送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登录、排序、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应当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每学期期末组织实施年级(班级)指导教师对每个学生的综合评价工作,学年末组织实施对学生干部的民主评议工作,并将测评结果返回学生所在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核、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学校总体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日程,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审核各年级(班级)上报的学生综合测评分项成绩和总成绩,及时向学生公布已审核批准的各年级(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序第一榜,设立学生可以投诉或者申诉的电话以及受理办公地点。学生应当在第一榜成绩公布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质疑材料,如确有错漏,学院应予及时更正,再向学生公布第二榜。第二榜成绩公布3个工作日后,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第二榜公示结果进行研究,确认最终测评成绩,必要时可以公布第三榜。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束后,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将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及时记入《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中,经年级辅导员和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化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学院学工办,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学院开展学生综合测评工作,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学院各年级(班级)学生综合评价和指导教师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全面审核、汇总和上报本学院各年级(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负责协助学生处做好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的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具体指导学生班级开展综合测评工作。各班级应当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小组(57人),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做好本班学生的综合评价工作。其中,班长担任组长,团支部书记担任记录员,学生代表担任监督员,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应当将了解到的学生在测评周期内的综合表现,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以书面形式如实认真进行记录,将记实材料及时交给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备案。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生处审核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化工与能源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化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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