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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教育】​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2020/07/22 发布人:姜高亮 浏览次数:

校学生〔2017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郑州大学章程》《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应先按照有关程序免职,自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二)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均为一年,到期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除有特殊规定的,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五)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系违纪组织、策划者的;

(八)酒后滋事的;

(九)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行为者,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

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毕业班学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留校察看期不够一年的,学校按记过给予处分;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后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细则或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凡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打架后又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持械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策划打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结伙打架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打架器械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者故意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吸毒、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诈骗、冒领或者侵占公私财物者,经公安机关认定,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仍帮助窝藏或者销售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组织或者参与邪教、非法传销、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按退学处理。

正常上课期间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1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十八条 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学生未按法律程序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或者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组织、参与或者煽动串联、静坐、阻塞交通、聚众闹事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它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传教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有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网络上传播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污辱、诽谤他人等虚假信息,或者传播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

(二)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困难补助弄虚作假的;

(三)向学校提供个人或者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在申请学费减免时弄虚作假,恶意拒缴学费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结婚或者离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书面告知所在院(系)、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以及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结婚、生育或者离婚严重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有酗酒滋事行为的;

(二)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扔有害物品、污染公用设施,影响学校环境的;

(三)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有害信息、虚假广告的;

(四)对学校教师或者工作人员的正常教育和管理寻衅滋事的;

(五)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的;采用偷拍等非法手段窃取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成绩等,伪造他人签字或印章的;

(八)在实习期间,违反学校实习纪律或者实习单位纪律的;

(九)在学校组织查处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中,制造障碍或者作伪证的;

(十)侮辱、诽谤或者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十一)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校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校医院公费医疗规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依照《郑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依照《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查证属实的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音像资料;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现场笔录;

(八)其他证据种类。

第三十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审核,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意见,最后报学校研究决定。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可以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补充调查,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提出纪律处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其中,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校主管校长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给予普通本科生的纪律处分,由学生处负责执行,其中给予普通本科学生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纪律处分由教务处负责执行;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由研究生院负责执行;涉及刑事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之后学校再根据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填写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并附相关的有效证据,报学校有关部门。处分呈报表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由院(系)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填写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告知学生本人或者公告,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被告知或者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院(系)作出陈述和申辩,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院(系)作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院(系)共同研究并作出结论。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以及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的笔录材料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存档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校长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当由学校校长办公室在校内公示栏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通过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辅导员及两名学生见证人签字,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记录在案。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依照《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研究,可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学生申请解除处分依照《郑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校学生〔20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

2.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

3.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

4.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

5.郑州大学学生留校察看考察表

6.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解除考察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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